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VTuber] 支不支持翻译频道开收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03 11:33:58
以广义而言
还是要看该影片主人,是否同意“授权并用来改制”该视讯内容在先吧?
而且,就算真的成功获得“实况营利权”
理论上,翻译者应该还是可以自行主动选择是否要开启啊?
且观之前闹得满城风雨的 Hololive 版权争议(搞得有两个月的时间,要不断地退避三舍
、防止上日本地方裁判所的情况)
即可知晓,“取得授权”的重要性了吧?
就算说影片主人为海外公民(不具除其本国以外的户籍)
假设在“疑似侵权者”所属的境内,有本身的代理单位处理,“看不下去”的话就会提起
智财权诉讼了。
建议可以参考下列判词意旨:(摘录)
一、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616 号刑事判决
提供“超连结”之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10款“公开传输”之定义,基于“
技术中立原则”,应以其技术本身客观上之运作方式资为认定。所谓的“超连结”,乃使
用者借由点选连结路径开启、新增外部网站,将使用者带至该经连结之网页为浏览,是超
连结之技术手段只是“提供”外部原始已经存在足以供不特定大众浏览、播放各该著作之
“路径”,事实上向公众提供或传达著作内容者为将影片上传之外部影音平台之人,并不
是提供超连结之人,故而单纯提供超连结,似与“公开传输”〈指以有线电、无线电之网
路或其他通讯方法,藉声音或影像向公众提供或传达著作内容,包括使公众得于其各自选
定之时间或地点,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内容。〉之构成要件不该当。倘若行为人是使用嵌
入式超连结技术,也就是使用者点选连结后,实际上已经连结到外部网站观看影片,但行
为人透过内部程式语言运作,让页面外观看起来仍然停留在原来操作接口的错觉,这种嵌
入式超连结的行为,似仍非“公开传输”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基于营利意图、所汇整之
超连结数量多寡、超连结后之影音档是否集盗版之大成等,系涉及行为人主观要件,与其
所为之客观行为是否构成“公开传输”无涉。
二、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3612 号刑事判决
著作权之授权利用,有专属授权与非专属授权之分。非专属授权,著作财产权得授权多人
,不受限制;专属授权,则系独占之许诺,著作财产权人不得再就同一权利更授权第三人
使用,甚至授权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该权利。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于其被授权之范围内既独
占利用著作财产权,则其权利之被侵害与原著作财产权人之权利被侵害,并无不同,自系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得依法提起告诉或自诉。
三、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093 号刑事判决
著作权法第3 条第1 项第5 款前段所称“重制”,系指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影、摄影
、笔录或其他方法,直接、间接、永久或暂时之重复制作;而利用现代电脑科技以“原版
扫描录入”方式复制,当属上揭所称“其他方法”的适例。法院于认定有无侵害著作权的
事实时,允宜审酌一切相关情状,就认定著作权侵害的两个要件,即学理上所称接触及实
质相似,予以审慎调查。其中,实质相似,不仅指量的相似,亦兼指质的相似;而所谓量
的相似,系指抄袭的部分所占比例程度;所谓质的相似,在于是否为重要成分,若是,即
属实质的近似;在判断语文著作是否具有抄袭情形时,允宜依重制行为的态样,就其利用
的质量,按社会客观标准分别考量。
以上。
作者: Sabaurila (サブリナ)   2020-08-03 11:35:00
马来西亚人也懂台湾法律?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03 11:36:00
个人有进修商业法律,对别国的基本了解还是该有的...
作者: greg90326 (虚无研究所)   2020-08-03 11:36:00
他怎么了吗? 为什么马来西亚人不能懂台湾法律?
作者: john0421 (沉默使者)   2020-08-03 11:36:00
看来是不知检举达人的威力
作者: whe84311 (Rainsa)   2020-08-03 11:36:00
那他为什么要手贱去申请嘛 他是拿到vt营运方同意了吗没同意那说什么都是屁话 懂吗
作者: greg90326 (虚无研究所)   2020-08-03 11:37:00
版上还不是一堆台湾人整天在讲日本法律的
作者: whe84311 (Rainsa)   2020-08-03 11:37:00
还是你要说这叫“超前部署” 我先申请好起来放以后打开比较方便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03 11:38:00
如果被抓无断后制,被取消收益权的事情还会重复发生啊...
作者: forsakesheep (家裡蹲魯廢肥宅)   2020-08-03 11:38:00
人家也不是第一天第二天整天关心台湾事了= =
作者: TONKEN   2020-08-03 11:40:00
说真的法律一堆人根本不鸟,上面好几篇文在护航就知道
作者: YoruHentai (*゜ー゜)b )   2020-08-03 11:41:00
这版都一堆台湾人关心日本法律了 马来人关心台湾法律有差腻
作者: TONKEN   2020-08-03 11:41:00
反正就侥幸心态,被抓大不了砍频道,吃定日方不会来告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03 11:41:00
老实说,结果就写了一小时多,还多了数篇回文...
作者: dchain (BlackScreen2099)   2020-08-03 11:41:00
1楼那是啥逻辑阿 求解
作者: john0421 (沉默使者)   2020-08-03 11:41:00
不只台湾法律连C洽版规也是很了解
作者: crossworld (crossworld)   2020-08-03 11:42:00
一楼那是很多爱恨情仇 不是逻辑的XD
作者: asasas0723 (as)   2020-08-03 11:42:00
为嘘而嘘吧?
作者: staco (staco)   2020-08-03 11:43:00
精日精到以为自己算日本本国人的台湾人也是挺多的
作者: ga652206 (Sing)   2020-08-03 11:49:00
你用盗日本影片犯的是哪国法
作者: cloud7515 (殿)   2020-08-03 11:55:00
哪国法不知道 YT使用者规章至少有写吧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03 11:55:00
#1V61Vn5Z (C_Chat) 系列回文建议去看看
作者: dsrf (Recon)   2020-08-03 12:27:00
看来一楼对原po的深仇大恨到连逻辑思考都可以丢到最后面,只为了酸原po……
作者: AbukumaKai (あぶくま)   2020-08-03 12:58:00
不是啦 重点是他举的3个判例 都跟前面讲的没关系==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8-03 18:23:00
理论上只看最高法院的,智财法院的判决未纳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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