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各位,若离婚协议对方只有星期六的探视权(星期六带回,星期日送回)
若遇到下列情况,可以硬性规定拒绝探视或拒绝延长送回时间吗?
1.星期日对方家庭聚餐,已经两次,但都没有让小孩有饱足感回来。
2.最近遇到星期六带回,对方忘了携带小孩的安全帽,我个人认为很危险,但若当
时坚持立场,双方会骑虎难下。
3.小孩支气管不好,现在有按时吃治疗支气管过敏,医生特别交代不能喝冰的。
每次隔天回来,小孩就是咳很严重。
以上这些是我目前遇到的状况,因和对方沟通,导致对方认为我拿小事放大。
言词中还说都是我自以为是要去看医生,不要拿这些事情跟他屁。
因为沟通无效,想问未来如果再爆发类似这种事情,是本人要漠视,还是可以诉
求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