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杰专栏:我为什么不反对共产党修宪?
共宣布修宪,引发各界议论纷纷。虽然习近平的这一举动验证了此前我在两本批判习近平
的、加起来上千页的书(《中国教父习近平》和《走向帝制:习近平和他的中国梦》)中
的预言,但我并不像某些朋友那样义愤填膺地反对此事,甚至用起草公开信、联名信的方
式来强烈地表达反对意见。因为我并不认为中国有宪法,并不认为中国有宪政,甚至不认
为中国是一个正常的“现代国家”。美国学者白鲁恂(Lucian Pye)说过,中国到现在仍
然是“一个试图伪装成国家的文明”。其实,他说得还是太客气了,中国哪里是文明,根
本就是“不文明”或“反文明”的存在。
我不反对共产党修宪,首先是因为在中国讨论“宪法”和“宪政”这些概念,本来就是“
黑色幽默”,好像津津有味地跟太监描述性高潮的感受,太监根本无法感同身受。那麽,
为什么说中国既没有宪法也没有宪政呢?在中国,一个司空见惯的事实是:从执政党到平
民百姓,谁都不尊重也不相信宪法。刘少奇拿着宪法企图保护自己,照样死无葬身之地;
我拿着宪法质疑那些没有搜查令就上门抄家的国保员警,他们轻蔑地将它扔到地上。
十多年前,经济学家和宪政学者杨小凯在去世前夕写过一篇名为《怎样才能使宪法得到尊
重》的文章。他指出,宪法之为宪法,宪政之为宪政,应当具备六个要素:
第一,宪法要有权威才能得到尊重,而宪法权威来自被治者的同意。所有成功的好宪法都
规定了最严格的被治者的批准程式,一般需要通过公民投票,经三分之二以上公民通过,
宪法才有合法地位和权威。宪法要有权威还必须有严格的修改程式。不经充分自由辩论就
可轻易修改的宪法是不可能有权威的。
第二,在宪法的制订和通过时,必须要有执政者的反对派参加。宪法不能只代表执政者的
意见,还必须通过非执政者代表,特别是反对者以及少数派的同意,才能具有合法性以及
能被施行的条件。在宪法制订的过程中必须让各方,特别是反对派,都愿意参加,宪法才
能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第三,宪法要有让所有竞争执政权的各方,拥有公平竞争执政权的游戏规则。宪法不应该
保障某些政党或集团拥有优于其它政治团体获取政权的权力。
第四,宪法必须明载限制政府权力的条款。
第五,宪政对政府的权力应该实行分权制衡。政府最高的权力机构中,具有平行、互相不
隶属的权力。
第六,宪政必须防止政教合一。
以之衡量中国的现状,中国名义上确实有白纸黑字写成的、堂而皇之的“宪法”,但这部
宪法是为惟一的执政党、独裁党、专制党服务的“皇帝的新衣”。它是妓女的“贞节牌坊
”,它是屠夫盗贼的“丹书铁券”,称之为“宪法”,乃是对宪法的玷污和羞辱。
我不反对共产党修宪,第二个原因是,我并不认为此前的中国宪法有多么进步。换言之,
我并不认同习近平试图推翻的包括“八二宪法”在内的“邓小平的遗产”由多么宝贵。中
国新闻工作者李大同发表了一封反对共产党修宪的公开信,其主要立足点是对“八二宪法
”及“邓小平遗产”的肯定,他写道:“一九八二年宪法对中国国家领导人任期不得连续
超过两届的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和全体中国人民,经过文革巨大苦难,痛定思痛后采取的
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治改革举措,是防止个人独裁、个人凌驾于党和国家之上的最高
也是最有效的法律制约……也是邓小平最重要的政治遗产之一。”公开信又称,“中国只
能在这个基础上前进,而绝无任何从此倒退的理由。取消国家领导人的任期限制, 将被
全世界文明国家所耻笑,开历史的倒车,将埋下中国再次陷于动乱的种子,始害无穷。”
