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gki543 (天 神 降 临)》之铭言:
: ※ 引述《pupuliao (pupu)》之铭言:
: : 根本问题 在于 人格权
: : 著作权中的一环
: : 在决大多数的国家法律中,人格权是保留给作者的,不管他是否受雇于他人
: : 而当然受雇于他人 这项作品的 著作财产权 归属雇主 这十分合理
: : 但是 如果 人格权 默认请况下让给雇主 就十分不合理了
: : 这是对作者的不尊重
: : 举个例子
: : 我有替学校制作网站,版权宣告 放学校名字,但是我可以在底下放上我的名字
: : 表示我是作者,如果修法后,作者也要换成学校...所以以后我接案 都要另外签约...
: : 为何音乐创作产业 会出来抗议就是这点
: : 一张唱片 除了要找歌手之外,也要找人做词作曲....
: : 以后所有歌谱上的作此作曲都是唱片公司老板名字
: : 然后老板也可以说 这是我的歌
: : 因为他出钱,通通挂他的名字
: : 默认归给谁 这件事 差很多阿.....
: 请不要自己脑补,至少找些美国的案例,因为美国人就是这样搞。
是谁脑补了? 我很去查过了,这次吵得 就是人格权,而非著作权
: 漫画家画出来的漫画著作权也是属于出版社的,难道漫画家名字都变成出版社名字了?
没错 依照乙案 修法
就会变成这样
: 现行唱片业的歌曲著作权也是属于唱片公司而非作曲者的,有几张公司把作曲者的名字
: 换成唱片公司名字了?
: 即便乍看之下最扯的乙案,也没有限制创作人的人格权,至于说创作者必须专注保护自
: 己权利而没有多少时间创作云云....先不提现行实务上就是这么回事,连契约内容跟自
: 己的权利都不注意,那出来做什么生意?现在媒体那么多,自己去发表吧。
乙案原文: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
,从其约定。前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翻译
惟依现行国内实务,受雇人基于雇佣关系,其职务上完成之著作,自系在雇用人之指挥监
督下,利用雇用人提供之软、硬件设备、资金及人力等所完成,为便于后续将著作公开
发表及改作等利用,雇用人多依现行条文第一项但书规定以契约约定雇用人为著作人。
吵得 就是 作者 挂谁名字
著作权归属权在第七条就已经明确写出 属于雇主,没人否定
著作权归 雇主这件事 大家都同意的
但是 没理由 作者 挂谁名字这件事 也要让出
就像 很多单机游戏 最后 会显示 制作群
电视节目 最后也会有制作群
他们都参予了 作品的制作,虽然著作权属于公司
但是他们仍保有人格权,在最后放上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