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上篇(#1ROuSYZk)。
若不把加拉太书或者保罗的神学中,
误用律法的律法主义(行为称义)、律法本身、对于律法的正用(律法精神),
三者区分开来,会造成一大堆的问题。
1.倒洗澡水时,把婴儿一起倒掉。
全面贬低律法,变成不只贬低误用律法的律法主义/行为称义,
还会一同贬低律法本身,以及对于律法的正用。
2.变成否定圣经本身,或者产生“经中之经”。
2.1
承上篇0.,因为律法跟旧约圣经对于犹太人及新约作者是混用的,
而我们在谈基督徒“伦理”时,也是一并把新约、旧约经文拿来当“根据”,
就是说,新约变成旧约这部律法的“续篇”,
并且在伦理层面,基督徒基本上也是肯定旧约的“应然”
(实然的一堆罪恶现象就不要混为一谈了);
故全面贬低“律法”,其实就是贬低新旧约圣经。
2.2
而另一种“转弯”就是所谓的“自助餐”解经。
饮食、割礼等等洁净规条,那些是“快归无有”的,
来8:13 既说新约,就以前约为旧了;但那渐旧渐衰的,就必快归无有了。
但可能也是洁净规条之一的禁止同性性行为,
却是“神永恒的旨意”,不算“快归无有”。
2.3
还有一种“转弯”,就是说,符合“因信称义”的经卷就是“新约”,
不符合的,就是“旧约”或“掺杂”。
所以保罗书信就是“新约”,
雅各书、共观福音、其他耶京作者的书信(彼得前后书、犹大书、约翰书信等),
都有“掺杂”;
可能保罗提到“行善”之类的,也是“掺杂”XD
但问题是,如果保罗自己也讲行善,也讲律法的正用,也讲律法的精神(参上篇),
那么硬要说保罗自己“掺杂”,其他新约作者乃至耶稣自己都“掺杂”,
为什么不反过来说,这种对于“因信称义=全面贬低律法”的诠释,
恐怕大有问题,这样不是比较合理吗?
3.否定善行乃至圣灵的果子,或是将其“神秘化”
按全面贬低律法者,
因为律法=律法主义=行为称义,
雅各书的“行道”是掺杂,也是这种律法主义/行为称义,
“遵守圣经”也就变成行为称义了。
这里面有矛盾;
对他们这种矛盾的解释或解套为:
一是可能他们没发现律法跟圣经的同义状况
(“要守圣经来反同,但不可守律法以免变成行为称义!”);
二是上面讲的“自助餐”跟“经中之经”的转弯、自我解套;
三是区分天然/肉体的义,跟属灵人/否认己(魂)的义,
这样一来,圣灵的果子、雅各正信的行道,都可以解套,
因为雅各他们是“凭灵”去行道,而非“凭肉体”。
这就是我所谓的“神秘化”,
但“好撒马利亚人”的“恻隐之心”,哪来的神秘化、属灵不天然呢?
所以他们就把“好撒马利亚人”这个再简单清楚不过的故事也给神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