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从经典电影“黑色追缉令”NFT诉讼案之强

楼主: ynlin1996 (Kennylin)   2022-06-29 15:51:51
从经典电影“黑色追缉令”NFT诉讼案之强制动议—谈非同质代币之著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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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3OQ4Q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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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迷都还记得,美国鬼才导演昆汀・塔伦蒂诺(Quentin Tarantino),于1994年拍的经典
电影《黑色追缉令》(低俗小说Pulp Fiction),曾一举擒获坎城影展金棕榈大奖,该片
跳脱窠臼颠覆传统,独创非线性叙事的电影语法,在砍掉重练后旋又完美揉合出魅力爆浆
的黑色幽默,令人惊艳不已!而他的其他电影如霸道横行、黑色终结令、追杀比尔I & II
、不死杀阵、恶棍特工、决杀令、八恶人、从前有个好莱坞等,无一不呈现极端个人化之
影像风格,多年来掳获全球大批粉丝。
因此,当这一年来非同质化代币NFT大行其道之际,塔伦蒂诺就打算搭上这班元宇宙列车
,好好利用当年这部经典电影的原始手稿,乃于2021年11月在纽约时代广场举行的NFT
NYC大会上,高调宣布将该手稿数位扫描铸成NFT,上架到Opensea交易平台拍卖,但却立
即遭当年制作该片之Miramax公司的抗议,并一状告到加州法院,主张它才是《黑色追缉
令》的权利人,其他人无权铸造销售其相关的NFT,遂指控塔伦蒂诺侵犯其权利,构成违
约、著作和商标侵权(虽指控塔伦蒂诺使用《黑色追缉令》的品牌和形象造成混淆,但嗣
发现Miramax注册商标并不包括NFT)(Miramax LLC v Quentin Tarantino,
2:21-cv-08979-FMO-JC)。
在谈本案NFT著作侵权之前,先来探究一下NFT是什么?《黑色追缉令》剧本当然是作品,
但转成NFT后是否还是一种作品?该NFT本身受著作权保护吗?而铸造NFT为何可能侵害他
人之著作权?
传统上的作品,一般系指透过文学、美术、音乐等等发抒人类思想情感所表达出来之特定
内涵,但随着科技发展NFT已形成网络世代新风貌的作品。按NFT是一种基于ERC721的代币
,将相关数位资料,不论是文字、图片、音档、贴文、画作、音乐、视频、游戏宝物、影
片、动画、服饰珠宝等名牌时尚、或是娱乐与体育甚至虚拟不动产、网域名称Domain
Name等档案内容予以数位化后,包括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内容、图示、创作时间、交易
纪录和所有者等资料(甚或创作理念等视铸造者意愿而置入),经杂凑函数(hash
function)运作后产生一组SHA-256位元之英文与数字符之混合编码,将这些资料写入智能
合约(smart contract)上到区块链上,因为系一种得以表彰原生档案之元数据资料
(metadata),所以构成一种数位凭证。但本质上,经杂凑后之NFT“已非原来之文学、美
术、音乐内容本身”,而是纳入各项资讯杂凑后所衍生出的一种256位元编码,已将原来
之项目内容转化成一项虚拟数位资产代币。
因此,本案《黑色追缉令》剧本NFT本身,并非一般传统所称之“作品”,而是将电影脚
本转成杂凑值(hash value)编码,该项编码本身不会是受著作权保护之适格标的。而美国
这半年多来已有数起相关之商标与著作侵权诉讼,很多牵涉到究竟谁有资格铸造NFT?目
前案子都集中于未经同意,将他人有智财之标的铸成NFT而被权利人控告。本案纠结亦在
此,Miramax认为其拥有电影之著作所有的权利,只有它能铸造该片相关之NFT,塔伦蒂诺
