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摄类] 小理路_一异 (5)

楼主: cool810 (silence)   2018-11-08 08:44:40
摘自:仓忠仁波切<小理路_摄类学初阶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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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唯识宗的见解而言,自返体、基返体都是共相。因为,唯识宗主张:有为法和无为
法的“施设处”都是“遍计执”。
唯识宗主张“遍计执”有二种:
(1)假立名言遍计执(存在的遍计执)──如,虚空、瓶的返体等,除空性以外的
常法皆是。又如“色名言之施设处”。(不是所破的遍计执。)
(2)不得义相遍计执(不存在的遍计执)──“能取、所取异质成立”之遍计执;
“色、诠色名言所趋入施设处自相有”之遍计执。如,虚空花、龟毛、兔角。或如,所破
品──执取独立实质有之遍计执、执取外境有之遍计执。(是所破的遍计执。)
(例如,色名言之施设处,不是所破,因为是存在的遍计执;色、诠色名言所趋入施
设处自相有,是所破,因为是不存在的遍计执。)
如上所举,当中所谓的“施设处”就是“基返体”的部分,以“色名言的施设处”来
说,举出施设处的事例就是“色”而已;但是,施设处本身是遍计执。这是唯识宗的主张
。以经部宗的主张,施设处的基础是色法、自相法,不是遍计执。
再者,以经部宗的主张而言,如《释量论》中附带的解释。
经部宗主张,有为法的基返体是自相,从这个角度来说,前一句“依于显现自相的力
量…”,如,执瓶的分别知依于显现自相之力,或说,依于“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
之力,而通达瓶自相法、基返体,因为“瓶”本身是基返体。
后一句“依于显现返体的力量…”,此句或说为,依于显现义共相之力。如,执瓶分
别知,依于“分别上显现非非瓶”之力,或说,依于显现义共相之力,而通达自返体、基
返体。
所以,依于显现的力量而通达境的分别知中,“分别上显现非非瓶”、“分别上显现
‘为’非非瓶”二者都是有的。这是以经部宗的主张而言。
经部宗、唯识宗对于“基返体”和“自返体”的主张:
有为法──
经部宗主张:事物上的基返体是自相;自返体是共相。
唯识宗主张:基返体、自返体都是分别假立的遍计执,所以是共相。
无为法──
唯识宗、经部宗主张:无为法的自返体、基返体都是共相。
前文说:“即借由显现自相的力量通达义之理。”以无为法而言,无法单单以本文字
面的意思去理解,因为,“执无为法的分别知”唯有显现共相而已,如,执虚空的分别知
,唯有显现共相而已,并没有显现自相。
所以,此段本文主要是讲“执有为法的分别知”,因为,外道以及毗婆沙宗的部派认
为,执瓶分别知中“显现为非非瓶”是共相,(则)显现的“瓶”也是共相;又或认为,显
现的瓶是自相法,(则)分别知中显现的部分也是自相法。无法清楚分别显现假立的差别。
为令了解此等道理,如《释量论》中所说的四句,并由此阐述出“即借由显现自相的
力量通达义之理…”等文,说明分别显现假立之理,如安立“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
(借由显现自相的力量通达义之理)是共相,此等道理。
再者,所谓“返体”,不一定是真正的“返体”。将“分别上显现非非瓶”安立为瓶
的返体(自返体),这并不是真正的瓶的返体,瓶的返体是“与瓶异倒返”、“非瓶倒返
”;或如,将“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安立为瓶的返体(基返体),这都是以分别知
显现的角度而取名返体。
此中,主要是以“非非”──倒返非的部分(从不是瓶倒返)、返转不是的部分(返
转不是瓶的部分),以此倒返的意义而取名返体,并不是真正的返体,所以也不是说义共
相是瓶的返体。
如,“自返体”与“义共相”有何差别?以(分别知)显现境来说,是义共相;但是,
是显现,不一定是义共相。
这当中比较不容易了解的是:这两种显现都是共相,为何瓶(自相法)包括在其中?
