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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名50多岁刘姓妇人2016年搭乘东南客运37路公共汽车,到站下车前因巫姓司机急煞而摔
倒撞到头,送医数日后因颅内出血死亡,高院维持一审见解,认定巫姓司机急煞是肇事主
因,但刘女未紧握扶杆或把手,要自负20%责任,今判东南客运及巫男应连带赔刘女母亲
229万元,扣除刘母已获强制险给付200万元,东南客运及巫男还要赔29万元。可上诉。
事实上,巫男已非第一次开公共汽车害乘客伤亡,2015年他驾驶大有巴士公共汽车时,也未注意高
龄92岁的张姓妇人右脚刚踏上前车门阶梯,就按下关门钮起步行驶,导致张妇遭车门夹到
,摔倒车外,右脚还被公共汽车右前轮辗过,右侧膝下截肢,事后巫男被依业务过失致重伤害
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18万元定谳;民事部分判大有巴士及巫男须连带赔偿张妇185万元
确定。
没想到巫男跳槽东南客运后,2016年又因紧急刹车害刘女丧命,刑事部分,法官认为巫男
有张妇案的前科,但审酌他有悔悟之心,日前依过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54万元
定谳。
民事部分,80多岁刘母提告指称,女儿刘妇当时要在北市“仁爱建国路口一”站下车,以
右手紧握扶杆并提前按下车铃,但司机当时超速又于进站前急踩煞车,导致女儿跌倒丧命
,东南客运是雇主应连带赔偿,因此向东南与司机连带求偿504万余元,另向东南单独求
偿614万余元。
东南辩称刘女在公共汽车煞车停止前,已起身往前行走准备下车,且只用右手握扶杆,力量不
足导致事故发生,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行人乘车时,应依下列规定.
..三、车未停妥,不得上下车。”以及台北市联营公共汽车“敬告乘客”条款:“搭车时请握
稳扶杆,勿随意走动,勿紧靠车门站位,下车请提早按铃”,刘女本身有重大过失。
司机巫男则主张刘女按了下车铃后,公共汽车未停妥前就起身,且她携带一只马尔济斯狗并背
著背包,可能因此疏于注意自身状况,因公共汽车进站前的轻微煞停,惯性作用力往前摔倒。
巫男并强调他是在刘女摔倒后才紧急煞停,也就是进站中分段煞停动作,并无过失,而刘
女于车辆行驶间移动、未紧握扶把事肇事原因之一。
法官依据事故鉴定报告等事证,认定巫男开公共汽车进站时疏未注意,来不及减速而紧急煞车
,当时刘女按铃准备下车,从座位起身,以刘女身高体重估算,约需有31至37.7公斤重的
握力才能抓稳扶杆,而50余岁刘女的单手握力约23公斤重,须双手才有可能握稳扶杆,但
因刘女当时身体向前倾,右手已握不住扶杆,试图用左手辅助也无法抓住,导致她因物理
惯性作用往前飞出,头部朝地仰倒,颅内出血引发神经性休克死亡。
至于双方责任,法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确实规定乘车时车未停妥,不得上下车,
台北市联营公共汽车“敬告乘客”条款也规定:“搭车时请握稳扶杆,勿随意走动,勿紧靠车
门站位,下车请提早按铃”。
由于公共汽车内监视器拍到刘女在公共汽车进站停止前,就起身跨步前行准备下车,仅以单手握住
扶杆,可见她未紧握扶杆或把手也有疏失,应负担20%过失责任,东南及司机应负担80%责
任,扣除刘母已获强制险给付200万元,日前判东南及司机还要赔29万元。(丁牧群/台
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