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回答记者问(香港国安法)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7-01 23:39:18
资料来源: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42311/43209/index.htm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仅用一个月时间就完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和列入基
本法附件三的工作,请介绍一下这部法律的立法程序,立法过程中是否听取和征求了香港
特别行政区方面的意见?
沈春耀:
这次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决定》出台法律,确实很有特点,正如提问所
说前后一个多月时间,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决定+立法”的决策部署。有这样几
个因素非常重要:
第一,有广泛的立法呼声。王晨副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对有关决定草案作
说明时,也表达了这样一个意思:全国人大决定出台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积极推进相
关立法进程,推动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加强香港特
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机构、执行机制和执法力量建设,确保有关法律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有效实施。大家可能有印象,在一个多月前,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面都有呼声,就是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从
事法制工作的有关部门,在这前后收到、接到、听到各方面的呼声也非常多。十三届全国
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也就是栗战书委员长在大会
上作的工作报告,对今年的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所以一段
时间以来,全国上下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界人士都有这个呼声和愿望,这是第一个重
要的因素,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和立法诉求。
第二,有扎实的工作基础。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分两步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
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工作是一个整体和系统工程。第一步,全国人大作决定的
过程中,实际上是同步研究起草相关法律,“决定+立法”两个联系非常紧密,十三届全
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有关文件都能够显现出来。大会决定的说明中明确提出了对这项工作的
总体要求,包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
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应
当遵循把握好的五项重要原则。还有通过的决定,一共有七条。这些基本点,也就是新的
制度安排的基本点,在大会期间已经充分体现。第二步,立法。这是贯彻落实大会有关决
定的必然要求和关键环节、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要求,通
过法律全面贯彻、充分体现和展开。所以从工作基础上看,走第一步同时也在考虑第二步
中央和有关部门组织精兵强将、法律专家,包括对香港法律非常熟悉的专家,这样一个工
作团队集中力量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法律草案的文本。这也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的结
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有这样一些时点。在草案形成之前,无文本的听取
意见、征求意见。在草案形成之后,有了法律案文,也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听取意见。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也是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听取意见,包括中央港澳工作领导
小组的领导同志、主管部门、人大的法制工作机构,包括香港中联办,在前方的中央人民
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在北京、深圳、香港,在我上面提到的多个环节上,
无文本、有文本、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都是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香港特别行
政区有关方面的意见,行政长官、有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建制派代表人士、港区
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部分省级政协委员、法律界人士,还有社会各界,不
限于法律界,经济、教育、工商等各界人士的意见。这是这次法律草案审议形成过程中一
个很重要的特点。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立法议
程,包括人大会议和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进程,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调整
工作安排,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案,一般有三审的、两审的
、一审的,情况不同。按照《立法法》第30条规定,两审后的有关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
见比较一致,可以提请表决。所以这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经过十三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十次会议,这两次会议的审议,完成了这项立法。
一般的法律草案在一审之后,通过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按照《立法法》第
37条规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也是可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
立法有它的特殊性和敏感性,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委员长会议决定,这部法律没有采取
向社会全文公开法律草案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的方式,而是采取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来听取
、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是香港有关方面的意见,还有几十家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临近港澳的有关地区设区的市,通过内部征求意见。此外
,还有有关专家和学者的意见。所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节也是充分听取各方面意
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在审议和前后工作过程中方方面面的意见。所以这
部法律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识,体现了党中央的精神,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
意志和心愿。从制定过程来看也是完全符合我国立法的法定程序。
这部法律之后还有一个工作,刚才也提到了,就是将新制定的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这也是全国人大决定和香港基本法都有规定和要求的。一个很重要的程序就是全国人大
常委会在决定把有关法律列入附件三之前,要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和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听取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包括政府的意
见,当然是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都是在6月30日之前完成。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
法和有关决定都是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定程序进行的。
俄罗斯塔斯社记者提问:
最近一些国家发布了社评称,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种违反“一国两制”原则的举措,
请问他们这个说法有道理吗?那些国家还发出威胁,说未来中国一定会受到严重制裁,请
问你们对此有何评论?
