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whe84311 (Rainsa)
2014-07-09 12:44:27http://goo.gl/5CU6gB
"谢立圣以修正草案第13条为例,指出在修正后,任何有雇主的创作者,在没有契约明定下
,所有作品版权将归雇主所有,也就是创作者无权声称他是作品的作者,变成他的老板才
是。"
往后合约立案创作人须更注意版权归属,不过这行业应该所有人都会注意才是。
果然只有JASRAC能超越JASRAC
简单来说 只要没立约 雇主=作者=著作权所有人=版权所有人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2:48:00废话不想多说 以前我就讲了 这参照美国立法例 没啥不合理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49:00所以当大家都是不会看契约就签下去的废怯少女吗......
如果一个设计师在某公司上班,他下班之余想设计别的东西赚外快,那设计出来的东西也算元雇主的吗?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2:50:00进去看新闻里面的漫画就知道有什么问题了
想知道是否真如漫画一般 非相关业务的便利超商那样也算?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2:51:00当然不算 因为修正草案不论甲乙案 都有明注:职务上著作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51:00也就是说如果是便利商店的广告就算职务上著作对吧?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2:51:00就算看了契约 只要不懂法律就会被婊
但是既然我们会扩大解释 你就不认为雇主也会扩大解释吗
现在都嘛责任制,上下班的界限很难分啊,如果雇主认为你仍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2:52:00那篇漫画只能更突显法教育的不足 还有著作人格权存在好吗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53:00有“职务上著作”这五个字应该会比较能分出来吧?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2:53:00雇主把员工下班所为当上班=>没法规依据 他这样搞你觉得会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4-07-09 12:53:00契约很重要 要看清楚再签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2:54:00无权宣称自己是作者 也就是说著作人格权也归公司了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54:00所以便利商店工读生帮忙画店里的广告海报没明定的话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2:54:00怎样?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2:54:00没办法,台湾雇主太守法了,大家一定会相信雇主的。
现在是 你不跟雇主吵契约 雇主可以不提供契约....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2:55:00以后写程式的不可以接外包欧^.<对法官来说因为都是程式码 所以都是职务相关欧^.<
作者: adasin (ada) 2014-07-09 12:56:00
感觉 好像是游走在灰色地带~?
作者:
s0022 (还有点2)
2014-07-09 12:56:00X! 创作者都要变家里蹲就是了
作者:
QBian (小妹QB子)
2014-07-09 12:57:00所以人家在希洽发的废文是属于公司的
作者:
RbJ (Novel)
2014-07-09 12:57:00现在这政府不吵他就把你当白痴,别再等施行细则了XD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57:00公司应该会先骂你在C洽发废文不是职务上吧(?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58:00与其说是不吵当白痴反而是越吵越乱七八糟吧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2:58:00法律条文本身就很有问题了 "职务上"是什么?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2:58:00..........真爱诡辩,禁止规范跟诫命规范都搞不清楚..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2:59:00杂志编辑写自主研究的工作相关blog文字叫职务相关吗?
包括你在休息时间丢pixiv的作品都会被当公司财产吧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2:59:00到底是政府真无法信任,还是只是说故意不信任现在的政府我也觉得很有疑问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3:00:00职务上本来就解释为事实行为上依植物所需而完成者 你兼差
现在台湾两大政党都是偏右派的资方党 谁知道他们会藏什么陷阱在里面?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3:00:00你下班写什么自然跟上班的职务无关吧......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3:01:00是吗? 我上班在htc工作写Android 下班自己送Kernel Patch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3:01:00比方说你上班公司叫你写公司的网页,你下班写自己的网页那是公司的职务吗?
我做出来的产品虽然有挂我的名字 但是属于公司的财产
作者:
qk2007 (你家厚德路)
2014-07-09 13:02:00对! 他们的确会说兼差违反公司章程....0rz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3:02:00要无限上纲的话干脆直接轰你用微软的作业系统所以你的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3:02:00我不觉这样改对双方有什么好处就是了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3:02:00"职务相关"这种模糊文字可以不要出来骗吗?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诛♥)
2014-07-09 13:03:00"依职务上所需" 还要跳针啥? 你帮A作品会是B职务所需?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3:03:00所有东西著作权通通算微软的算了(很扯但无限上纲就这样)
作者:
kuma5566 (熊五å…ä¸æ˜¯é›Œäº”å…)
2014-07-09 13:03:00老板都超守法 所以不用订太清楚也不会坑我们的啦^.<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3:04:00belmontc你先回答我吧 这样叫不叫职务相关?
作者:
soem (æµæ°´)
2014-07-09 13:04:00可kira925说的那个我记得是利用公司资源做研究,所以有争议喔
国外Linux开发社群的人 几乎都是软硬件公司的工程师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3:04:00对自己没好处就做差一点,老板也看不出来>素质下降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3:05:00我的东西不见得利用到公司资源 那算不算"职务相关"?
