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e84311 (Rainsa)》之铭言:
: http://goo.gl/5CU6gB
: "谢立圣以修正草案第13条为例,指出在修正后,任何有雇主的创作者,在没有契约明定下
: ,所有作品版权将归雇主所有,也就是创作者无权声称他是作品的作者,变成他的老板才
: 是。"
: 往后合约立案创作人须更注意版权归属,不过这行业应该所有人都会注意才是。
: 果然只有JASRAC能超越JASRAC
曾经身为一个不起眼的文学创作者,恕我直言,姑且先不论这个法条的目的何在,
我觉得这篇的论述方式,根本是闹剧的等级...
‘台湾创作圈将成一滩死水’?.....
抱歉喔我快笑死了,照这个神逻辑来看台湾软件业应该死透了....
‘创作者无权声称他是作品的作者’?...你不就签约的时候额外提就好了...
创作者或许莫名地被占了便宜,那就就事论事嘛...
省去论述的部分,直接给出武断的结论,什么稻草啊、死水啊...
我真的很怀疑这篇文章(网址原文)有想理性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