张晓明:
首先要指出的是,香港国安法完全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可以说它是把坚守“一国”原
则和尊重“两制”差异完美结合的一部法律。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一国两制”,
它的立法内容也没有超出“一国两制”的框架,它的立法效果现在就可以预见,肯定会使
“一国两制”实践行得更稳、走得更远。香港现在已经出现了一些偏离“一国两制”正确
轨道的现象,有些甚至挑战了“一国两制”的底线。这部法律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要纠偏
,说得形像一点,就是要往“一国”的方向拉近一些。这么做最终还是为了坚持和完善“
一国两制”,而不是要改变“一国两制”。
我注意到,这两天有的国家的政治人物公开说我们现在要在香港搞“一国一制”,如果我
们要搞“一国一制”的话,这个事情就简单了,我们完全可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
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等全国性法律直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何必费这么大周章为香
港度身订做制定一部国安法呢?
这里涉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一国两制”方针的理解是不是全面准确。大家知道,中央
一直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就是因为无论是香港还是国际上都有一些人
把“一国两制”的“经”给念歪了。每当中央依法行使某些权力的时候,西方都会有人出
来指责说你们破坏了“一国两制”,侵蚀了香港的高度自治。好像香港的事情中央什么都
不能管,反而他倒可以随意指手画脚。中央怎么能够对各种反中乱港势力在香港肆无
忌惮地从事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坐视不理呢?世界上有任何一个国家会
对危害自身安全的犯罪屡屡发生置之不理的吗?!“一国两制”是我们的国策,没有任何
人比我们更加珍惜“一国两制”,也没有任何其他人比我们更加了解“一国两制”的真谛
,也没有谁比我们对“一国两制”更有定义权和解释权。
至于你刚才说到有的国家现在声称要对中方一些官员采取严厉制裁的措施,我觉得这是强
盗逻辑。我们现在做的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这个关你什么事情?这完全是我们的内政。我又没有招你惹你,你凭什么对我动粗?!
香港人喜欢说两句口头语:“有冇(没有)搞错?”“关你咩(什么)事!”当然,我们
也不是吓大的,中国人看别人脸色、仰人鼻息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香港星岛日报记者:
香港社会比较关注有关犯罪案件的执法权和管辖权问题,请问驻港国安公署是否属于基本
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在香港设立的机构?依照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其执行职务
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辖,对此如何理解?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中央驻港国安公
署在香港如何执法,是否会将犯罪嫌疑人送到内地审判?是根据香港国安法还是内地法律
审判?谢谢。
张晓明:
中央有权力也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这是一个大道理,是我们考虑所
有具体问题时候的一个基本出发点。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
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这个机构的名称在国安法里作了规定,就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
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我们简称“驻港国安公署”。这个机构是依据上个月全国
人大的决定和刚刚通过的香港国安法设立的,而且从名称上就听得出来,它是中央人民政
府的派出机构,所以它不同于你刚才所提到的基本法第22条规定的中央各部门、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派驻香港的机构,这两者不是一回事。
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这句话的含义很清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
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因为驻港国安公
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
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
的。这个规定也参照了香港驻军法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上的一些做法。大家知道,中央派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机构原来有三家,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港部队。
驻军法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当然,随着驻港国安公署的成立,中央驻港机构有了第四家
。从美国的情况看,美国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有的事情,州也是管不著的。当然这
个话的意思不是说将来驻港国安公署就是“无王管”了,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
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你刚才提的问题比较多,一下提了四、五个问题,关于驻港国安公署如何执法的问题,国
安法第55条规定很清楚,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执法权。驻港国安公署的执法
权主要体现在它要对有关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也包括报请指定的人
民检察院批准之后逮捕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至于后续的一些环节,包括香港话叫“检控”
,我们叫“起诉”,也包括审判,国安法都规定得很清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
院来负责检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来负责审判。国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考虑
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内地不同。中央有关机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机构是两个不同的
执法、司法主体,他们应该也只能是执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检
控人员或者法官来执行内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内地公检法有关部门执行香港法律,这是不
可能的,因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辖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混乱。所以按照现在国
