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事论事,我们先来看这个诉求:
※ 引述《spw050693 (线下潜水客)》之铭言: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zWXT64iEZ6vhkF4v/?mibextid=TrneLp
: “我自己就是童年性侵受害者,如果我把自身经历画成漫画,呼吁社会重视,我
: 是不是会被抓去关?”
即:
“如果我把自己儿少性侵的经验,或者是曾从事未成年性产业工作的经验
改编成漫画,但目的是讲这业界事实,或者避免该警觉不要遭受同样对待
那么我会不会被抓去关”
然后我们再看他提出的标准:
: 小欧盟提出以下几点呼吁:
: 1. 将“事后下架机制”跟“刑法适用范围”分开讨论,
: 让《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2条回归个人法益,
: 虚构作品下架机制回归行政处分范围,
: 并确保社工、教育科系年轻学生不会只因为虚构创作而有前科,就此毁掉前途。
那么就这条来说,结果很可能是:
你虽然不会被告,但作品还是会被检举然后iwin要求下架。
因为按照这个逻辑,行政处分就已经分开归类了,这个诉求并无法阻却
你真的想画的素材不会被要求下架,那么拉回来:
如果你知道你的创作还是会被下架,你的心血还是会归零不见。
那这要“改进”有意义吗?其实没有意义。
作品最终目的,即:避免踏进火坑或警觉不要遭受同样对待还是无法达成。
因为你的作品就已经下架了。
这个问题我认为还是要回归到要把第二条限定为自然人。
也就是只有自然人的儿少性剥削的猥亵图片、影片才会被列入违法要件。
而虚拟创作则相对不构成违法,不然你在这下一点还是会碰到问题:
: 2. 区分“真实改造”、“指涉在世真人”和“完全虚构”,避免真实儿少色情改造、
: 指涉到现实儿少(包含特定儿少和整体儿少)之色情作品被视为“虚构”。
同样的例子,由于你要题材具说服力,必然会有所谓的“本作品由真实事件改编”
的“真实改造”、“指涉在世真人”而成的虚拟人物。
所以这点反而会变成让原本诉求‘违法’,因为你等同承认你是自现实未成年人
的性剥削经验取材而创作,尽管你自己已经同意改写,或受访者同意改写,
或者取材是现实公开的新闻资料,但支持管制者例如展翅还是可以说:
“这是对未成年人性化的消费,把未成年人性化就是不对的”
所以解法是啥?
一样,就将儿少法定义上仅限于自然人。
而你创作的人物与故事并未伤害到任何未成年自然人,
例如你的作品不论人物、故事、场景都已经虚构,已经去除可辨识故事原型
是谁了,那么它就不符合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的违法定义。
那么剩下的法律竞合就是刑235,以及释字617号的安全隔离措施。
如果作品有性交、猥亵等描写,则要有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仅成年人阅览。
至于这点也是一样:
: 3. 参考欧洲制度,针对完全虚构作品需考量“拟真程度”,避免火柴人、馒头人、
: 青少年随笔创作被视为儿少性剥削,也避免过度拟真、接近真实儿童样态作品与
: 动漫相提并论。
现在的问题点在于,如果再加上外观的“拟真程度”,那么实质上还是会造成
你的创作限制。我们从几种方法来切来举例:
a. 作品设定有未成年人,而作品人物性交则违法
那你还是不能画自己儿少性侵的经验,除非你改设定成满18岁。
这本身就已经造成作品与原本诉求的扭曲
b. 外观幼态比如身高比例低于150公分、贫乳看起来就像幼同就违法
那你只能再把作品扭曲成像八尺大人的巨乳大姊姊,但实际上来说
这会变成另一种光谱的作品了,而且多半也会跟你创作的故事题材有相左
而b甚至比a还严重,比如说漫画,你其实很难分辨单一漫画格的人物到底身高多少