则认为基于双方合约其保留拥有若干发行权利,自得依此铸造NFT。
这里再来探讨一个议题,既然NFT是将原作内容进行杂凑运作而产生的编码,其已非原来
具著作权之电影脚本内容,性质上该编码本身也不会呈现原具著作权之内容,那为何会构
成侵权?像iKnow日前介绍过中国杭州法院,就“胖虎打疫苗”之NFT案件,判定将他人之
美术画作铸造NFT构成侵害(虽然该案重点集中在交易平台之著作侵权责任)。
简单讲,其原因系NFT在铸造时,制作者得先将可能具有著作权之原作标的内容(如上述
胖老虎的图画)扫描或数位化,这就“至少一次”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谓之重制行为,而嗣
后上到交易平台并散发至各社群网站时,档案小直接上平台、档案大则会有一URL连结会
并告知网友,呈现出该NFT之外观图像或内容为何(即于网络上秀出让网友看到它是什么
,例如胖老虎的图画),这就进而涉及著作权法中之公开传输权,因此未经许可拿别人的
IP铸造NFT,将涉犯侵权之缘由即在此。其中一次性之重制或许还有争论空间(美国法院
迄今尚未判定),但将他人IP内容在网络上公开传输,法律上恐怕就较难脱身(网络上主
张公开传输之合理使用相对不易),除非IP智财权人愿意于其智能合约中事先予以“赋能
”设定授予一些权限。
推测本案塔伦蒂诺可能依一般销售NFT惯例,将其电影脚本于网络上秀出,然是否果真如
此尚待事实揭露。其实,要回避以上构成公开传输,理论上有可能,只要不揭露该脚本内
容上传至网络上公开呈现即可,毕竟透过智能合约之操作一切交易记录均留存于区块链上
,随时得予以检验。接下来著作权法上的顾虑,就只剩下所谓一次性的重制了!关于此点
,因为最后出现的NFT杂凑编码本身,不会出现该脚本内容,因此这种“中间性的重制”
是否立即构成侵权,法理上其实还有得争!但是,回到NFT的实务操作,基本上要推销一
项NFT作品,不论如何,总该让买家知道你卖的内容是什么才能吸引人,因此如仅阳春式
的告诉网友本NFT内容是电影脚本云云,理论上不是不行,只是在商业上就完全无法吸引
人,因为毕竟眼见为凭!
本案诉讼中,Miramax向法院申请一项动议(motion),因美国的诉讼在举证方面,和台湾
大陆法系之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不同,基本上讲究武器平等,当事人于证据开
示程序(discovery procedure)中,经书面询答(interrogatories)与提供书面文件之请求
后,双方都有义务将各自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提出来供对方审阅(production of
documents),然后在所有证据摊开后让两造攻防!但在实务上,当事人一方有可能不愿提
出,或在某些情况下认为被要求提交的,可能在范围和性质上不够确定或有不合理,导致
该方不愿交出,而在双方僵持之下就必须要由法院来裁决。因此要求方即得提出动议申请
,也就是要求法官命令当事人将文件强制提交,此即所谓的“强制动议申请”(motion
to compel)。
加州中区地院今年4月就Miramax之申请,作出初步裁决令(tentative ruling),法院核准
该项动议,强制要求塔伦蒂诺提供其所宣称拥有关于在《黑色追缉令》中,制作NFT及其
来源中所拥有之任何著作权或商标有关的文件和通讯,因法院认为此系应调查之项目;但
法院对范围也作了限制,否决Miramax动议中过于广泛与不成比例之部分,因法院认为,
强要塔伦蒂诺搜寻已经过28年漫长时间之全部相关记录将构成困扰,而这些记录也仅能产
生低度之关联结果。
以上系诉讼程序上之较劲,回到本案实体争点所在。基本上,因导演是整部电影的灵魂人
物,所有的电影元素不论是情节、结构、对白、表演、运镜、剪辑、灯光、配乐、场面调
度等等,无一不是在导演的指挥与掌控下完成,所以塔伦蒂诺是原来电影作品之权利人,
但基于电影公司出资,因此当初双方合约规定,塔伦蒂诺转让授予Miramax该电影的“所
有权利”(all rights),亦即电影各项权利归Miramax,但却规定塔伦蒂诺可保留包括对
本诉讼至关重要之“发行或出版”(publish)若干权利,因此本案要厘清的,即在所谓保
留之出版权利系何范围?因为早在1993~1994年元宇宙和NFT尚不存在,当时起草合约时不