安法的这套设计和规定,将来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支执法、司法队伍,各自形成包括
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在内的一个完整的或者说“一条龙”、“
全流程”的管辖。各管各的,这样既做到分工比较明确,管辖划分比较清晰,同时又能够
互补,协作和支持,形成支持、协作、互补的关系,两个方面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
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我就回答到这里。
光明日报记者:
我们知道,这部法律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法律
内容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请问如何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含义?谢谢。
沈春耀: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这个关键词,也是这个法律的名称,我稍微回顾一下,去年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
度和执行机制。后来聚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因为我们国家还有特别行政区。今年十三届
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也是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
和执行机制,明确提出从国家层面来推进这件事情。刚出台的这个法律,《中华人民共和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正如记者提问所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
政区自身。因此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这个关键词,我理解至少包括三层含
义:
第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要依法维护国家安全。这在全国人大的决定中,在刚通过的法
律中都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个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
关都要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来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
很重要,也是负主要责任。
第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刚才张晓明主任也明确讲到了,中央人民政府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法律中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这个机构。
中央原有的几个机构和维护国家安全也有一定关系。因此第二层含义是一个地域性的,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
第三,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中央人民政府负有根本责任。什么是根本
责任?是最高责任,最终责任,全面的责任。这一层面也超出了上述两个层面的含义,不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本身,也不是在那里。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也就是国家对香港特别行
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因此,对这个法律的名称,包括这样一个概念术
语应该作广义的理解。法律的六章,各自章节中都有明确规定。第二章专门规定了特别行
政区的责任和机构,第五章集中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相关的内容,但整体上都是体现一个广义的含义。
路透社记者:
请问对勾结外国势力的具体定义是什么?特别是什么行为属于引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
特别行政区政府憎恨的行为?勾结外国势力的适用范围有多广?
张晓明:
首先要说明的是,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里所
讲的“勾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对外交流交往,根本不
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香港社会有一些人对“勾结”这个词不是太熟悉,在我们国家的刑
法里有这样的概念,在其他国家的刑法里也有类似规定。“勾结”这个词汇,字面意思就
是相互串通干坏事,是个贬义词。在刑法里面“勾结”就不是一般的干坏事了,是指干犯
罪的勾当。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对于哪些勾结行为可能
构成犯罪也有明确限定。我手上有法律文本,这个地方规定得很清楚,主要是两类方式:
一类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
家秘密或者情报,这几种勾结,也是通常我们所讲的间谍罪的表现方式;再一类是请求外
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
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勾结”的表
现形式,有涉外因素和具体行为。当然要构成这里所讲的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
全罪,还有其他一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客观上通过
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安法第29条后面列了五种行为,要和这五
种行为挂钩才可能构成这一类的犯罪。
你刚才还问到“引发憎恨”到底指的什么。我首先要讲,“憎恨”这个词或者“引发憎恨
可构成犯罪”这个概念是我们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现行法律当中有一个《刑事罪行条例
》,《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引发居民之间的憎恨和引发对政府的憎恨可能
构成犯罪。这恰恰体现了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香
港现行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习惯,尽量予以吸收。当然,一
般的“憎恨”不可能构成犯罪。这里明确规定“憎恨”还必须“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才
可能构成犯罪。举个例子,如果通过造谣的方式引起全社会对政府的某种仇恨,类似于去
年“修例风波”中我印像比较深的,突然有人造谣说香港太子站发生打死人事件,把社会
不满情绪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虚乌有的事情。当然造谣也可能是针对中央政府来的,恶
意的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构成犯罪。至于说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要举个