所以这还是会造成检举人跟你创作的认知落差,比如说你认为这样话没问题了
但检举人还是认为你在画幼女,他觉得你违法而检举。
那你还是会陷入被警察约谈、起诉、去侦查庭解释、上法院的循环。
不然你就要画羊头卖狗肉,然后这个东西又会再被拿出来提要求扩大禁止标准,
像是巨乳萝也不行、甚至改回眼睛看起来很大就out,这种标准是没完没了的。
一劳永逸的方法?应仅限于现实。
同样的在作品题材,标准也意味着创作限制,比如说:
: 4. 非拟真作品应区分为“早恋”和“儿童性虐待”,青少年性启蒙、女高中生
: 绘制高中背景的BL作品)不该与“恋童”或“强暴儿童”相提并论。
: 5. 出现儿童性虐待内容之虚拟作品需进行“文类、剧情脉络”分析,
: 保能以自身受害经历、还原历史事件进行善意创作之权益。
比如说我以前曾经有一个梦想是,能把我小时候不敢做,比如说高中生的时候
和异性告白交友后,在学校泳池偷偷穿泳装做爱。
或者说有一天爸妈不在家,邀对方来家在玄关就开始大战(性交)
然后把它画成A漫,你当然可以说
“我把我小时候想做但不敢做的纯爱性幻想画出来有啥不对”
然而如果依照目前来看,你还是会面临你的作品会被审查,然后被检举人认为
你这东西到底有没有教育价值,还是只是把儿少性化的猥亵物。
通常会检举你的人最后都还是会说这就是儿少性化,存在本身就是不对的。
所以你就算认为你的故事与题材是OK、不会伤害到其他人的。
例如你只是画个纯爱本而已,但就因为你的人物是国高中生,是未成年
那很抱歉你就会落入检举人认为你违法的守备范围。
这点还是会回归到一个基本问题:即“性化作品是否会导致犯罪行为”
比如说电车痴汉的A片,是否会导致捷运性侵害案件增加,
NTR本是否会加剧通奸罪。
有一点逻辑的人就可以意识到,重点在于“犯罪行为的有无”
而非“题材是否有影射犯罪行为”,不然我们现在就应该禁止任何推理小说
因为不排除这种犯罪小说会导致有读者模仿密室杀人。
或者用一个非常智障的逻辑,例如一定有人会开车闯红灯撞到行人,
而行人的身体权应该大于用路人,故我们应该禁止汽车这个会暴力化的载具。
重点还是建立能有效裁罚违规者,举证闯红灯行为的用路人,
而不是把持有汽车驾驶人都认为有问题,认为是犯罪预备军。
因为正常驾驶人都知道红线在哪,闯红灯撞到路人不仅违法还会赔钱的,
他们根本不想也不会这样做。那么为何这逻辑用在“性化”就可额外禁止呢?
特别是你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虚拟作品与现实犯罪案件有高度的相关性。
这连作为因子都有问题,再针对虚拟作品限制与禁止本身逻辑就是有问题的。
至于真的有人用虚拟作品来引诱现实未成年人提供性照片、性影片
那么在他做“对未成年人索取裸照/性影片”的行为就已经违法,
也只有仅限于对现实未成年人索取裸照/性影片的法规,就足以精确抓出
会实际会危害现实孩童的犯罪嫌疑人。而不会反过来,就拉回原命题:
“我自己就是童年性侵受害者,如果我把自身经历画成漫画,呼吁社会重视,我
是不是会被抓去关?”
事实上已卫福部目前的行政规则立法方向,你不仅会被抓去关。
连买你作品的读者也会被罚1~10万,还要辅导教育,因为你的创作题材
就含有未成年。
尽管你后来有:
: 6. 事后下架机制也要设立申诉救济,以确认创作者真意、作品性质及影响,避
: 免行政机关滥权。
但由于这个虚拟人物标准还是有检举人检举的空间,所以这会造成什么?
寒蝉效应,我是读者我最省事的方法是啥?就是不买我认为危险的作品。
甚至出版社不会想出版你的作品,那结果你还是无法达到社会重视的目的。
当然我相信这个诉求本意是良善的啦。
但如果你了解支持管制方他们的诉求,以及这个诉求跟小欧盟提出的办法
假设我站在一个创作者的角度来看,我并不认为这个办法就能阻却
我不会被罗织入罪,与其如此我还不如支持儿少剥削仅限现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