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读经] 佛诞节-《释迦佛赞偈》、《浴佛功德经》24

楼主: cool810 (silence)   2018-07-04 20:43:36
(....接续前文....)
摘自:《摄类学初阶讲义》仓忠仁波切教授
https://tsadong.tian.yam.com/posts
略释:遮遣法、成立法
* 非遮遣他法
  “非遮遣他法”的性相:是遣他法,说自之声时,遮遣自法之所遮品能牵引成立法。
其性相中有二条件:(1)是遣他法(彼义于觉知中显现时显现为遮遣相)、(2)说
自之声时遮遣此法的所遮品,又能牵引成立法(成立法:彼义于觉知中显现时显现为成立
相,以自方成立的方式而显现自法的相)。
比较无遮法、非遮法,主要的差别是:非遮法能牵引成立法;无遮法没有分类,非遮
法则是分为二种。
  “非遮遣他法”的分类有二:义自相遣他法、觉知遣他法。前者是以“境”方面而言
,后者是以“有境”方面而言。
  “非遮遣他法”的事例:1.从非事物的返回(或有称为:非事物的相反、非非事物)
、2.执瓶分别中“显现为从非瓶返回”的显现(或有称为:执瓶分别中显现为非非瓶、分
别上显现为非非瓶)、3.无我有。前一(从非事物的返回)是“义自相遣他法”,后二(执
瓶分别中“显现为从非瓶返回”的显现、无我有)是“觉知遣他法”。
* 非遮法之“义自相遣他法”
  “义自相遣他法”的性相:是非遮遣他法,且是胜义自相成立。
 
 “义自相遣他法”的事例:从非事物的返回(非非事物)、从非瓶的返回(非非瓶)。
 “义自相遣他法”是非遮遣他法的分类之一,因此,其性相中的第一条件就是:1.是
非遮遣他法(是遣他法,说自之声时,遮遣自法之所遮品能牵引成立法)。又,2.彼法是胜
义自相成立——从自方成立而存在于现前觉知中,所以,彼法一定是事物、无常、有为。
  如果,性相中的第二条件不是安立为“胜义自相成立”,而是安立为“自相成立”,
有何过难?
经部宗主张,不论诸法分类为自相(无分别知的显现境)、共相(分别知的显现境),或
是分类为有为、无为等等,存在的皆是“自相成立”;但是,有为、自相(无分别知的显
现境)等是“胜义自相成立”;无为、共相(分别知的显现境)等则是“非胜义自相成立”。
也就是说,必须清楚,经部宗所主张的“自相”、“自相成立”、“胜义自相成立”
的差别。
  1.“自相”意谓,彼法的相从自己方面成立(自方成立)而显现于觉知中,并不观待
分别假立(不观待义共相)。
2.所谓“自相成立”,是以彼法自身的相而言,不论有为与无为(不论无分别知的显
现境与分别知的显现境),皆是自相成立,因为每一法皆有自己的相。
3.“胜义自相成立”就是:彼法的相从自己方面成立而显现于现前认知(无分别知)中
,并不观待分别假立(不观待义共相)。以这种方式存在,就是胜义自相成立。此中,“胜
”(胜义之胜)意谓现前(无分别知)的认知,“义”(胜义之义)意谓“诸事物”。
(经部宗主张)事物、有为、无常、自相、成立法等是同义(范围大小一样),彼等是胜
义自相成立。
  由上说可知,以其性相中安立“胜义自相成立”而区分出:“义自相遣他法”是自相
成立且是有为、自相,另一分类“觉知遮遣法”是自相成立,且是无为、共相,并不是有
为、自相。
共相、自相成立,彼二有三边际差别:(1)是“共相”周遍是“自相成立”,是“
自相成立”不周遍是“共相”,例如瓶。(2)是二者,是“共相”又是“自相成立”,
例如虚空。(3)非二者,如兔角。
  *“从非事物的返回”(非非事物)是“非遮之义自相遣他法”的事例。
  所谓“从非事物的返回”也就是“非非事物”,其中的内涵是:事物本身是事物,并
不是“非事物”,事物是从“非事物”的部分返回,所以,“非事物”的相反或否定(非
非事物)就是事物,因此,事物是“非非事物”。
例如,瓶不是“非事物”,所以,瓶是“非非事物”,因此,瓶是事物;反言之,若
瓶是“非事物”,则瓶不是事物。
又如,虚空不是“非非事物”,虚空是“非事物”,因为虚空不是事物。
由此举例可知,事物是“非非事物”,因为“非非事物”与“事物”是同义。
  “从非事物的返回”(非非事物)是非遮法,因为,“非非事物”是遮遣自法的所遮
品“非事物”,又是于觉知中显现为遮遣相,故是遮遣法;
又,说“非非事物”之声时,除了遮遣自法的所遮品“非事物”,又更牵引成立法“
事物”,故是非遮法。
  如何理解:说“非非事物”之声时,除了遮遣自法的所遮品“非事物”,又更牵引成
立法“事物”?
表达“非非事物”的声音、趋入“非非事物”的分别知,彼二趋入对境“非非事物”
的方式是相同。
表达“非非事物”的声音直接所诠是“非非事物”,间接所诠是“事物”。趋入“非
非事物”的分别知直接通达“非非事物”,间接通达“事物”。
由此可知,表达“非非事物”之声,或是趋入“非非事物”的分别知,有牵引成立法
“事物”。
又此中,能诠声、分别知趋入对境的方式是相同,这个部分如后文中阐释:十地菩萨
以下补特伽罗的能诠声是依于分别知的推动而有。
  *“从非瓶的返回”(非非瓶)是“非遮之义自相遣他法”的事例。
  所谓“非非瓶”的内涵,就是:瓶不是“非瓶”,瓶是从“非瓶”的部分返回的瓶,
所以,非瓶的相反或否定(非非瓶)就是瓶,瓶是成立法。
从另一角度而言,也就是说,“是瓶”和“从与瓶异返回”的同位——是“瓶”且是
“从与瓶异而返”(瓶的返体),那么就是瓶,瓶是成立法。
又从“通达非非瓶”的角度来说,直接通达非非瓶,间接通达瓶,瓶是成立法。
如是,由“非非瓶”(从非瓶的返回)而牵引出成立法,并且“非非瓶”自法是胜义自
相成立,因此,“非非瓶”是义自相遣他法。如是道理类推,非非柱、非非补特伽罗等等。
  “瓶”是成立法;“非非瓶”是非遮法;“瓶”与“非非瓶”是同义,如何理解其中
的道理?
义自相遣他法是从“境”方面而言。例如,于瓶上建立瓶,就是从“非瓶”返回于瓶
上建立瓶,也就是说,遮遣“非瓶”的部分而通达瓶于瓶上,所以,从境的角度来说,“
瓶”与“非非瓶”是同义。
又,“非非瓶”是非遮之义自相遣他法,因为,由“非非瓶”遮遣自法所遮品“非瓶
”,且牵引成立法“瓶”。但是,以瓶自法而言,瓶是成立法,并不是遮遣法。所以,“
非非瓶”是非遮法,但是,是“非非瓶”不周遍是“非遮法”,例如,瓶是成立法。如此
类推其他的义自相遣他法。
* 非遮法之“觉知遣他法”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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