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819/1516170.htm
司机前后上班32天仅休1天致中风 光华巴士赔820万确定
记者吴铭峯/台北报导
光华巴士李姓司机2013年11月28日凌晨驾驶末班车回总站时,突然在车内晕倒,送医
急救诊断为脑中风合并脑水肿、高血压心脏病,已无工作能力且需专人24小时照顾。
司机因长时间超时工作,起诉要求光华巴士赔偿1723万余元,一审判赔238万,二审加
码改判赔820万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19日驳回上诉确定。
判决指出,李姓司机1999年即进入光华巴士,月薪5万元,但长时间超时工作。他在
2013年11月28日凌晨驾驶末班车回到总站,突然在车内晕倒,紧急送医急救,被诊断
为急性出血性脑中风合并脑水肿、水脑症、高血压心脏病,经劳动部劳保局鉴定,符
合职业促发脑血管及心脏疾病之职业病认定基准,目前已无工作能力,且需专人24小
时照顾。
司机认为自己长时间超时工作,起诉请求光华巴士与吕姓负责人连带赔偿172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准238万余元,双方均上诉第二审。二审高等法院审理后,查
出2013年5月5日至17日连续工作13日、同年6月10日至22日则是连续工作13日、同年6
月24日至7月12日则连续工作19日,从6月10日到7月12日,33天内李男仅6月23日1天
休假日。
另外高院也清查他的工时,发现他自2013年5月到10月,每月工作时数分别为260.7、
245.4、259.9、255.1、258.0、267.6小时,而意外发生当月计至27日止的工作时数
,也有225.9小时,远超过每月184小时之工时限制;总计每个月最少超时工作60小时
,最高甚至超时83小时,等于1个月多上班10天,属于严重的长期工作过重情形。高
院因此认定光华公司显然违反《民法》与《劳基法》相关保护劳工工时、身体的相关
规定,必须赔偿,改判光华巴士必须赔偿820万余元。
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后,19日驳回双方上诉,全案就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