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先前我待的安亲班发生了这样的事
想问有经验的大家这样是否合理
今年7月暑假,我按照劳基法规定
跟主任预告30天后我会离职
主任不准我走,理由是:
以前他开会时就有告诉我们
要离职的话就要在4,5,6月告诉他
这样他才好找人
不在这期间讲的话,就要把班至少完整的带完一年再走
(这规定只有口头公布,没有双方约定,没有纸上签约)
他说我7月讲已经太晚了
其他安亲班的老师这时候都有地方待了
他根本找不到老师
我这样做的时间点不对
所以他不让我走,甚至还说补教业很小,要我三思,甚至要走法律途径
(我觉得找人是他责任内的问题,况且
我暑假讲又不是开学讲,有这么难找
人?我当时觉得任何规定都不能
违反劳基法,就算要打官司我也站
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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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大家
1,在安亲业界是否有像主任说的这种行规
456月就要先告知会离职
如果不在这期间讲,就算按照劳基法规定就离职也是"没有职业道德"
2,他在开会时讲的这个规定
我如果最后无法待下去,真的想走
法律上会有违约的责任吗?
他说他可以请律师找当时在场的其他老师当证人
证明他有说过这些话
这件事有合约效力
我很怀疑这样单方面的口头宣布真的算是"合约"?
3,近日我爬文后的结果
这种合约似乎是没有合法效力?
所以我如果现在按劳基法预告后,30天后离职
是否仍然能离职,只是会黑掉?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