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ook.bfnn.org/books3/2088.htm#a03
论文十八: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偏、常,能生诸法。
讲解:印度有九十六种外道,归纳为十三家,除了数论、胜论两家外,大自在天也是其中
一种,此在佛经中说是欲界第六天。大自在天王有三目、八臂,骑白牛,执白拂,是统理
世界的主人。祀大自在天的外道,执此天体是真实、遍满、常住,能生一切法。
论文十九: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
真实故。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时顿生一切法,待欲或缘方能生者,违一因论。或欲
及缘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讲解:唯识家对执于大自在天的外道,斥之为非理。如果你们执著的大自在天,能生起一
切法,那决不是常住。凡不是常住的,决定不能遍满一切。凡不能遍满一切的,也决定不
是真实。自在天体既是常遍,而且具备一切功用和能力,就应当于一切处、一切时,顿生
一切法。如果要等待众生的欲望,或者要其他助缘才能生起,那岂不是以多法为因,违背
了你们自许以自在天为唯一生因的主张了吗?或者众生的欲求和助缘也应当顿起,用不着
相待,因为你们说是常有之故。
论文二十: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
一切法。皆同此破。
讲解:外道除了数论、胜论、大自在天外,还有: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
等七种。这七种外道,都执著是永恒的,实有的,并具备各种功能,能生宇宙间一切法,
所以也同破大自在天的前例一样,予以破斥。
论文二十一:有余偏执明论声常,能为定量表诠诸法,有执一切声皆是常,待缘显发,方
有诠表。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论声许能诠故,应非常住,如所余声。余声亦应非常
,声体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讲解:外道除以上十种外,还有其余两种偏执的声论外道,一者是声生论,他主张声是常
住,能够诠显一切法,这音声可以做为一切法决定量。二者是声显论,主张一切声性都是
常住,但须要等待助缘而显才能发声,才能够诠显表示出来。
以上声生论或声常论,所执都不合理。你们自许其声能表诠诸法,既有诠表,当然不是常
住。因为不是一切时都有诠表,这岂不是和其余的一切外声一样要等待助缘,而后才能发
声吗?内声尚且如此,其余的外声不必说也是无常.因为像瓶子和衣服一样,要待众缘齐
备才能生起的。
论文二十二:有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实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虽是无
常而体实有。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极微若有方分,如蚁行等体应非实。若无方分,
如心、心所,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说极微常住。又所生果不
越因量,应如极微不名粗色,则此果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讲解:还有一种外道,他们执著有地、水、火、风四大的极微,是实是常,能和合聚积生
起粗色的果。所生的粗色,不超越一个极微的因量。这粗果虽是无常,而其本因的体却是
实有。
你们所执极微是实是常,能生粗色,此不合理。所以者何?你们所执极微,有没有方向和
分位呢?若有方分,则极微之体当像虫蚁爬行一样不是实常。若无方分,就应当像心王、
心所一样,不能和合聚积生起粗的果色。既能生果,则能生的极微,就应该和所生的粗色
一样,怎么可以说极微是常住呢?
你们自己说,极微和合所生的粗果,是不能超越每一极微的因量。如不越因量,那就应当
同极微一样的渺小,就不叫做粗色了。如果是这样,这粗果应当不是眼根所见得到的。既
非眼根所见,岂不和你们自许眼根能见粗色的执著相违背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