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但本法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本法另有规定,指十三条:
原条文: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
从其约定。
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
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
前二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新条文乙案: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
从其约定。前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原条文将著作权直接给著作者,财产权给雇用者,这没问题
但是乙案应是第十一条的但书,在被雇用的情形下,会直接给雇用者,受雇者无法
保有著作权。
是的,乙案有从其约定。但是今天一个新手、小咖发明家,有条件和公司定约定吗?
老板直接说不要这家伙。
所以,这位仁兄就要拿着他作品到处跑、到处跑,直到找到愿意"从其约定"的老板。
到处跑的同时,就喝西北风吧!
我想这是台湾老板很大的问题:有多少人愿意"从其约定"?
未来这类设计职的作品集会更难产生,搞不好还要向原公司买使用权才行,不然转职时根本没有作品集可用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4-07-09 13:54:00会说这法案没问题的明显没考虑到现实状况想跟老板签著作权是自己的? 别想找到工作了
现实状况是公司都会叫你签著作权转移 法律改不改没差别
作者:
qk2007 (你家厚德路)
2014-07-09 13:56:00可以谈条件的 都是不用工作的0rz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3:58:00没差的话为啥政府被骂到臭头也要改? 明显就是有差
作者:
juunuon (NANACON)
2014-07-09 13:58:00只从法条看当然没问题 订有利契约就好 问题是才不会雇用你
没注意到这法律刚好雇用者又想欺骗时就有差了吧?直皆没写在契约上就好了现在都会签转让啊 要签的时候就会注意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