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新智财法草案检视 签约内容更显重要

楼主: kkkk123123 (Tolas 27382长多)   2014-07-09 12:58:26
※ 引述《whe84311 (Rainsa)》之铭言:
: http://goo.gl/5CU6gB
: "谢立圣以修正草案第13条为例,指出在修正后,任何有雇主的创作者,在没有契约明定下
: ,所有作品版权将归雇主所有,也就是创作者无权声称他是作品的作者,变成他的老板才
: 是。"
: 往后合约立案创作人须更注意版权归属,不过这行业应该所有人都会注意才是。
: 果然只有JASRAC能超越JASRAC
我没在关注这个法案
不过我好奇并提出的问题是
照这样的说法
劳资是否真的能对等谈判
在现在的情况下 默认著作人格权是无法抛弃的
不过新法以代理的概念来看著作人
认为著作人之著作 其意思表示与产出 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概念上似无不妥
但在实务上 就像消费者定型化契约
大部分受雇人(其地位类似消费者)
往往没有对等谈判的权力 而只能片面接受对方所给予的合约
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有剥夺创作人在著作人格权的谈判上
实质平等的嫌疑?
拿定型化契约来讲,目前能有效防止消费者与企业过于不对等的
是民法148的诚信原则、
跟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条款过度免除一方义务者无效的帝王条款
在上面的资料中,却看不到关于保护着作人与雇用人对等谈判的保障。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4-07-09 13:01:00
契约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3:01:00
你当著作权法十一条不存在?
作者: whe84311 (Rainsa)   2014-07-09 13:02:00
§§§§§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3:03:00
漫画的著作人格权本来也都没有分给助手过 这条文没问题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3:16:00
举1个没问题的情况 并没有解决其他99种有问题的情况
作者: busybox (BusyMan)   2014-07-09 13:22:00
台湾法律解读很简单,你挡到财团权贵的财路你就有罪挡到公司赚钱你就会被告然后送去关
作者: kaj1983   2014-07-09 13:23:00
政商名流
作者: busybox (BusyMan)   2014-07-09 13:23:00
这些文字都是写好看给那些律师骗骗你的钱而已事实胜于雄辩,你对抗不公不义效果太小,还可能变消波块这些都是法院干书记官朋友告诫我的(茶
作者: kuma5566 (熊五六不是雌五六)   2014-07-09 13:26:00
有象牙枪啊(误)
作者: adasin (ada)   2014-07-09 13:28:00
可以夺保安的武士刀阿!!
作者: jejocl3c0 (凤梨)   2014-07-09 13:28:00
不知道立法院的桌子好不好切
作者: diess (影灵)   2014-07-09 13:34:00
象牙枪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3:38:00
不然有法条过后突然作者要改名的例子吗?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3:39:00
回头看 果真神奇 新案有分甲乙案 都还在公听会你就已经认定乙案会过了...公听会就是要大家对于新案的甲乙来公听 如果你要关注这问题 请先去经济部下载草案来看
作者: tabriskang (康德六百合)   2014-07-09 13:41:00
不过我对公听会的印像一向是摸头大会...
作者: tsunamimk2 (我爱你 我需要你)   2014-07-09 13:43:00
不想要被摸头就先跳起来干搅吧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43:00
我个人是认为 即使法条标注"职务上"...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3:44:00
看你要不要被摸头阿 在这边群情激愤 没看妳们去支持甲案这样当然会变摸头大会不是吗?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44:00
可是搭配现在精美的责任制跟供起来的劳基法
作者: w3160828 (kk)   2014-07-09 13:44:00
除非是向环保公听会一样拒绝反对的人入场才是摸头会吧
作者: tsunamimk2 (我爱你 我需要你)   2014-07-09 13:44:00
喔 你这“法律专家”又在做什么?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3:45:00
我以前就发过文章骂过了 我也参加过第三次公听会过 算酸?你自己不做事别当别人都没讲话!!!!
作者: tsunamimk2 (我爱你 我需要你)   2014-07-09 13:46:00
你现在就在酸啊
作者: kuma5566 (熊五六不是雌五六)   2014-07-09 13:46:00
我以前就推过文了 我也有行动啊!!! 哪招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46:00
belmontc大 既然您有参加过公听会 不知道你有没有问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3:46:00
拜托妳快去参加一下经济部的公听会再来说
作者: tsunamimk2 (我爱你 我需要你)   2014-07-09 13:47:00
还是有组织什么行动 那我道歉啊我只问你啊 因为现在是你在那边靠北别人都不动手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47:00
这问题?惯老板会不会借口没有打卡 所以没有明确区分上下班时间 若是老板坚持创作者当时在上班 如何解决?
作者: kuma5566 (熊五六不是雌五六)   2014-07-09 13:48:00
上一篇说这没不合理 下一篇就酸人没行动 这....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3:48:00
呵 随便啦 反正妳就认定酸就是了 那就继续吧 道歉值钱吗?我说的是甲案没不合理 你自己看清楚
作者: tsunamimk2 (我爱你 我需要你)   2014-07-09 13:48:00
你什么都不做 从上一篇开始除了酸是有讲其他什么?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49:00
人民对法条有疑虑 政府就有解释的义务
作者: kaj1983   2014-07-09 13:50:00
无奈政府都在享权力没尽义务啊@@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3:50:00
劳基法规定雇主要有明确的出勤纪录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51:00
现在多数工作都是责任制 很难出示明确的出勤纪录争议出现了 雇主若是拿不出来 又该如何解决?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3:52:00
错 责任制要经过报备并经主管机关核可y
作者: rockmanx52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4-07-09 13:54:00
然后罚两万外加把“不良”员工赶出去 爽的还是雇主啊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54:00
那如果没有提出申请 雇主擅自跟受雇者说是责任制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3:55:00
雇主都违法了你在担心什么... 怎么不说雇主是流氓怎么办
作者: kuma5566 (熊五六不是雌五六)   2014-07-09 13:56:00
说得好 雇主违法当然是告他 然后准备喝西北风(′・ω・)
作者: rockmanx52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4-07-09 13:56:00
问题是雇主违法一次只罚几万块 员工却要喝三年西北风
作者: silencedance (靜舞)   2014-07-09 13:56:00
因为资源都掌握在雇主手上今天雇主违法 也顶多是无法提出纪录证明雇员在上班同样的 雇员也无法提出纪录证明你在上班同样条件下吃亏的是谁?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4-07-09 14:02:00
再说你下班时间还要做职务相关的工作做啥啦要知道这次法条变更只是改人格权而已以前有发生过财产权上的争议吗?以前没有争议为什么以后会有争议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4:06:00
诡辩真好笑 我下面贴了你慢慢看阿
作者: LayerZ (無法如願)   2014-07-09 15:36:00
补充一下,这法案当初就有过激烈讨论噜..
作者: justeat (小玉)   2014-07-09 16:56:00
怎么会有人幻想实质公平? 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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