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大陆是不是认为抄袭、山寨之类的很合理?

楼主: fgki543 (天 神 降 临)   2014-07-10 09:53:20
※ 引述《windcamel (伊饮)》之铭言:
: ※ 引述《MasterYY (一银大师)》之铭言:
: 对岸的抄袭合理已经不是用我们的思考模式可以理解
: 例如以抄袭苹果出头的小米机老板曾说"我们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山寨机"
: 教主也用一大堆歪理说他不是抄袭D&D系统.....
: 理由好像是精灵兽人早在西方传说就有,不算抄袭....
: 最好是啦.....各种升级架构 属性 神 技能 法术根本都是D&D系统的....orz
: 当然,有的作者比较有良心,还会默默补句"XXX请原谅我之类的"
: 后面补个台湾最近要修法关于智慧财产的议题~看小说也关心国家大事
: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398345689.A.D5D.html
: 简单来说:只要你有老板(包括公职),你所创作的音乐小说发明blabla的所有
: 权完完全全都是你老板的
: 一张图说明 http://ppt.cc/om32
: 以上~
根本搞错,请不要随意解释。
不管甲案乙案的前提都是先依照约定(也就是你跟老板订的契约),无约定者
才有适用,而且是要职务上完成之著作。所谓的职务上完成之著作就是你执行
业务所完成的创作,例如你在广告公司接到的案子,你的设计就是属于公司的
而非你个人的,但是你利用空档中午不吃饭不睡觉所随手画的涂鸦同人本或随
手写的小说,就不是职务上完成之创作,根本没有这两条的适用。
作者: dragonsix (Nazca)   2014-07-10 10:13:00
光是这个就已经很糟了...
楼主: fgki543 (天 神 降 临)   2014-07-10 10:22:00
哪里糟?实务上就已经是这样了 更别提国(美)际(国)也是
作者: dealifeth (dealifeth)   2014-07-10 10:58:00
很正常吧,公司聘你研发一件产品,成果当然属于公司阿
作者: content71 (罗莉饲养中...)   2014-07-10 11:40:00
楼上,如果你是作曲人,曲子属于公司还ok,但这法令会让作曲人的名字都是公司(主管),你连创作者名头都没有喔
作者: zseineo (Zany)   2014-07-10 11:46:00
不会,你只要签约的时候讲清楚就好
作者: innominate (innominate)   2014-07-10 12:29:00
本篇正解,是之前的漏洞太多
楼主: fgki543 (天 神 降 临)   2014-07-10 12:31:00
不要再唬人了...挂不挂名根本不是这法条管的...
作者: VANNN (风的思赐)   2014-07-10 13:21:00
我想1f很少接触到这种商业模式吧,,客户一定会要求所有权,若是不要,很简单,拿不到案子而已,B2B超常见的
作者: noobismeok (冰火)   2014-07-10 16:03:00
客户要求归客户要求,依职务所为推定为雇佣人这在保护这在保护谁!?经济优势者,权力优势者
作者: behemoth (贝西摩斯)   2014-07-10 20:02:00
如果是受托写一首歌,可以采用出资受聘的方式这样就不是适用第11条(修法第13条),而是适用第12条(修14出资受聘确保著作权人是受聘人
作者: gghh (GH)   2014-07-10 21:35:00
现在连薪水很多公司都不让你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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