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40214 (VC)
2017-07-23 03:28:34英文板名:Baseball
板主帐号:st900278
简述事由:
水桶文章
#1PP3OV1B
与板主沟通文章
#1PPF49cU
#1PPQSCwG
#1PPXvKq5
先说我的诉求:取消水桶判决。
简单说,因为在棒球板发了“小森值得第几轮选?」,板主认为因为文章发在“茂野跟寿
也谁比较值得状元呢?」之后,而判定为系列文,水桶30天,再加上累犯条款而合并为
270天。
虽然板主在水桶公告中也列举了B-2-5无意义文为我所触犯的板规,但经板主沟通说明后
,版主表示与无意义文无关。因此,以下以板规B-2-5(系列文)讨论。
下面论点在沟通文章中都有说明,在以下重新整理后述之。
(一)、判决不合乎罪刑法定原则
5.系列文: 文章列表两页内,标题关键字形音相同或近似者
以上是板规B-2-5,显然要B-2-5桶,标题要有几个要素:1.“关键字」 2.形音相同或近
似。
比较两篇文章的标题:
〈茂野跟寿也谁比较值得状元呢?〉
〈小森值得第几轮选?〉
1. 板主回应表示,“值得/值得」相同;“状元/第几轮」因为都在讨论选秀,故近似。
2.在上述两个标题中,只有“值得」是相同的。但,两篇文章所讨论的主体应该是茂野、
小森这些人物,以及其相应的地位,关键字应该是“茂野、寿也」、“小森」、“状元」
、“第几轮」。值得仅表示“某东西符合其某价值」之意思,并不是文章的关键字。
3. 板主认为,“茂野.、寿也/小森」同属棒球大联盟球员、“状元/第几轮」是在讨论选
秀,属于近似。但其一,若从板规字面上意思看,“茂野、寿也/小森」、“状元/第几轮
」在形音上完全不同,根本称不上近似。其二,退一步来说,就算要从意义上认定近似,
根据教育部字典,近似指“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例句:“他们俩的绘画风格相当近似
,常让人分不清。」。也就是说,两个指涉对象意义应该要是很接近的。从这点看,“状
元」和“第几轮」也不会是近似词。前者指当届第一顺位第一指名球员,通常是指最优秀
的选手,而后者指对某球员选秀落点的讨论,指涉范围甚广,不一定是优秀的选手。再看
“茂野、寿也/小森」,这也不是近似词,因为指涉对象完全不同,是两个不同的人。例
如,我们不会因为陈重羽和陈品捷都是参与今年选秀的球员,就说这两人“近似」。
4.综上,从板规来看,不论是哪一点,都找不到触犯板规的地方。版主不能主观认定是系
列文,就引用这条板规水桶我。
(二)、B-2-5搭配板主执法逻辑的荒谬之处、两套标准
关于这点,在我沟通文中有很大篇幅提到。其实在这次的事件中,也可以看出B-2-5
系列文板规因为没有进一步规范违规的时空背景、文章种类,而给予板主很大的主观认定
空间。
板主桶我的逻辑是,某些用字相同(值得)、某些概念类似(人物有共同点、都在讨
论某一主题)。那如果将这样的标准放到棒球板上的任一篇文章,可以发现要进桶的还有
非常多案例。
1.案例一:
2432 24 7/09 mix5172000 □ [闲聊] 刚刚阳耀勋 说了什么?
2433 26 7/09 Dawei1165 □ [闲聊] 阳耀勋4中职疯面仔吗?
2436 34 7/09 benson60913 □ [闲聊] 阳大哥一开始以野手身分旅外的天花板在…
2437 29 7/09 spermjapan □ [闲聊] 阳耀勋是不是都不会累?
2438 23 7/09 wmaledizione □ [闲聊] 这样子阳大哥算是破纪录吧
用字相同:阳耀勋/阳大哥
讨论人物:阳耀勋
讨论主题:全垒打大赛
因此,依照板主逻辑,这五篇的后四篇应该都要进桶。
2. 案例二
105859 14 7/10 cavc1004 □ [分享] 今日田中将大
105868 爆 7/10 Isql □ [分享] 今日林子伟
105875 17 7/10 thnlkj0665 □ [分享] 今日曾仁和
这三篇都在两页之内,标题都有"今日"
用字相同:今日
讨论人物:亚洲的旅美球员
讨论主题:当日表现
在板规规定没有限于哪种文章内容格式的情况下,依照板主逻辑,这三篇的后二篇应该都
要进桶。
3.案例三
104505 35 7/03 cwuuuu □ [闲聊] 欸 啊李杜轩呢?
