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990127刑法修正

楼主: writ (大笨狗 我是个笨孬孬-__-)   2010-03-06 10:34:46
第 294-1条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民法亲属编应扶助、养育或保护,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为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不罚:
一、无自救力之人前为最轻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为,而侵害其
生命、身体或自由者。
二、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
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行为或人口贩运防制
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行为者。
三、无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体、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经判处逾六月有期徒刑确定者。
四、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持续逾二年,且情节重
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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