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大陆是不是认为抄袭、山寨之类的很合理?

楼主: pupuliao (pupu)   2014-07-10 16:57:07
※ 引述《fgki543 (天 神 降 临)》之铭言:
: ※ 引述《pupuliao (pupu)》之铭言:
: : 根本问题 在于 人格权
: : 著作权中的一环
: : 在决大多数的国家法律中,人格权是保留给作者的,不管他是否受雇于他人
: : 而当然受雇于他人 这项作品的 著作财产权 归属雇主 这十分合理
: : 但是 如果 人格权 默认请况下让给雇主 就十分不合理了
: : 这是对作者的不尊重
: : 举个例子
: : 我有替学校制作网站,版权宣告 放学校名字,但是我可以在底下放上我的名字
: : 表示我是作者,如果修法后,作者也要换成学校...所以以后我接案 都要另外签约...
: : 为何音乐创作产业 会出来抗议就是这点
: : 一张唱片 除了要找歌手之外,也要找人做词作曲....
: : 以后所有歌谱上的作此作曲都是唱片公司老板名字
: : 然后老板也可以说 这是我的歌
: : 因为他出钱,通通挂他的名字
: : 默认归给谁 这件事 差很多阿.....
: 请不要自己脑补,至少找些美国的案例,因为美国人就是这样搞。
是谁脑补了? 我很去查过了,这次吵得 就是人格权,而非著作权
: 漫画家画出来的漫画著作权也是属于出版社的,难道漫画家名字都变成出版社名字了?
没错 依照乙案 修法
就会变成这样
: 现行唱片业的歌曲著作权也是属于唱片公司而非作曲者的,有几张公司把作曲者的名字
: 换成唱片公司名字了?
: 即便乍看之下最扯的乙案,也没有限制创作人的人格权,至于说创作者必须专注保护自
: 己权利而没有多少时间创作云云....先不提现行实务上就是这么回事,连契约内容跟自
: 己的权利都不注意,那出来做什么生意?现在媒体那么多,自己去发表吧。
乙案原文:
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为著作人。但契约约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
,从其约定。前项所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
翻译
惟依现行国内实务,受雇人基于雇佣关系,其职务上完成之著作,自系在雇用人之指挥监
督下,利用雇用人提供之软、硬件设备、资金及人力等所完成,为便于后续将著作公开
发表及改作等利用,雇用人多依现行条文第一项但书规定以契约约定雇用人为著作人。
吵得 就是 作者 挂谁名字
著作权归属权在第七条就已经明确写出 属于雇主,没人否定
著作权归 雇主这件事 大家都同意的
但是 没理由 作者 挂谁名字这件事 也要让出
就像 很多单机游戏 最后 会显示 制作群
电视节目 最后也会有制作群
他们都参予了 作品的制作,虽然著作权属于公司
但是他们仍保有人格权,在最后放上自己的名字
作者: Kreen (每天要更優秀一點)   2014-07-10 17:01:00
推~
作者: w3160828 (kk)   2014-07-10 17:14:00
你有看过日本漫画有再挂漫画助手的名字吗
作者: alwaysstrong (不要踩小强)   2014-07-10 17:25:00
有些日漫会在最后列出所有助手、编辑、协力者的名字
楼主: pupuliao (pupu)   2014-07-10 17:28:00
二楼 你真的有在看漫画? 单行本都会写喔大部分都在最后一页 感谢......
作者: kekeyo (kekeyo)   2014-07-10 19:01:00
到底谁是提案人 搞这种飞机
作者: w3160828 (kk)   2014-07-10 19:14:00
我只看连载 Q_Q
作者: a0652qj (小布)   2014-07-10 19:39:00
严格来说连载也算盗版吧 jump后面不知道有没有挂助手名
作者: w3160828 (kk)   2014-07-10 19:52:00
也没人会去看后面巴 = =
作者: behemoth (贝西摩斯)   2014-07-10 19:52:00
先确定谁是13条乙案的主体再来讨论如果是先写完小说之后,才跟出版社签约,那著作权人一定是你,因为著作权自著作完成之时,始获得你写完小说的时,你不受雇任何人,所以你当然是著作权人如果你是接人家发的case,你一样是著作权人
楼主: pupuliao (pupu)   2014-07-10 19:56:00
但是 连载小说 是属于 先签约的喔...
作者: behemoth (贝西摩斯)   2014-07-10 19:56:00
因为旧法12条(新法14条)里面有写,出资聘请人完成特定著作者,其著作权归属于受聘人To Pupuliao:不是只要签约就是叫受雇你讲的东西其实是适用修法后第14条,是为了完成特定某东西而签下去的适用13条的受雇人是类似:杂志社的编辑、专栏作家的作者或是游戏公司的绘图者,通常都是领月薪,从事不特定事务或作品的人看一下这篇吧,http://www.plurk.com/p/jykrol
作者: gghh (GH)   2014-07-10 21:43:00
推!有人自己搞不清楚啊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4-07-10 23:25:00
原po先搞清楚修法的理由,而不是一直在那边被害妄想behemoth讲的够清楚了
作者: scores (男儿当逆天!)   2014-07-11 08:37:00
魔力小马 作者后面还留几页给助手ku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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