例子的话,去年“修例风波”当中也有人到国外去乞求外国政府制定法律对中国政府进行
制裁,这也是故意而为。如果造成后果的话,那也是可以论罪处罚的。
中国日报记者: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该自行立法,禁止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
动。请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还需要完成23条立法。如何处理
好23条立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律以及香港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谢谢。
沈春耀:
23条立法,香港基本法的第23条规定,无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是在内地,是社会知名度
最高的条款。这次国家采取立法措施,包括全国人大作出决定和人大常委会出台法律,很
多人关心香港基本法现行第23条规定的立法。关于这个问题,在形成、提出和推进“决定
+立法”的工作部署中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的第三
条有明确要求。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7条也
明确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刚才晓明主任讲23年,这23年确实比较长。两个数字,23碰巧还吻合上了。所以要求香港
特别行政区尽早完成立法,这是非常明确的。特别行政区方面,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也是
明确表态在国家法律出台后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我想说明以下一些情况,很多国人、香港
同胞也都很关心。
第一,23条规定了什么呢?它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一共规定了七种行为。禁
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还有两种
是和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者团体有关的活动,一共七种应予禁止和惩治。十三届全国人大
三次会议出台的决定第6条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四
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以及外国
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行为和活动。这四类是全国人大决定要求全国人大
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来惩治的。所以一个七种,一个四种。其中,有两种行为是有交
集的,一个是分裂国家,另外一个在23条中表述是“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在国安法中表
述是“颠覆国家政权”,含义更为广泛、更为充分。
第二,两者又有很大不同。新出台的法律除了规定四类应予惩处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外
,还包括许多其他的重要内容。刚才讲到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三类规范。再展开一点
,内容有“两个层面”,包括特区层面的制度安排、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两个方面”
,一个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一个是建立健全执行机制。也就是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两
个方面的内容。刚才讲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组织法规范都在其中,也就是说,新出台
的法律内容比原来基本法23条设想的内容要广泛得多。
第三,是不取代。全国人大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法律都不取代香港基本法23条
要求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的规定。
第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包括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有关立法。
还有一句话在法律中也有明确,“完善相关法律”,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层面建
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可能也不限于23条立法。去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一个案
例,依据的就是现行的《社团条例》,还有《刑事罪行条例》,现行的香港本地法律中还
有一些法律也和国家安全有关。所以,从特区层面完善法律制度当然包括尽早制定基本法
23条要求的立法,也包括其他方面。
最后还有一个重要的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不得同全
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出台的法律相抵触,不得同国家层面的全国人大的决
定和法律相抵触。这都是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九次、第二十次会议上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判断,决定和法律是符合我国宪法、香港
基本法,这部法律还符合全国人大决定的精神。所以这是一个整体的、相互都有密切关联
的制度安排,应该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记者:
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或者确认
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还规定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及时丧失参选或者或者出任公职的资
格。请问这是否是为了在9月份立法会选举之前取消反对派的参选资格?反对派参选人是
否会因为反对香港国安法而丧失参选资格?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意味着效忠中华人民
共和国?谢谢。
张晓明:
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是国际通例。香港国安法第6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是参
照基本法第104条关于公职人员宣誓效忠的规定。香港国安法和基本法104条相比较有两点
不同:一个是宣誓效忠的范围有所拓宽,不是基本法限定的几种对象,包括行政长官、主
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等,不限于这几类人
,也包括了所有的公职人员。第二个是国安法明确规定,通过选举方式要担任公职的这些
人,参选时也要签署有关文件,来表示他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
,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上从2016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已经在采取这种做法。你参选立法会议员也好,参选区议会议员也好,要签署一份文件作