104510 9 7/03 wegoWU □ [闲聊] 李杜轩会不会落选?
104517 16 7/03 hbk20491 □ [讨论] 张皓纬 21u 23u国手没人选????
用字相同:李杜轩(前两篇)、选(后两篇)
讨论人物:选秀球员
讨论主题:选秀落选
因此,依照板主逻辑,这三篇的后二篇应该都要进桶。
4.案例四
104501 爆 7/03 Teixeira □ [闲聊] 所以大家觉得哪队选得最好?
104508 31 7/03 ahshao □ [问题] 所以大家觉得哪队选的最差?
用字相同:所以大家觉得哪队选
讨论对象:中华职棒球队
讨论主题:选秀状况
因此,依照板主逻辑,第二篇应该都要进桶。
5.案例五
104454 7/03 KuoJia □ [闲聊] 林子伟是否媲美前洋基基特了?
104459 7/03 Aaronko □ [讨论] 林子伟的天花板是林董吗?
用字相同:林子伟
讨论对象:林子伟(相同)、基特林董(近似,都是知名游击手)
讨论主题:林子伟的实力
因此,依照板主逻辑,第二篇应该都要进桶。
6.案例六
我认为版主在判决时因为主题与棒球大联盟有关而迳自提高审查标准。然而,棒球板
并未规范不能讨论棒球大联盟,而板主自己也都澄清我这篇文章并非无意义文了,若再因
为如此主观认定我违规,显得非常没道理,也不合乎板规。
有人在选秀当天发了这篇文:
104483 35 7/03 Joseph5566 □ [闲聊] 大家会选陈还是廖?
我很好奇,如果有人在后面发问“应该在第几轮选吴桀睿?」,那这个人是否会遭受水桶
?我想一般人都认为不会,而我相信板主也不会。因为,这两篇讨论的对象不同、对象的
能力也不同(一轮货、中段货),甚至还可能引起广泛讨论。
但,若仔细观察,会发现这两篇的关联,其实就和板主判定我系列文的文章关联一样。可
见,版主在桶我时,不免受到对棒球大联盟动漫的影响,而无意识地改变了执法标准。
7.小结
举了这么多案例,只是想让小组长能了解B-2-5搭配板主逻辑后的荒谬之处,在B-2-5
很模糊的空间之下,若用小组长的逻辑去审视每篇文章,那其实有很多文章都要进桶了。
然而,棒球板的宗旨和设立这些板规的宗旨不就是要促进讨论吗?今天用如此严格、钻牛
角尖的逻辑去执行板规,反而是棒球板内很多议题都不能讨论了。
另外,如果板主真的要用他的认定逻辑去判定系列文,除了那我上面提到的这些案例
,还有每天的“xxx炸裂」、“今日xxx」系列也该一并进桶了。否则,板主用系列文桶我
,只是两套标准而已。
(三)关于判决、比例原则和本人诉求
过往,板主会公告某些形式的文章为系列文,在公告之后再对违反认定的文章处罚。
我相信,系列文板规的用意在于阻止棒球板进行一系列无意义的讨论,但也如上述所言,
对于系列的认定,由于在板规中未有明文,因此在板主和我自己、甚至其他板友间有不同
的认定。
因此,如果我这篇文章在板主公告“禁止与棒球动漫人物参与选秀有关的文章」后发
表,那处罚我我无话可说,那是因为是在板主认定影响板上讨论后所公布,并已经很明确
的规定违规的用字。但实际上是,在我发表之后,板主也没有多做说明或公告,直接给予
最严厉的水桶30天判决,而非删文或警告处理。(B-2板规,水桶30天、轻微者仅删文)
。我想,这不但违反了上述我举的原则和逻辑外,也违反了比例原则。
综上,板主处理不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和其余文章有明显的两套标准,在处理也
在没有另作公告或警告下直接用最严厉的方式,显然违反比例原则。
我的诉求就如最初所言:解除水桶。如果可以,也希望板主对系列文认定标准做更清
楚的说明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