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之铭言:
: ※ 引述《lucifier (lucifier)》之铭言:
: : │ ───限定─财产处分(84条)───有效
: 我也来补充一下好了
我稍微看一下系列推文跟本篇 不是很能认同B大这种"正确"见解
: 请去看最高法院判例要旨
: 裁判字号:48 年台上字第 661 号
: 要旨:
: 民法第八十四条所谓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 系指为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之特定行为有效,
: 于其行为前表示赞同其行为之意思而言,
: 故此项允许之意思表示,
: 应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与之为法律行为之相对人为之,始生效力。
民法区分各行为能力人的原因 在于兼顾交易安全与保护特定族群
77条本文 使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未得法代允许前而处在效力未定状态
是因 限制行为能力人 可能社会历练不足 思虑不周 做出决定后而负担过于庞大的责任
而有法代参与决策 始为适当 而非完全禁止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
77条但书 则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日常生活所需 纵未得允许仍独立有效
其促进其人格发展目的之立法目的甚明
但我这里并不是说 用一万块买游戏点数 一定能符合77但书
毕竟七年级生的我 当小学生时也还不能花2500块去买一艘乐高海盗船
这个真的要视原生家庭财力具体认定
: 今天如果你要小孩子是拿他的零用金而主张84条可用
: 那要先证明这笔零用金是出自于法定代理人允许小孩子进行特定行为(用一万块买游戏点数)
: 这又回到什么? 回到我一直强调的"请问获得法代允许了没有"
: 而身为无辜的第三人则又回到
: 外观上第三人能预见
: “九岁小孩子父母同意他拿一万多元去买点数”的预见可能性及范围
: 我不晓得为啥一直跳针护航 ,认为只要是零用钱就可以随意花用处分的心理是什么
: 难道身为店员从来都没怀疑过这九岁小孩拿一万块他有能力自行运用这件事情吗?
我要讲的是
并不能因为小孩子拿他的"零用金"去买了父母不喜欢的东西
事后一律就拿父母没有同意这个帝王条款出来 (毕竟你一直强调嘛)
好似援引法条 打击理盲成功
父母给小孩的钱很多 便当钱 班费 补习费 常常都会讲使用的用途
没有讲(默示)或是多出来的 就是零用金 但零用金并非没有用途
零用金的用途 其实就是小孩学着用钱 自由处分
你今天要求证明"零用金"是出自于法定代理人允许 颇有是鸡先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问题
不是也有一部在讲 爸爸给小孩钱想让他买拳击手套 结果他买了芭蕾舞鞋的电影吗
如果是零用金 事前同意小孩使用 结果事后发现是去买点数 父母就翻桌
未成年人的交易争议 一律视父母事后喜欢不喜欢 决定其有效无效
这样的法律运作结果 最终亦有害青少年人格发展
但是我也不同意 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游就是了
可能开庭的时候法官要花点心思了解 小孩跟父母间当时是怎么承诺的
那小孩是不是有沉迷 或是他真的很想要某个角色 存了很久 非转不可
: 就算是拿去喝茶,我相信老鸨也会问"弟弟你妈妈有同意吗"吧
: 怎么今天变成因为九岁小孩只是花自己的零用金去买点卡就好像一切天经地义了?
这例子真的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