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长请见谅
大家好,我是今年刚毕业工作三个月的菜鸟新鲜人
因为种种原因这个月初跟老板提了离职,当时是说做到十月底
那时候我下意识就觉得是到10/31号,之后也没有传辞职信跟老板确定(这边是我的疏忽)
今天老板跟我算薪水时多扣了两天,
并告诉我一般不会让人在连假离职,
而且咬定我当时只说十月底没确切的说是31号,所以离职日应该要是28号(十月最后一天工作日)
但我觉得老板也没有事先跟我说好是28号,
加上我十月的工作日都有去上班,
只因为要离职就要被多扣两天薪水?
我打电话去劳工局问我当时说十月底,老板因为连假薪水只算到28号合理吗,
劳工局回答是说当时说十月底的话那就该算到31号,
告知老板后他说我跟劳工局说十月底是在误导劳工局……(但我当初就真的讲十月底离职啊QQ)
最后我们一直各说各话僵持不下,
我就说那不然就交给劳工局评断,
结果老板表示我态度很强硬而且只从自己的角度想
那两天钱给我,不想再跟我讨论
我想请问真的是我的想法错误吗……但我真的觉得扣了很没道理啊…
希望大家可以帮我解惑,如果真的是我太不懂职场规矩也请大家告诉我
谢谢大家!
PS.没寄辞职信留纪录是我的大疏忽,已经被身边亲友教训过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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