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he84311 (Rainsa)》之铭言:
: http://goo.gl/5CU6gB
: "谢立圣以修正草案第13条为例,指出在修正后,任何有雇主的创作者,在没有契约明定下
: ,所有作品版权将归雇主所有,也就是创作者无权声称他是作品的作者,变成他的老板才
: 是。"
: 往后合约立案创作人须更注意版权归属,不过这行业应该所有人都会注意才是。
: 果然只有JASRAC能超越JASRAC
我没在关注这个法案
不过我好奇并提出的问题是
照这样的说法
劳资是否真的能对等谈判
在现在的情况下 默认著作人格权是无法抛弃的
不过新法以代理的概念来看著作人
认为著作人之著作 其意思表示与产出 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
概念上似无不妥
但在实务上 就像消费者定型化契约
大部分受雇人(其地位类似消费者)
往往没有对等谈判的权力 而只能片面接受对方所给予的合约
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有剥夺创作人在著作人格权的谈判上
实质平等的嫌疑?
拿定型化契约来讲,目前能有效防止消费者与企业过于不对等的
是民法148的诚信原则、
跟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条款过度免除一方义务者无效的帝王条款
在上面的资料中,却看不到关于保护着作人与雇用人对等谈判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