我无法同意李大同等体制内开明派将“八二宪法”视为“改革共识”的观点。从本质上来
看,“八二宪法”与即将打上习近平烙印的“习近平宪法”相比,并无二致。其调整的只
是共产党内部的权力分配方式而已。共产党多次修改宪法,但宪法的前提,即“中国共产
党的绝对统治”,在一九四九之后从来没有改变或动摇过。
吊诡的是,在肯定“邓小平遗产”这一点上,李大同等开明派、改革派知识分子,与郑永
年、胡鞍钢等“溜须拍马派”、“建制派”居然不谋而合——后者在胡锦涛时代提出“集
体总统制”、“中国式的贤人政治”、“中国特色的接班人选拔方式和平稳的权力交接方
式”等说法,认为这些正在成形的制度已然超越了西方劳民伤财的全民普选制。
实际上,在“八二宪法”和“邓小平遗产”当中,从来就没有防止独裁暴政的成分——否
则,它为什么不能阻止六四屠杀的发生呢?它只是将毛式的、带有更多不可预测性的个人
独裁,改成“寡头集体共治”而已。比如,胡锦涛担任总书记的时代,“九龙治水,各管
一摊”,周永康执掌政法委和武警等强力机构,独行其是,肆意妄为,制造了无数人权灾
难;而在习近平时代,习近平亲自执掌政法委、中纪委(王岐山只是其打手)等所有强力
部门,亲自实施“七零九”全国人权律师大抓捕,这两种模式同样邪恶,在它们之间作“
坏”和“次坏”的比较是毫无意义的。既不能因为习近平整肃了作为政敌的周永康,就认
为习近平将为中国带来“法治国”之愿景;也不能因为习近平不断集权、露出狰狞面目,
就转而怀念周永康“分权”的“美好时代”。“邓小平的遗产”跟“毛泽东的遗产”相比
,似乎面目全非,实则骨肉相连。在这一点上,习近平比李大同看得清楚:前三年和后三
十年都是共产党统治,不可人为割裂并制造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故,我丝毫也没有李大同
那种捍卫“八二宪法”和“邓小平遗产”的热情。
我不反对中共修宪的,第三个原因是,国家元首的任期制并不必然对应着政治制度的民主
或专制。幸亏我是习近平执政以来写过最多批判习近平的文字的评论人,否则我这样说立
即就被人们看作是为习近平辩护。
俄罗斯总统普京从总统到总理,再从总理到总统,掌权已二十四年,任期限制对他毫无作
用。(AP)
许多针对最高领导人任期有严格规定的政权,并不必然是民主政府。比如,俄罗斯宪法规
定总统只能连任两届,普京却可以玩弄权谋术成功规避之:普京当完两届任期总统,继而
扶持其心腹麦德韦杰夫当傀儡总统,自己当总理,在此期间权力全部掌握在总理手上(且
将总统任期由四年延长到六年);等到麦德韦杰夫任满一届,普京又回锅当总统,且再连
任两届。这样,普京即可掌握最高权力超过二十四年之久(甚至还可以来一次循环)。
反之,许多并未限制最高领导人任期的政权,也并不必然是独裁政府。美国在罗斯福连续
四次当选总统(罗斯福在最后一届任期内去世,该任期并未完成)之后,才着手修订宪法
,确立总统只能连任两个四年任期之限制。我们并不能说在此之前,因为美国没有限定最
高领导人的任期,美国就是一个专制国家。
再举一个例子,德意志第一帝国的重要缔造者、“铁血宰相”俾斯麦,掌权长达十九年之
久。那时德国宪法对首相亦并无任期限制。虽然德意志第一帝国算不上充分民主化的国家
,但凭借常识就可以判断:即便是有任期制限制的江泽民和胡锦涛时代,比起没有任期制
限制的俾斯麦时代来,也要黑暗和专横若干倍。一党独裁是病根,最高领导任期制只是枝
叶。
所以,我的意思是,最高领导人的任期制,不是民主宪政体制的关键因素。即便习近平不
修宪,不删去原宪法中的最高领导人任期限制,他照样可以在原有的体内部找到终身掌权
或垂帘听政的办法。我们反对的对象,是大一统、中央集权的野蛮中国的存在,是共产党
“一党独裁、遍地是灾”的现实,而不应当只是习近平修宪这件“赵家人的家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