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夫在两个多月前离婚
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大致上是:子女监护权归女方,
男方不以任何名义支付子女扶养费用,其他子女探视相关内容都没有,
只有口头呛说他往后都不要看小孩,
当初是依这份协议书,去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
第一个问题:如此一来,是否就表示我自愿承担前夫的义务,
前夫可名正言顺的不负担任何扶养费,而我不能反驳?
离婚过后两个多月来,前夫确实一毛钱都没付,也没看小孩
日前社工访视时,有说过如果前夫要求探视子女
我不能以探视小孩做为条件,来向前夫要求支付扶养费
然而,上星期前夫打电话给我,要求探视小孩,
也要孩子的堂姊到学校去找孩子,告诉孩子要回去看阿公阿妈,
还有爸爸要带他们出去玩什么的,而我只能答应。
上周六晚上让前夫接走,周日晚上接回孩子,
期间的通话记录皆有保留,
两个孩子回来时,各带了三套前夫买的衣裤和一组玩具
越想越不开心,因为当时我的想法是,
既然前夫想把孩子责任撇清,就不要来探视小孩,
小孩我自己养无所谓,只希望他不要来打扰我们。
而如果前夫想探视孩子,那么就把权利和义务分清楚。
所以查了一下遗弃罪的条例
但看来看去总觉得没找到我要的答案
第二个问题:依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对前夫提告遗弃罪是否能成立?
第三个问题:前夫有买衣物给孩子,是否算是负担扶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