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超速撞死自行车翁 法官:司机“猝不及防”判无罪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06250
〔记者李立法/屏东报导〕4年前一起国光号客运与自行车老翁车祸致死案,检方认为超速
的国光号司机有疏失,依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法官审理后,根据双方相对位置,引用计
算过的科学数据,认为国光号司机是猝不及防,纵然超速,也和老翁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判司机无罪,可上诉。
该起车祸发生在103年12月8日早上9点半左右,38岁的国光号蔡姓驾驶以时速约55公里速
度往屏东市区方向,行驶在屏东市民生路内车道,在接近民生路7巷口路段时,撞上同向
从民生路外侧车道骑自行车左转欲穿越马路进入巷口的75岁李姓老翁,导致李翁伤重住院延
至104年4月22日晚间不治。
检方认为,发生车祸路段速限为50公里,蔡姓司机明显超速,而且在行经无号志的交岔路
口时理应减速慢行,以作随时停车之准备,但蔡男却疏于注意车前状况,并减速慢行,应
对李翁的死亡负起过失责任,依法起诉。
公路总局车辆行车事故鉴定报告,指李翁从慢车道变换车道违规左转,未让左侧直行车先
行又未注意安全距离,为肇事原因,蔡姓司机无肇事因素,惟超速行驶,有违规定。
屏东地院法官根据肇事国光号上行车记录,认为李翁突然从外车道切进内车道,双方相对
距离为10.1公尺,国光号车速55公里,根据交通部所附“汽车煞车距离、行车速度及道路
摩擦系数对照表”,就算蔡男时速50公里,当时的煞停反应距离至少也要11.5公尺以上,
蔡男虽超速违反道安规则,但即使未超速,仍无法避免与李翁发生撞击,固认定李翁死亡
结果与蔡男超速行为不具相当因果关系,应予蔡男无罪谕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