出这样的承诺。这次香港国安法实际上把香港已经行之有效的做法法律化,这是完全合情
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这里面需要指出一点,无论是香港国安法第6条规定的宣誓效忠制度,还是基本法第104条
规定的宣誓效忠的内容,这里面提到的“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毫无
疑包含了效忠国家的含义。这个道理也很显然,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决定的。
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
行政区域,当然公职人员宣誓效忠的对象首先就应该是包含了国家主体,不能够把香港特
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割开来,把宣誓效忠理解为仅仅是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我
这个说法不是无的放矢,香港确实有人是这么一种看法。作这样一个理解也是有法律依据
的,除了我刚才对基本法的一些根本性条款所作的解读之外,再就是2016年11月全国人大
常委会曾经对基本法第104条有关宣誓的规定作过一次解释,解释中也明确了宣誓效忠是
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个地
方把两个主体写明确了。
至于您刚才提到这次制定香港国安法是不是为了下一步9月份立法会选举的时候取消香港
反对派参选人参选资格提供依据。香港讲取消参选人参选资格叫DQ(disqualify),这次
立法是不是为DQ打伏笔?我只能这么说,这种猜测把我们的立法目的想得太功利也太短视
了。中央决定制定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着眼点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是为了保国家
安全、还香港安宁,为了使“一国两制”行稳致远,所以我们的站位比他们要高得多。
你刚才提到反对派参选人会不会因为反对香港国安法就丧失参选资格。你提出了一个需要
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我相信,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会依据香港基本法、这部国安法
和香港现行有关法律对这个问题作出具体界定。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一点,制定香港国安法
绝对不是把香港的反对派阵营或者“泛民”阵营作为一个“假想敌”,不是这个意思。制
定这部法律就是要聚焦打击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整个反对派阵营
。香港是一个多元社会,政治上也是多元的,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已经体现了中央的
政治包容,你还是可以长期存在,还是可以有不同的政见,包括反对政府的主张。小平同
志当年讲过,香港回归之后还是可以骂共产党,但是不能够把它变成行动,变成在民主的
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这也就是说“一国”有底线,“两制”有边界。资本主义社会也
有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游戏规则,也有底线。所以大家都要遵守规则,都不能突破底线。
从这点来说,我觉得香港的反对派阵营也应该好好地做一番反思,并且做适当的调整。
新华社记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央可以对四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使管辖权,请
问中央遵照什么原则、方式行使这些管辖权?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如何对案件管辖进行
划分?谢谢。
沈春耀:
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法律的第55条,中央行使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
辖权的情形。首先,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负有宪制责任,法律明确规定香
港特别行政区应当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也有它明确的定位。法律第12条规定
,它要承担主要责任。还有一句话“要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这是一个总的
要求。在案件的管辖和处理、审理方面也应该遵循和贯彻这一精神。法律的第40条明确规
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是一个一般规定。“但本法第
55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这样我们的目光就转到第55条,关于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
形下对本法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规定。什么特定情形?法律列出三种: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
(二)出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
(三)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实事求是讲,这种情形我们都不愿意看到。出现困难局面,出现重大现实威胁,我们不愿
意看到。但是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到各种风险和因素。
这个特定情形下,国家安全公署管辖有关案件在启动程序上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格和明确
的。什么程序呢?首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或者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其次,不论是
哪两个渠道提出,都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这样的程序下,在前面提到的三种情形下,
才能启动或者行使中央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香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整个执法
是相关联的多个环节。行使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立案侦查由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负责,起
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负
责。侦查、起诉、审判,这些诉讼活动以及刑罚的执行,执法诉讼活动要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法律在55条、56条、57条都有明确规定,这
是一整套执法司法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法律
制度必须作出安排。这也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央对特别行
政区全面管制权的重要体现,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有力、有效的执法和司法
