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友善父母”有办法落实吗?

楼主: Flamingos (红鹤老爸阵线)   2018-09-02 11:01:54
2013年年底,民法第1055条之一修正案三读通过,加入了友善父母条款(第一项第六款)。已经过了将近五年了,实施的成效如何呢?
从多数个案来看,几乎可说无明显成效!

在高冲突父母、或者亲权归属争执不已的离婚诉讼当中,法院家事庭实务上引用上述条款法条来确定亲权归属的个案仍相当少,目前实务上还是以“主要照顾者”(继续性原则)为亲权酌定的大宗,少部分可能仍以“子女年龄”(幼子从母原则)、“子女意愿”(法规无明文,实务上多数认定7岁具有基本的意愿表达能力)为裁定之依归。导致友善父母条款有了、但偏执或控制欲高的一方仍不会惧怕、有所顾忌。
只要一方执意、有心、盘算成为亲权争夺战“当下的同住方身份”,而“抢”走孩子,同住方在未来的亲权酌定诉讼上,就占有极大的优势,不但掌控话语权、还成为孩子的“代言人”。其中,对孩子的洗脑、负面教育更是常见,只是同住方当然不会对外人承认有对孩子洗脑。而当这样的情事发生时,非同住方再怎么展现善意、再怎么遵守相关协议或法规,都没有意义;此时非同住方不论基于气愤、平冤、或维权心态,而进行相关证据的调查或展开体制内其他的诉讼(诸如强制执行、探视交付假处分、改定亲权等),在“表面上看起来”,反而会变成外人眼中的“滥诉者”
、麻烦制造者。另外,相关诉讼一多,孩子自身在成长过程感受到的“结盟压力”“忠诚矛盾”更高,都会影响孩子的判断,让其更会倾向于“不要得罪同住方”,以至于时间拉长以后,就算同住方不施行洗脑,孩子自己会向同住方归队、一起对抗非同住方。
而用这样心态抢走孩子的同住方,“以其心度他人腹”,当然也会推测另方会抢小孩,故就算双方有探视协议、法院裁定,同住方也会因为焦虑、担心,而对另方的探视进行阻扰。更有甚者,双方若都有成为“同住方”的高度执念,则可能会面交往以后、不交还孩子,甚至当街抢孩子。前几天在ptt的土城板,就有女性网友(相关诉讼尚未开展,夫妻已经分居,此时为孩子的同住方)上网求援,声称其丈夫(非同住方,尚未离婚,故仍以丈夫称之)以探视名义要求见孩子时,就在当下直接将孩子带走:https://goo.gl/5KXogg
挺讽刺的,事发地点就在新北地院本院区、新北地检署附近而已。
这些乱象,以长期的文化影响来讲,就是“不将孩子视为独立个体”、“孩子是父母之从属”的体制所导致。在这样的背景下,长家们不管孩子们的感受,且基于法院实务相关判决结果的“利弊得失分析”后,“理性”认为成为同住方的的诉讼利益与杠杆够大,更不会在意已经入法的友善父母原则。
但,回过头来,都是当事人的责任吗?同住方除了因为长远文化因素、将孩子视为自己“财产”,而带走孩子,其实最主要也最现实的考量还是因为目前现有的法院家事诉讼实务之“主要照顾者”原则所导致。为何法院仍持续以主要照顾者为亲权酌定之大宗呢?很单纯,就是因为“认定简单”。因为同住、主要照顾者是谁,是一种“客观的现实”,相当好确定。尤其在法院案量庞大的今日,法官们会这样选择,似乎也挺“理性”的。法院普遍不以认定何者是“友善父母”或“非友善父母”为亲权酌定依归,除了法院案件量以外,还是有其他原因的,见下述。
首先,要怎么举证?谁举证?
目前家事事件法并无特别规定举证责任,所以依照一般诉讼原则,就由“指控他方是非友善父母”的一方来举证。但是,理论上来说“非友善父母”、阻止另方正常会面交往的,通常是同住方啊,那无法与孩子接触的非同住方要怎么举证呢?难道偷偷潜入同住方家中,针对同住方对孩子的负面教育进行蒐证吗?各位不妨仔细想想,有办法取得直接证据吗......
那间接证据可以吗?
诸如“原本孩子与非同住方相处良好,但自从同住方被带走后,就不想再与非同住方碰面了”,又或者“同住方不遵守孩子与另方会面交往之协议”......乍看之下好像是种佐证,但实务上,此时同住方只要主张孩子这些行为都是“孩子自己的意愿”即可。法院也相当难判断。
家事调查官、社工、程序监理人去实际调查呢?
201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以后,司法院陆续建立了新职能类别之公务员与外部专家名单,可以加入家事亲权酌定事件的调查。假若非同住方尽力举证或说明,也许有机会可以说服这些专家或调查官。但是如上所述,当孩子在同住方那边、意愿或想法又可能受到影响时,程序监理人、家事调查官基于职责与公平性、同时也会去听孩子与同住方的说法,合理推论,其说法当然与非同住方相反。所以就算有外人介入调查,其调查结果也不见得如非同住方所期待。更惨的是......这些调查结果仅是辅佐法官判断的资料“之一”,法官仍有最终的决定权、而法官的决定可不见得与调查结
果或专家建议一致喔。
这个议题相当复杂,笔者仅能概略说明目前争议的主轴与问题,让没有相关诉讼经验的大众理解。
若看不到孩子、进行维权起诉,会被称呼为滥诉者;无法看到孩子的客观状况,会被不清楚脉络的外人直觉认定孩子不喜欢你;惨一点的,还有“家暴”的标签等着你;无法接触孩子,要承受亲子关系被撕裂的痛苦;但当你不管孩子身心发展、只要“抢”了孩子以后,不但不用承受这些,还可以享受巨大的诉讼利益;基于竞局理论关系,己方无法预测另方是否会带走孩子,自己当然先下手。各位觉得,在这样的限制条件与诱因下,可以促成当事人成为友善父母吗?
虽然法院或社福团体都不断宣导与呼吁:要当友善父母。但这类道德式呼吁的口号,绝对比不上法院审理实务上的改变、或者重新修法,去引导已经进入诉讼流程、跟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大众们。假若法院审理实务,也可维持其他原则,但将友善父母条款的权数增加、或直接置于最上位阶,且举证责任倒错(非同住方若无法正常依照协议或裁定探视孩子,需由同住方举证自己是友善父母)、或者将诉讼不利益归于非友善父母。如此的变革,才能让原本充满抢夺孩子执念的家长、有所顾忌,而不得不转变为友善父母。当然这仍须相关政策的配套,诸如亲职教育等。
‘无法靠道德呼吁,期待当事人成为友善父母;必须靠法律与政策导引,降低争抢孩子之风气’
作者: icolee (icolee)   2018-09-02 17:10:00
小孩真可怜
楼主: Flamingos (红鹤老爸阵线)   2018-09-02 17:34:00
是啊。政策不改,这种乱象会一直发生。
作者: wsjmz (凌轩)   2018-09-06 15:38:00
探视跟扶养费分开也是很烂,凭什么不出钱出力,还可以探视孩子?
楼主: Flamingos (红鹤老爸阵线)   2018-09-18 00:07:00
在法律上,“探视权利”与“支付扶养费”确实是分开的对方不愿意支付扶养费,若走法律途径:起诉、执行
作者: Bedlem (Bedlem)   2018-09-25 21:20:00
那只是便宜律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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