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扶養費相關

楼主: Jeteaime (感謝生命)   2016-11-24 06:24:20
: 推 puccalove: 第二篇回文才是真的,唯一難的是即使重擬協議拿去公證 11/24 01:10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通常針對撫養費提起離婚協議訴訟
用的都會是這個條文當主軸論訴
在孩子該有的權利義務上
這樣的論訴 並沒有問題
也就是說 無論離婚與否 離婚協議怎麼寫
原Po前夫仍然負有孩子的撫養義務
但是... "但是"來了
因為簽了離婚協議
只要不違反民法 那麼離婚協議依然有效
所以原Po和前夫都應該要負擔撫養費
原Po是行使親權的那方 就不需要特別提出
但因為離婚協議 所以類似債務承擔契約
也就是原Po前夫應該負擔撫養費的部分
並沒有消滅 只是因為債務承擔 所以轉嫁到原Po
最後再說的是 這種不平等條約
甚麼狀況下提起訴訟 比較會有機會翻盤
很簡單 剛剛說過
孩子該有的權利 是優先保障
所以當原Po沒有能力滿足時 讓孩子受到影響時
那麼就可以用民法第1116條之2去爭取
但這部分 又扯到很多
首先是 何謂孩子受到影響
基本上 除非很明顯的狀況
不然結果會有點主觀
撫養方有一定收入的工作下
我不認為有太大的機會
其次 如果撫養方盡力培養孩子
導致孩子所需支出過高 是否可以要求?
離婚時 印象曾看過類似判決
原本都是判撫養方獲勝 另一方必須要負擔
但是上訴到高院後 原判決就被駁回
(不確定細節 這印象有點久)
因為理由是 那不是必要的基本開銷
所以不是沒有機會翻盤
但是必須建立在
原Po收入不足 影響孩子權益
或者針對孩子該有甚麼權益
但我曾經針對這部分和朋友進行閒聊
假設撫養方以收入不足
影響孩子權益的理由提起訴訟
如果事實成立 會有甚麼結果
首先 另一方可以再次爭取撫養權
其實這個權益本來就有
只是會不會造成 因為這樣的訴訟
讓自己變成弱勢的一方
另外 依照原有的離婚協議
債務承擔關係是否同時消滅?
如果沒有 那是否可以提起另一個訴訟
要求主張離婚協議上的權利義務
也就是說 不影響孩子啊
但可以要求建立債務關係
因為判決針對的 不是離婚協議書違法
(剛剛說過 就算這樣寫 只是債務轉嫁 而非義務消滅)
而是保護孩子應該有的權利義務
所以並不是去"修改"離婚協議書
(我好像沒看過有人這樣做就是了)
只針對法條去做釐清
其它的 懶得再理會
作者: puccalove (要冷静...)   2016-11-24 12:29:00
当初协议没写到的,可依据法源要求没监护权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就是这样而已。
作者: pagurian (小蟹)   2016-11-24 20:40:00
这篇有帮助~
作者: bkd0914 (Mei)   2016-12-13 23:57:00
請問對方在調解時說,如果你不要求扶養費,主要照顧者可以歸你,共同監護,但經由調解人員勸說只願意付3千,目前對於幼兒來說是可,但未來有學費等等的產生也可經由哪種方式要求提高扶養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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