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语] 达赖喇嘛:空性(空正见)所破,要加胜义简别

楼主: ykkdc (ykk)   2022-04-03 17:30:00
摘自:达赖喇嘛尊者教授《觉灯日光》毗婆奢那 释于所破应不应加胜义简别 (续前...)
如果在有(即存在)和无(即不存在)的解说上,没有加胜义或谛实、真实、自性、
自体、自相的简别,那么就很难分清楚,什么是有(属存在,如名言有是存在,不是所破
)、什么是没有(属不存在,如胜义有不存在,属于所破),所以一定要加胜义简别。
(所以,并不是滥破无度,必须要加简别,才知道什么是要破除、什么不是要破除。
例如,加自性的简别,表示自性有才是要破除的,不是破除一般说的有。
其他加胜义或加谛实、真实、自体、自相的简别,也是如此,胜义有、谛实有、真实
有、自体有、自相有等是要破除的,不是破除一般说的有。)
有人反问:在《明显句论》中,破除了于所破加胜义简别,那又怎么解释?
(有人以为,如心经说“无眼耳鼻舌…无色声香味触法”乃至“无智亦无得”,不需
要加简别,直接说没有眼耳…没有色声…没有得证就可以了,认为是说这些都不存在。他
人这样错解之后,还找了论典来支持自己的说法,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了解经论的意思。)
宗喀巴大师答:破自生时(破除四边生的自生时),自续派认为要多加胜义简别来破
自生,尤其破他生的部分亦是如此。(自续派认为,破四边生时,不能直接说无自生、无
他生,自续派认为要加上胜义简别,所以破四边生是破胜义的自生、破胜义的他生。)
  应成派则认为,在不加胜义简别的情况下,就可以从名言上破除自生、他生,加简别
是没有道理的。(应成派认为,破四边生时,可以直接说无自生、无他生。)
  一般在讲,有(即存在,不是所破)或无(即不存在,属于所破)的中观道理时,是
要多加胜义或自性的简别。
但特殊的情况,在自生和他生的主张上,自续派和应成派是不同的。自续派主张要加
胜义简别,即破除胜义的自生、胜义的他生(没有胜义的自生、没有胜义的他生)。
可是应成派却不这样认为,应成派说在名言上没有自生,也没有他生(应成派认为,
不仅没有胜义上的自生、他生,就连名言上的自生、他生也没有,所以应成派破自性有的
生时,不需要加胜义简别)。因为不需加简别的缘故,加简别就被《明显句论》破除了。
《入中论释》云:“阿阇黎耶(龙树)未加简别,总云‘不自’(没有自生)而破其
生(破除自性有的生)。若简别云:‘诸法胜义不自生(没有胜义的自生),有故(因为
有生),如有思。’当知其胜义之简别,全无义利。”
这时候多加简别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名言上根本就没有自生,所以就不需要多加简别
说“没有胜义的自生”,直接说“没有自生”即可,就像没有石女儿、兔角一样。(就如
名言上根本就没有石女儿、兔角,所以不用加胜义简别说胜义上没有石女儿、兔角。)
中观自续派与中观应成派,并不是以是否加简别来做区分的(因为一般情况下这两派
都会加胜义简别),是以于名言上破不破自性而做区别。
以应成派的角度,在破自性的时候(简别自性有是所破时),就不用多加胜义简别,
因为这样会重复。不需说“没有胜义自性的瓶子”,只需说“没有自性的瓶子”或“没有
胜义的瓶子”就可以了,不需要加两次,因为是自性有的话,就一定是胜义有。
(应成派说没有自性的瓶子时,已经加自性是所破的简别了,不需要再加胜义简别说
没有胜义自性的瓶子。
如果已经说瓶子没有自性了(简别自性有是所破),又再加一次胜义简别,不仅是多
余重复,也像是意谓著瓶子只是胜义上没有自性,但是瓶子在名言上是有自性。
应成派而言,说没有自性时,不仅胜义上无自性,即使名言上亦无自性,所以在破自
性有的时候,不用再多加胜义简别。
应成派而言,名言上有自性的话,必定是胜义上有自性,所以当说无自性,已经简别
自性有是所破时,即使名言上也无自性,不需要再加胜义简别。
自续派就不一样,自续派说名言上有自性时,还可以成立胜义上无自性,所以当自续
派说无自性,简别自性有是所破时,还要在无自性上多加胜义简别。)
“然(除上述某些特例,总的来说)于生、灭,及系缚、解脱等,若不简别──或云
胜义或自性等(若不加胜义或自性所破的简别)──而说能破,两派中观俱所不许。”
无论是中观自续派还是中观应成派,要加简别之后,才去破除所破的法我或人我,如
果不加简别,就无法破除法我或人我。
(于生灭及系缚解脱等诸法上,破除所破的法我或人我时,要加简别才去破除所破,
而不是直接说生灭及系缚解脱等不存在,那就破太过了,因为生灭及系缚解脱等是存在。
说生灭及系缚解脱等找不到,是指观待观察有没有自性的胜义理智量而言,圣根本智
的胜义理智量当中没有世俗诸法的显现,而不是否定生灭及系缚解脱等诸法的存在。)
在此针对胜义有、胜义无的“胜义”两字做解释。
“义”是所知(即境),或某一个识(心识、觉知)的境。
(....下略,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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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胜义理智量(空正见)在世俗诸法上破除人我、法我,并不是否定世俗诸法的存在。
人,例如:父母、你、我、他。法,例如:瓶子、房子、衣服。这些都是存在的。
在人上破除“人我”,即破除人自性有,如破除父母自性有、破除我自性有、破除你
自性有。在法上破除“法我”,即破除法自性有,如破除瓶子自性有、破除房子自性有。
无明不见人、法的真如(无自性),无明见人、法自性有,执取人我(人自性有)、
法我(法自性有)。空性慧(空正见)在人、法上,破除无明颠倒执取人、法的人我、法
我,并不是否定人(如你我)、法(如因果)的存在,而是还原人、法真实的存在方式。
[2] 《大般若经》(玄奘法师译):“世尊!(某一有法上的)世俗、胜义,为有异不?
不也!善现!非异(异体)世俗别有胜义。何以故?善现!世俗真如,即是胜义。”
<摄类>:某一有法的究竟法性,即此法的真如(胜义谛空性)。某一有法上,世俗谛
与胜义谛是返体异的异,不是异体的异,某一有法上的世俗谛与胜义谛是一体而返体异。
空性慧所见是真如(胜义谛空性),空性(真如)依某一有法(世俗的人、法)安立
。依存在的有法才能说空性(真如),空正见并非否定有法的存在,所以要加胜义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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