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漏个资也是可以让人死亡的... 满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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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电信内鬼”案击中刑法软肋
作者: 李克杰 发布时间: 2010-06-10 09:33:37 来源: 中国青年报
6月8日,北京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等5家调查公司的9名“私家侦探”在朝阳法院受
审。与他们同台“受审”的,是5名电信企业的员工,他们分别被指控犯有非法获取公民
个人资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资讯罪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资讯罪。前述三项罪名在2009
年2月出台,这5个人是新罪名出台后国内被揪出的首批通信运营商的内部员工。(6月9日
《北京青年报》)
社会的发展让交往日益频繁,同时个人资讯也大量留存于国家机关及其他公共服务单
位。而在“资讯就是金钱”的今天,由于制度的漏洞、观念的落后以及金钱的诱惑,使那
些经手和保管个人资讯的单位和个人未能很好地坚守道德底线,大量个人资讯被泄露甚至
被出售。这让许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堪骚扰,不仅严重妨碍了公民的生活宁静权,有时
还危及资讯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严打和防止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资讯的情节严
重行为入罪,增设三个相关罪名,为公民个人资讯安全提供了安全保障。一年多来,司法
机关已经查办了一些侵犯公民个人资讯的犯罪案件,对社会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威慑作用。
然而,相比而言,北京市正在审理过程中的这起首批涉及通信运营商内部员工的案件,则
更具典型性,其情节和后果也更令人毛骨悚然。不仅如此,在笔者看来,这个案件还触及
了刑法修正案(七)及相关条款的软肋,值得深入探讨。
首先从本案的情节上看,来自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的5名员工向他人提供
和出售的不仅仅是本公司掌握的用户资讯,而且还充当“掮客”和“二道贩子”贩卖其他
公司的用户资讯。也不仅仅是客户的一般身份资料和手机号码等静态资讯,还利用自己处
于特殊岗位的职务便利和技术特长,向他人提供和出售用户通话清单、通话内容甚至手机
定位等动态资讯。而后者在我国只有司法机关为了侦办案件才能实施的侦查行为。这说明
“电信内鬼”侵犯公民个人资讯的行为异常恶劣,简直肆无忌惮无法无天。
由于其情节上的恶劣性,因而也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极其严重后果。据检察机关称,由
于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网络运行维护部监控中心主任唐纳宇私自帮助调查公司掌握了手机
定位技术,一名受害人因手机通话记录和基本资讯被泄露,遭私人侦探定位,最终被仇家
杀害于家门口。这就是说,侵犯公民个人资讯的危害后果决不限于一般的“信骚扰”,其
背后暗藏公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威胁。
正是由于“电信内鬼”的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笔者才注意到单以侵犯公民个
人资讯罪惩处存在可商榷之处。因为“电信内鬼”的行为已经涉及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仅非法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资讯罪并不能涵盖他们的全部犯罪行为,应当实
行数罪并罚。同时,鋻于侵犯公民个人资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能造成被害
人死亡的最严重后果,其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下和一年以下的法定刑就显得严重偏低,如果
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罚则更不能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