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个对象通奸 是不是应该算是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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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算上床次数 一罪一罚惹议
【联合报╱记者刘峻谷/台北报导】 2013.10.14 02:48 am
刑法删除连续犯,改采一罪一罚迄今满七年,律师界兴起鼓吹恢复连续犯的声音,甚至有
国策顾问上书马英九总统,指现在的检察官和法官花大量时间在调查窃盗犯偷了几次,通
奸被告上床次数,浪费司法资源,建议恢复连续犯制度,审检节省诉讼时间,集中精力办
大案。
法务部指出,刑法废除连续犯是国际趋势,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早就废除连续犯规定;
法官则肯定一罪一罚让审判案件有明确的范围,杜绝以前检察官在审判期间,对同一名被
告所犯同一罪名的案件,不停地的并案,“乱枪打鸟”,导致审判范围不明确的弊端。
一名律师指出,今年八月彰化地院审理一件通奸案,法官详细计算男女被告五年共上床八
百九十四次,依一罪一罚,每上床一次判刑四月,得易科罚金,但法官最后判决合并执行
二年,均可易科罚金,凸显出一罪一罚已失意义。
网友、宅女小红在网络贴文指出,如果以每上床一次判四月,上床八九四乘以四次再除以
十二个月,等于二百九十八年,怎么会变成是二年?如果八九四次等于六次的话(廿四个
月),那犯通奸罪只做六次的人太吃亏了呀!
国策顾问、律师许文彬表示,检察官、法官为了符合一罪一罚原则,办案时,往往花大量
的时间细数男女被告上床的次数,“真是不经济”;旧刑法采连续犯概念,不论次数,只
要有上床证据,且双方承认不只一次,就可依“连续犯得加重其刑”的规定,由法官加重
判刑。
许文彬说,以上述通奸案为例,如果以旧法的连续犯论罪,通奸罪的法定刑为一年,法官
可加重刑期二分之一,等于判到一年六月,不能易科罚金,男女被告都必须坐牢,刑责比
现在的一罪一罚规定,八百九十四次罪合并执行二年,皆可易科罚金来得重,符合公平正
义。
许文彬为了呼吁恢复连续犯,在从前年起到今年六月,利用每半年“总统与国策顾问座谈
会”时,四度向总统提出恢复连续犯的建言。
许文彬解释,犯一百次、一千次窃盗罪,最后的量刑都不应该高于杀人罪,偷窃对于社会
治安的危害程度,绝对没有杀人严重,如果依一罪一罪判刑,廿次窃盗罪就可能判十年、
廿年,与杀人罪相同,这不合理;如果像上述通奸案轻判,等于又回到依连续犯量刑的结
果,既然都一样,不如恢复连续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