活动的支持和加强,也是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
的紧急状态情形。一旦出现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那是非常严重的情况。香港基本
法第18条第四款有明确规定,现在法律确定的中央在特定情形下行使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有利于避免出现那样的情形,用低强度的这样一种方式来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
全,要防止和避免出现严重的情形,所以这次制度安排是这次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英国泰晤士报记者:
我想问一下,国安法中有哪些措施可以保证香港的司法独立。国安法规定规定香港行政长
官可以指定法官,请问这是不是违背了司法独立的精神?谢谢。
沈春耀:
我们国家的宪法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整个国家法治中关于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明确规定。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也有非常明确规定。在香港基本法第85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
区的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香港基本法对检控也有明确规定,第63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政司主管刑事检
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在国家宪法、在基本法,在有关法律中都是明确的。所以司法独
立都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刚才提到审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在这次法律中有一个规定,也是一个制度规
则。行政长官从裁判官,区域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法官,上诉法庭的法官以
及终审法院的法官中指定一些法官负责审理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在第44条有这
样的规定。这对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没有影响,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指定法官的制度有这样一些含义:
(一)是从现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从法官以外的人员指定;
(二)指定的法官是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没在指定范围里的法官依然拥有法官应当
具有的职权,他可以审其他的案件,司法案件的类型是相当广泛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只
是其中一类;
(三)指定若干名,从裁判官、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庭、上诉庭、终审法院中指定法
官,可以说是一个名单、是一个范围,具体审理时按照原有规定安排;
(四)法律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在指定这些法官前可以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
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式。
(五)具体到案件审理,依然是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
所以这样一个制度安排既体现了特区的宪制责任,特别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在维护国家
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同时考虑到香港特区司法制度、法官制度的实际情况,这样的制度安
排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有一个指定的法官范围,可能有关的法官经验、素质比较高、比
较好或者比较熟悉,相对来说也有利于统一裁判的标准,因为这是一类案件,这一类案件
可能有关联性,有它的特点。
我讲一个特点,大家一下就明白了。“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这个案件是不可能
等他发生既遂的后果的。如果国家已经分裂,如果政权已经颠覆,你还惩治什么犯罪。这
是这类犯罪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不论中央人民政府,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权在内的各级地方的政权机关,我们整个国家都不能容忍分裂国家的行为,颠覆国家
政权的行为。这是惩治这类犯罪的特点,不可能让他的最终目的和后果实现。那怎么样认
定有关行为的犯罪构成适用法律标准,是要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因此指定法官制度有利
于相对的统一裁判标准,明晰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则准则。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国际电视台记者:
香港国安法第66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这是否意味着对在该法公布以前所发生的危
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都不予追究。谢谢。
张晓明:
香港国安法关于追溯力问题的规定与国际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规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
往,这一点是明确的,也表明我们这部法律是遵循了现代法治原则。同时要指出的是,香
港现行有关的法律当中,现行法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公安条例》《社团条例》《官
方机密条例》等,都有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一些规定,应当运用这些法律的规定来惩治已
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香港国安法第8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执
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中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
国家安全的行为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这表明运用现行有效法律的相关规定来惩
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定责任。当然,任
何刑事法律的功能不仅仅是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要预防犯罪。所以我们真诚地希望香港
国安法颁布实施之后,香港社会能够认真学习、了解这部法律,增强国家意识、国家安全
的意识、法治的观念。特别是学校教育要补上这一课。我们希望香港的青少年都是爱国爱
港、遵纪守法的好孩子,都有光明的前景、美好的未来!