这并没有问题,因为,显现本身是共相,并且可作为瓶的总,也就是,“分别上显现‘为
’非非瓶”是瓶的总,瓶是“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
但是,瓶是不是“分别上显现非非瓶”?不是,因为,“分别上显现非非瓶”仅仅是
以显现的部分而说。
所以,以执瓶分别知而言,“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包括有自相法的部分,也就
是包括显现瓶;“分别上显现非非瓶”则是以义共相的角度而说;但是,这两种显现都是
透过分别假立而有。
将此等道理结合“分别知”而言,分别知的定义是:“声共相及义共相容许混合执取
的耽著知。”以执瓶的分别知而言,就是:“瓶”、“瓶的义共相”二者容许混合显现,
而趋入执取瓶。
此中,从“容许混合”的内涵来说,另一个角度就是:“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
中有显现自相法──瓶;“分别上显现非非瓶”则是以义共相的角度而说。因为,执瓶分
别知是以“瓶”、“瓶的义共相”容许混合显现,而趋入执取瓶。
但是,这是从内涵上而说,并不是成立:执瓶的分别知以“分别上显现非非瓶”、“
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二者混合而趋入执取瓶,并非如此。
从这个角度可以帮助理解:“分别上显现非非瓶”、“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二
种显现,都是透过分别知安立。又,执瓶分别知中“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这是瓶
的总,诸瓶是别,如金瓶、泥瓶。
所以,执瓶分别知显现瓶的义共相之时,一定也有“非瓶”的显现,而这当中就有依
于自返体的显现、依于基返体的显现。单单以显现而言,是显现瓶的义共相;但,显现中
有什么?瓶的义共相、瓶,在分别知的显现中二者皆有。这一点必须配合自返体、基返体
去作了解。
简要来说,分别知是依靠显现返体的力量,依靠共相而通达自返体与基返体。如,执
瓶的分别知中,不仅有显现瓶自返体,还有显现瓶基返体,依于基返体所显现的就是瓶。
换言之,就是:执瓶分别知,不仅显现瓶的义共相,也有显现瓶,并且二者是混杂一起而
显现。
所以,经论中说“分别知显现瓶”,这当中包括“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也就
是显现瓶的“总”,而诸瓶是别,因为这当中包括基返体,所以包括有显现瓶自相法;单
单以显现而言,就是显现义共相,这是常法。
所以,一般说“分别知的显现境是常法”,这是单单指义共相而已。因此,总说显现
的部分,就是义共相;但是,在显现中则有自返体、基返体的显现,基返体的部分就是显
现瓶。
瓶的“自返体”、“基返体”是如何?
瓶的“自返体”是“与瓶异倒返”,或是“非瓶倒返”(以“与返体具有四种等遍的
规则”而言,则必定将瓶的返体安立为“与瓶异倒返”)。“分别上显现非非瓶”之分,
是以分别的显现而言,也是以义共相的角度而说,主要是显现从非瓶倒返的部分,就是安
立“非瓶倒返”之分,此“非瓶倒返”就是瓶的自返体。
经部宗、唯识宗皆主张有为法的自返体是共相。
“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之分也有显现自相法(瓶),也就是,执瓶分别知有显
现瓶,这是包括在“分别上显现‘为’非非瓶”的部分,主要是说,从非瓶倒返而且有显
现瓶,以当中有显现自相法(瓶)而取名“基返体”。
如是,经部宗主张,瓶的“基返体”是瓶,是自相。
唯识宗主张,瓶的“基返体”是“显现自相法(瓶)的施设处”,因为施设处是遍计
执,所以基返体(显现自相法(瓶)的施设处)是共相;换言之,分别知依于瓶的基返体(
共相/显现自相法(瓶)的施设处),而于觉知中显现瓶,瓶是自相、依他起。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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