已离婚一年四个月,
当初协议书有注明婚后所购买的不动产截至离婚为止,女方不再支付房贷,所拥有的持份
,明订是13%。 不动产目前为男方名下。
女方搬出附近另外租屋,孩子共同抚养。
每周轮流住,等于父母各顾一半一半的时间,
但女方每月支付一万元给男方让他去付学杂费安亲等。
但,因当初协议书未明订处分不动产的期限,只写明女方拥有13%,去年十月女方请男方
去做增贷来购回女方的持分,但男方以协议书上没有写而不肯做,且不肯立即处分房屋,
喊没钱
但男方是公务人员,薪资比女方多一万多!
说等他有一天卖房子了就会把钱分给我。
但这期间我必须租屋跟支付扶养费,且男方已将新女友的物品都搬进家里,把我剩余还没
带走的东西都丢垃圾袋了!
请问女方是否可以行使离婚2年内请求剩余财产分配,来强制男方有所行动取回自己的财
产?
真的非常苦恼,为了孩子还保持表面的和平,不想撕破脸!!但真的非常想赶快分干净!
我也有我自己的人生要过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