凤凰卫视记者:
香港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已经生效实施,大家比较关注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
区有关的危害国家的一些行为或者活动的同时,是否会限制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否
与一些国际人权公约以及香港本地人权相关的法律有冲突呢?谢谢。
沈春耀:
在研究起草有关法律中,国家高度重视尊重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的法治原则。不仅在香港特
别行政区,整个国家都是非常重视和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我们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
家实行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其他法律中,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有相关规定。这
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也是非常明确的,而且置于
非常突出的位置。总则中明确规定,也是统领全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得
尊重保障人权,遵循法治原则。
惩治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办理这些案件也应当贯彻一些重要的刑事法治原则。
在总则都有明确规定,比如罪刑法定原则,通常所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依法定罪处刑,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处罚;再比如,无罪
假定或者无罪推定,这也是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事诉
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也都有明确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中明确规定已经经过司
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作出有罪或者无罪裁判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次审判或者追究,等等
。这些重要的原则都在法的总则中作出规定。
而且尊重保障人权不限于刑事诉讼活动,本法还有其他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国家保障香
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有两个有名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根据这两个公约适用于香港的
有关规定,香港居民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在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所以本法和香港基本
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都是一致的,非常广泛,还不限于刑事诉讼活动,像言论、出版、集
会自由和权利。
维护国家安全必然要依法惩治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依法防范、制止,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有一套执法司法活动。因此不少人关心,对人权,特别
是自由、言论、出版、新闻、集会等会不会有影响。任何权利都是有法律规定的明确界线
和范围的。刚才张晓明主任讲“一国”有底线,“两制”有边界。越过了法治底线和边界
那就不行了,这一点不论中国、不论香港特别行政区、不论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
权利和自由要充分行使,但是需要在法定的范围里,要按照法定要求,越过了这个底线和
范围,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维护国家安全的底线和要求来说,在《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也是非常明确的,充分保障行使这一系列的权利和自由,同
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人又说,法律规定是不是可以随意规定呢?也不是那么回事
,也是有要求、有范围的。比如说明确在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乃至社会风化
,在这些领域有限定,有一些界线、底线、边界是不能越过的。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可
能有的。
现在在场的各位记者朋友,除了我们几位没有戴口罩,大家都戴口罩,要做好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大家都有印象,我们1月份就迅速行动,其中一个看似很简单,但也是很重要的
,人人有责戴口罩。可是有些国家不这样看,他们认为限制了人的自由和权利。防疫工作
是怎么回事,大家都有切身感受。我举这样一个例子。国家安全同样是有边界有要求的,
公共秩序也是有边界有要求的,各国的情况不一样。刚才张晓明主任讲了美国,美国有持
枪自由,世界其他国家是这么回事吗?我们刚刚出台的民法典,民法典形成过程中有很多
意见,要求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我们说的是男女婚姻。可能有人举出在某某国家合法
化了,或许有可能。但是权利和自由都是有边界的,在各个国家情况不同。所以中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都有它的界线、底线和边界,这必须取得一种平衡。要想维护
好国家安全,必须尊重保障人权。要想尊重保障人权,必须维护国家安全。这两者在根本
上来说是一致的,相辅相成的。
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
中国制定香港国安法,其实美国最近连续宣布了多项制裁措施,包括限制中国官员的签证
以及取消对香港的特殊待遇。中国会做怎样的回应?会具体采取哪些反制措施?外界也担
忧,因为美国的制裁和中国的反制不断升级,两国间可能爆发一场金融战,可能会动摇香
港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请问中国对此有何回应?谢谢。
张晓明:
刚才回答塔斯社记者提问时,我已经讲了对所谓制裁的态度。美国一些人的手伸得确实太
长了,如果他们这种霸凌主义的习性发作,如果他们觉得自己国内乱得还不够,如果他们
不在乎所谓制裁造成的自损可能大于他损,如果他们想借机转嫁危机、玩“甩锅”,那他
们就试试呗!无非是给我们一个机会,展示我们自卫还击的决心和能力。事实上,大家可
能注意到这两天美国国务卿蓬佩奥、美国商务部长已经宣布了几项所谓的制裁措施,中国
政府也宣布对涉港问题上表现恶劣的人员要实行签证限制。我们有句老话,“你做初一,
我做十五。”只要美国方面出手,中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定要予以反制,有关
的措施也会见步行步,陆续有来。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经济地位,包括它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是长期形成的,是经过香港
几代人奋力拼搏、打拼造就的,也是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并且获得基本法保障的,
不是哪个国家、哪一方予取予夺的。我们对保持香港的国际经济地位不那么担心,因为香
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香港的繁荣稳定,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两条:一个是香港自身的
营商环境、金融体系方面的优势会不会削弱,再一个是祖国经济发展的势头和中央对香港
的支持力度会不会持续。对于这两点,我们是有信心的,所以我们对香港的未来也是充满
信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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