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aamay (Monkeys)

楼主: b54102 (可问江湖顶峰)   2015-10-19 21:00:01
英文板名: Monkeys
板主帐号: aamay
简述事由:
自诉人:b54102
被告: aamay
壹、 自诉人得提起本件自诉之依据: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第11条所明文保障之人民权利“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亦为一自由民主社会不可或缺之基本人权。所谓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
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
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
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
前开规定所保障之言论自由,其内容尚包括通讯传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无线电广
播、电视或其他通讯传播网络等设施,以取得资讯及发表言论之自由(司法院院释字第六一
三号解释参照)。惟宪法对言论自由及其传播方式之保障,并非绝对,应依其特性而有不同
之保护范畴及限制之准则,国家尚非不得于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意旨之范围内,制定法
律为适当之限制(司法院释字第六一七号解释参照)。
贰、被告等人所涉犯之犯罪事实:
一、水桶须有法律依据,不得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
(一)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
出证明之方法,以使法院形成确信心证之责任。从而,若无积极证据足证行为人确系出于诽
谤故意或未必故意,即应推定系以善意为之。而行为人究竟有无犯罪之故意或未必故意,乃
个人内在之心理状态,必须从行为人之外在表征及其行为时之客观情况,依经验法则审慎判
断,方能发现真实。
因应权利之冲突问题,国家对于个人权利仅得以法律予以限制、且应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及“比例原则”之真缔;申言之,被告倘无法定原因,纵有“犯罪嫌疑重大”或“显难进行
审判”之事实者,然亦与水桶之要件不符。
(二)大法官释字第392号解释理由书明白表示在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务员因职务
而报告者。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
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系法律就诽谤罪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目的即在
维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不生牴触宪法问题。
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
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
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
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人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
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义务。
(三)被告等延续前揭违法擅为报复、教训自诉人心态,以之非法定理由水桶自诉人,构成刑
法第125条滥用职权罪:
被告 aamay 延续前揭报复、教训自诉人心态,驳回自诉人之申诉。
作者 aamay (Clare)
标题 Re: 请解释执法标准
时间 Mon Oct 19 14:55: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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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直接申诉,不再回复
※ 引述《b54102 (可问江湖顶峰)》之铭言:
: ※ 引述《aamay (Clare)》之铭言:
: : 在板主执行板规处分的公告文下推文版主不懂法律?
: : 依板规
: : 【第12条】挑衅板主群的执法公权力
: : 处分不会变更,且刚刚发现计算错误应水桶540天才对
: : 不服请直接申诉
: 宪法第11条
: 大释字第509号
: 刑法第310、3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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