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摄类] 小理路_一异 (6)

楼主: cool810 (silence)   2018-11-11 17:05:18
摘自:仓忠仁波切<小理路_摄类学初阶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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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非瓶”、“分别上显现非非瓶”有何差别?
“非非瓶”是指瓶。“分别上显现非非瓶”,是分别知的显现,也是以义共相的角度
而安立。所以,如果不是安立为“分别上显现非非瓶”,而只是“显现非非瓶”,那么,
现前也有“显现非非瓶”,并不是专以分别知的显现而言。
又文说:同此,实际上自相是事物及等同所知数目的自返体与基返体等,为显示〔彼
等〕皆是分别假立故。
这是直接以唯识宗的主张而说。如前说,唯识宗主张,不论有为法或无为法,诸法上
的自返体、基返体都是分别假立。但是,经部宗主张,有为法上的基返体是自相,自返体
是共相;无为法上的自返体、基返体都是分别假立。
总而言之,借由分别知显现自相之力而通达自相的内涵,以及,借由显现义共相之力
而通达自返体、基返体。所以,主要是说,于分别知中有两种显现之理──显现自相、显
现共相──分别知透过两种不同的显现而能通达境,并且安立自返体、基返体。也就是,
分别知中的显现不一定是常法,也不一定是无常法。
此处文说“等同所知数目的自返体与基返体…”,和本单元最后的本文所说“然而《
释量论》述说有等同所知数量的各自返体,是故…”,虽然词句上同样有“等同所知数目
”,但是涵义不相同。前者,如前说明。
后者,所谓“等同所知数目”的自返体、基返体,如,瓶是从“非瓶倒返”,瓶也是
从“非瓶之树倒返”、“非瓶之柱倒返”等等,所以,瓶上有“等同所知数目”的返体,
这些返体都是分假立。又如,虚空上有等同所知数目的返体,如“非虚空之无常倒返”、
“非虚空之柱倒返”、“非虚空之树倒返”等等。
又,一法上“等同所数目”的返体,并不是此法的真正返体,如前说,于瓶上分假立
有“等同所知数目”的返体,如“非瓶之柱倒返”等,但是,此等并不是瓶的真正返体,
瓶的真正返体是“与瓶异倒返”,或说“非瓶倒返”。于后文中也有说明。
为何说“实际上自相是事物”?“自返体”本身是常法、共相;但是,事例则是此法
自身,所以是自相、是无常法。由前说明可知,“返体”唯是分别安立;但是,事例则是
自相、是事物。
以瓶来说,瓶上的“与瓶异倒返”、“非瓶倒返”——此返体是共相、是常法、无为
法;但是,事例唯有瓶,瓶是自相、无常法、有为法,也可说是“基返体”。
以执瓶的分别知而言,分别知有显现瓶,瓶是自相、是事物;分别知有显现“非瓶倒
返”(瓶的返体),是共相,此等都是分别知假立。故知,分别知上的显现不一定都是常
法,也有无常法,如执瓶分别知显现“瓶”,瓶是自相法、无常法;执瓶分别知显现“瓶
相”、“非瓶倒返”的显现,则是常法,此等都是以分别知显现的角度而安立。
分别趣入对境而通达对境的作用之理,有:显现境、显现境相。如执瓶分别知有显现
瓶以及显现瓶相,瓶是自相法,瓶相是共相法。
又,以现前见一法而言,无法区分此法上的各种返体,此法上的返体无法直接一一显
现出来,但是,由分别知显现共相,就能区分安立此法上的各种返体。
(如前说,以执瓶分别知,有显现瓶,并有显现瓶相,执瓶分别知显现瓶的义共相之
时,一定也有“非瓶”的显现,这当中就有依于自返体的显现,依于基返体的显现。)
再举例说明一次。如,趋入瓶的分别知有显现的瓶、瓶的义共相。此中,显现瓶,是
依于基返体而显现,瓶是自相、是事物;瓶的返体以及瓶的义共相,都是唯赖分别知的安
立,是共相、是常法。由是故知:执瓶分别知的显现有二:(1)显现自相的事物(2)共
相。
此中,显现自相的事物,就是瓶;显现共相,就是以瓶的返体及瓶的义共相而言。
v 于金瓶上通达“是瓶”,是已经在瓶的事例上通达“非瓶倒返”。
于“此法的事例”上通达“是此法”,如,于金瓶上通达是瓶,就是已经在金瓶上通
达“是瓶”,这当中已经有通达“非瓶倒返”,因为已经于金瓶上通达“是瓶”。例如,
我们表达说“这是瓶”,但是,举出瓶的事例,一定是举出金瓶、泥瓶等等,如是,在金
瓶上通达“是瓶”之时,就是已经通达“非瓶倒返”,而且此“非瓶倒返”是在事例上。
又,在事例金瓶上通达“是瓶”之时已经通达“非瓶倒返”,也就是,在事例上通达
“瓶、非瓶不交集”。
金瓶是瓶的事例,金瓶是“非瓶倒返”的法,为什么?因为金瓶是瓶的缘故,所以金
瓶是“非瓶倒返”的法。“别的瓶”都是瓶,如金瓶、泥瓶等等都是瓶,既然是瓶,一定
是“非瓶倒返”的法,简言之就是:不是非瓶。不是“非瓶”,就是“瓶”;不是“瓶”
,就是“非瓶”,因为诸法包括“瓶”、“非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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