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网络讨论as社会参与

楼主: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5-17 12:32:52
我认为如果要说某个东西有什么不可冒犯性,建议从人格去论述。
不然我们有很多需求都需要处理,例如“不被讨厌”的需求看起来就蛮炫的。
这个板规的解释其实就有点类似要符合“基督宗教不被讨厌”的需求。
但说真的这个需求跟其他人有什么关系?他人有义务满足这个需求?
我觉得很奇怪,我们讨论环境保护时很多时候是以人类利益为考量,
某些原住民族谈论的Pachamama严格来说是文化权的概念,
我不懂提这个来说环境没有人格要干嘛?
既然是前现代,代表我们处理的东西某些是“现代”已经跳脱或超越的。
那么要怎么处理这个需求是一种权利?
对我来说需求归需求,可以讨论要怎么处理,或怎么诱导。
但无法自己用论述回应的时候,就用权威来压迫对手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在这个需求与他人的关系下,是否能更清楚的连结到权利,
不然这样的论述严格来说并不能处理板规解释的争议。
※ 引述《theologe (表达你我的信仰~)》之铭言:
: “冒犯神圣”,正如对某些人冒犯其亲人、祖先一样,
: (宗教学谈“神圣”已经谈很多了)
: 是宗教信仰者,或者对于神圣敬仰者,所不可接受的。
: 但是不可接受,
: 当然不代表就必定要(或可被接受)采取什么禁止发言、暴力反击(如911)
: 所以我说这是一种“需求”,要请问的是该如何处理。
: (某种角度来说,“有限度”的辩论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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