设计师不可能只负任A案,可能是ABC...多案,这算都算公司
甚至于他们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帮Linx开发新功能如果他们的著作权法也是照这样跑的话 一堆Linux社群
修正草案第13条甲案的原文是 "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3:06:00所以你们当初契约怎么签的?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3:06:00照这个著作权法的话 那别玩了
加上现有责任制施行下,大部分公司内规都有禁止员工兼职
作者:
soem (æµæ°´)
2014-07-09 13:07:00虽说实际上这方面的通常都是牵扯到专利权而非著作权
是开放性啊 但是以这个修正案的内容来说 公司是有资格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3:08:00公务员才不能兼职吧...正常是竞业条款部分的兼职才不行
作者:
soem (æµæ°´)
2014-07-09 13:08:00往linux可能不太对喔 XD, 人家都GPL了你能怎样
作者:
zien0223 (LazyCat)
2014-07-09 13:08:00所以如果我是工程师 我在家里写程式 因为写程式和我的职
修正草案的漏洞主要是在著作权可转移至第三者的漏洞上
作者:
zien0223 (LazyCat)
2014-07-09 13:09:00务相关 所以我在家里写的程式 在契约没有明定下班后的创作归我的情况下 会把程式码直接判给老板?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3:10:00还要先搞清楚你写的程式是什么
作者:
Skyblade (天剑家的女儿无与伦比)
2014-07-09 13:11:00所以游戏公司的游戏程式设计师,可以回家做同人游戏吗?
假设一切都以资方为主的话,未来想创业还必须要先离职才行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3:11:00你不要GPL版权可以改用其他没那么严格的版权 一样有问题
我也觉得其实是对政府和惯老板们的不信任问题....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3:13:00当然是不信任才会举这些例子
主管凹你做你不相干的职务 正常是可以拒绝的 可是奴隶当
公司从来就没让自己的员工搞清楚自己在公司的在干嘛啊
作者: wanghuang (白日梦想家) 2014-07-09 13:13:00
要无限扩大解释的话, 干脆说你的老婆小孩都是公司的
作者:
qk2007 (你家厚德路)
2014-07-09 13:13:00不是不信任 而是对方就是把你当白痴! 欢迎来到台湾....
劳资双方处在资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求自保当然要时常做最
很多都这样 把老婆送给主管 以为这是"职务"...
作者:
kuma5566 (熊五å…ä¸æ˜¯é›Œäº”å…)
2014-07-09 13:14:00从小不都叫你们要相信政府是民族救星吗 再怀疑抓去劳改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3:14:00再换个例子:公司要我研究Hadoop 我发现了bug送Patch那我这是不是职务相关?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3:15:00这完全是职务相关阿
作者: aleph1 (aleph1) 2014-07-09 13:15:00
哪个白痴搞出来的法案真他妈的去死
牵扯好深... 原意不是雇主请你创作的部分没签约还是属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14-07-09 13:17:00会在那边扯职务相关与否的是真的不懂做软件会遇到的情况
作者:
zien0223 (LazyCat)
2014-07-09 13:18:00我的例子有点太悲观 不过实在是怀疑在没有明定的情况下为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3:18:00因为要接轨某东西 只好继续向米国输诚 登呢
作者:
kuma5566 (熊五å…ä¸æ˜¯é›Œäº”å…)
2014-07-09 13:21:00如果今天工作满地跑也没有人想当奴隶啊....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3:21:00以后每次指派新的职务就签一份新的合约最保险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3:21:00不只啊 某人念兹在兹的他呸呸 你不输诚人家怎么要换给你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3:22:00看公司想要几个工作就签几份合约,直接法制化最保险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3:23:00如果那么爱参照米国立法例 麻烦通盘照抄 鬼岛永远是看起来抄
作者:
d200190 (瞌睡熊)
2014-07-09 13:24:00以后翻开杂志,摄影、编辑、美术全都填老板?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3:24:00好的 然后不想承继人家烂的 然后生出自己更大的烂果实
如果这么爱老美的话,我还蛮希望宪法也抄一下,全抄更好XD
作者:
Runna (团子翔翔)
2014-07-09 13:25:00本来就是啊 只可惜法界受留学国影响 只好什么都抄
刚刚问了玩智财权的事务所朋友 他只对我说以后他生意应该会很好了还有另一个行业叫做经纪人
作者:
potionx (YEN YUAN-YEN)
2014-07-09 13:35:00订出脑残法条又不是第一次了 不用太意外
软件的部分很麻烦的在于 走GPL之类的license
作者:
arrakis (DukeLeto)
2014-07-09 13:36:00这条早就化为实务而行之有年,问题在于员工的智慧产值会被更合理地压榨掉...
patch却被认定是公司所有的话 那官司是打不完的所以够强的创作者会出来独立开工作室虽然我知道很多中国与台湾的公司都是自己魔改造
作者:
ssccg (23)
2014-07-09 13:52:00原本的条文就是著作财产权归雇主吧,有变动的是著作人格权像上面说的程式码,如果职务上可以这样解释,那"现行"的规定就已经是那些都是公司的了,不用等这个改,差别只有会不会标一下作者是你吧
我是知道有公司比较熟这块的是把opensource的东西与自己家的东西分开啦但是因为拿到的SoC有bug的魔改通常就不会放出去了
作者:
ssccg (23)
2014-07-09 14:01:00其实我是不懂没有入过公司程式库,一开始就是发到别的地方的code,要怎么被认定是职务上创作,即使内容跟工作有相关但是法官又不写程式,不会是用内容认定吧
当然是因为公司有使用这个open source的软件
作者:
xji6m3vm0 (上海自来水来自海上)
2014-07-09 14:03:00题问..在上班闲暇时,自己创了公司形象脚色...算谁的?
没被上级看见或是上级看见不喜欢...算自己的被看见又被上级喜欢...算公司的
作者:
ssccg (23)
2014-07-09 14:15:00所以opensource project在收patch要签CLA在patch上去前就要先厘清著作权是谁的
作者:
SCLPAL (看相的说我一脸被劈样)
2014-07-09 14:16:00QB的契约不错了啦,别跟某卡片就好了(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