可能预先想到,故没人会去规范与NFT相关之权利。
塔伦蒂诺抗辩其既保留出版权利,则针对时空背景原不存在之NFT,他身为电影剧本的原
作者,当然拥有“一切未曾转让给第三方”之权利例如NFT之制作。因为依国际公约或许
多国家著作权法之共通原则,作者转让给第三者权利时,应作限缩性之解释,亦即,只要
未明白转让出去的,则权利仍应保留于原作者手中(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第3项规定
:著作财产权让与之范围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则推定为未让与),此点
似对塔伦蒂诺有利;其次,就算当年不可能谈到NFT,但依合约如得将出版解释成,包含
得予以数位化再将其置于网络上之出版,则塔伦蒂诺尚有争辩之空间。
但在另一方面,法律上出版有其定义,系指透过出售、出租、出借的方式或其他所有权之
转让,向公众散布著作复制版本之行为,网络上数位化非实体存在得否解为实体复制版之
散布,尚有疑义;况且Miramax指称,将少量版本提供给少数的人,不能被视为所谓之出
版(publication)。因此塔伦蒂诺纵依合约保留出版之权利(rights to screenplay
publication),但NFT剧本不属于塔伦蒂诺得保留之所谓出版的权利,因其出售少数几页
剧本的NFT仅属于“一次性交易”,故不构成出版。
再者,Miramax主张依1993年的合约,其已被授予“现在或以后已知之所有媒介中”散布
《黑色追缉令》的权利(granted the studio the right to distribute Pulp Fiction
“in all media now or hereafter known),基于此条款,其当然有出售与剧本相关之
NFT的权利。反之,合约中让塔伦蒂诺拥有若干保留权利之条款文字本身,反而没有类似
像其所赋予Miramax那种“涵盖式之前瞻性语言”(forward-looking language)。如果塔
伦蒂诺未能进而提出足以反制之法律理由,该条款可能对其不利。
本案目前仍在诉讼中,二造诉讼针对系争协议,就相关发行或出版应如何解释各有攻防,
其后续发展仍有待观察,而这类型之议题将是未来元宇宙中常会面临之法律争讼。本案带
来的教训是,针对可能涉及的商标,于可涵盖NFT之类别应尽快申请注册,来增强化各自
之IP portfolio;至于著作权之归属在一方当事人“全有或全无”的安排上,固较为简单
清楚,但商场上现实情况中仍有不少由各自享有部分权利之安排,因此针对著作权内之各
项专属权限必须在合约中做分配时,应尽量明确以避免日后争议;特别是科技进步太快,
纵使无法预知日后新兴产物,但如何尽可能表达出实质可予涵盖之态样,聚焦于类似如现
在或以后发展之任何媒介形式、数位化后置于网络上利用等条款,将是业者之重要课题。
评论:
昆汀将自己的作品铸成NFT拍卖,却立刻引来制片公司Miramax的不满,状告法庭,昆汀认
为其既然保留电影的出版权利,身为电影的原作者就有权出NFT,但Miramax认为将少量版
本提供给少数的人并不能视作出版,出售少数几页剧本的NFT仅属于“一次性交易”。
作者: darkMood (瞬间投射)   2022-06-29 16:22:00
NFT 是什么,就是骗钱的垃圾。数位商品就不要说唯一。
作者: sazabijiang (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   2022-06-29 19:55:00
楼上搞错重点,数位才容易证明是唯一,但问题点在于试图拿数位去对应真实世界的某个资产时,往往会衍生其他问题,例如本例NFT是著作权的问题
作者: ChikuwaM (翻译竹轮)   2022-06-29 20:53:00
感觉跟青峰案有点类似 自己写的歌不能唱 不能重制
作者: HloveDahyun (夕张包装工)   2022-07-10 19:20:00
写这篇的到底懂不懂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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