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类] 《心类学显要》(8) 根现前-1

楼主: cool810 (silence)   2017-11-24 12:27:48
摘自:《心类学显要》仓忠仁波切 教授
https://tsadong.tian.yam.com/posts
一、根现前
定义:由“自之不共增上缘──具色根”所产生,已离分别且不错乱的明了。就是根
现前的定义。
分类,有五:取色之根现前、取声之根现前、取香之根现前、取味之根现前、取触之
根现前。
根现前的定义:由“自之不共增上缘──具色根”所产生,已离分别且不错乱的明了。
何谓“不共增上缘”?
此中“不共”,意谓唯是依于此缘而产生,并不依其他为缘;“增上”意谓生果的主
要势力,也就是,主要是依于彼而产生,故是增上;“缘”意谓因。
基本上,因与缘是同义,因为彼二互为助伴而能生果;但是,以某一有为上的因果次
第而言,因、缘则有差别。如造作一个泥瓶,泥土是泥瓶的因,工具等等则是泥瓶的缘。
又,“具色根”就是:“清明体性且具有照境力”之补特伽罗相续中的内在细色,由
彼能生“具境之根知”。
具色根是内在细色,并非一般眼知所能见,或有称为“净色根”。后文中略释:外色
法、内色法。
根现前的定义中总相以“具色根”而言不共增上缘,以事例而言,“执瓶之根现前”
的不共增上缘是“眼根”,生成眼知之果的不共增上缘是眼根,并不依眼根而引生除了眼
知以外的根现前。
何以故?因为,唯有眼根能够直接具力于产生眼知之果,也就是说,唯有眼根对于产
生眼知之果具有直接的助益,由眼根的清明照取瓶之力而有执瓶眼知,所以,能产生眼知
的不共增上缘就是眼根。
如此类推,耳知、鼻知、舌知、身知等各自的不共增上缘。
根现前的分类有五种:取色之根现前、取声之根现前、取香之根现前、取味之根现前
、取触之根现前。
也就是,前五根现前。其各自的不共增上缘是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其各
自的所缘缘是色处、声处、香处、味处、触处。
总的来说,轮回的众生所追求的就是此五种境(注1),例如,我们人类一般就是追求
此五种境,借由缘取此五种境之认知而获得快乐,在这五种认知所引生的虚妄快乐之中随
波逐流、摇摆不定。
无始轮回以来,我们都是以前五根知缘取对境为主要,侷限且纠结缠绕于其中,所以
,无堪能进一步去观察修行上的法义;但是,由于三宝的加持、诸传承上师的加持与教授
,今日我们有机会透由学习而理解各种认知,由此才能修行改变自己的内心,这是非常有
福报的事情,所以,大家应当欢喜的研读、思考、串习,这是很重要的!
* 色法可分为:内色法、外色法。(注2)
一、内色法——补特伽罗相续所摄的色法。又可分为:
(1)外在可见之内色:如人的身体、皮肤等,彼等是补特伽罗相续所摄之外在可见
的色。
(2)内在不可见之内色:如眼根、耳根等,彼等是补特伽罗相续所摄之内在不可见
的色,并非一般眼知能见到。
二、外色法——非补特伽罗相续所摄的色法。
如树、房、瓶、柱等。
内色法的“内”,意谓与心直接相关。与心直接相关的色法,都是内色法,故安名为
“补特伽罗相续所摄的色法”。反之,外色法不是与心直接相关,故安名为“非补特伽罗
相续所摄的色法”。又,色处分为:颜色、形状。我们眼知所见的色都包含其中。
“取色之根现前”的定义:
依于自之“不共增上缘──眼根”及“所缘缘──色”之后,所产生──已离分别且
不错乱的明了。就是取色之根现前的定义。
至于其他四者的定义,则依上述(取色之根现前的定义)类推。
* “执色之根现前”的定义:依于自之“不共增上缘──眼根”及“所缘缘──色”所
产生已离分别且不错乱的明了。
如彼定义所说,主要是由“不共增上缘──眼根”及“所缘缘──色”所产生,而且
自法本身的体性是离分别、不错乱、明了,自法就是执色之根现前。
此中,所谓“不共增上缘”的涵义,如前已说。
又,其中所说的“色”,意谓色处。眼知所见的是色处,色处有颜色、形状二种,眼
知唯是见到颜色及形状。声处、香处等等皆是色,但不是色处,例如,声音并不是颜色或
形状,所以,声音不是眼知所取的对境。
何谓“所缘缘”?
“所缘”意谓对境本身;随后的“缘”字,意谓以此所缘作为缘,因此,彼对境本身
是“所缘缘”。换言之,从有境方面来说,因为有趋入此对境的认知(能缘),故此对境
是“所缘”,所以,任何一法皆堪能成为所缘;又,随后的“缘”字,意谓因缘。如是,
“所缘缘”不仅是所缘,又是堪能由彼所缘而引生果。
总之,从因的角度来说,所缘缘是引生“具有色相之认知”的主要直接能生,如以执
色之根现前而言,是由眼根照取所缘之色处而引生此根现前,此根现前是以眼根、色处为
因缘所产生的,因此,彼所缘之色处就是此根现前的所缘缘。
又如,以执瓶之根现前而言,瓶是此根现前的所缘,又是以瓶为缘而引生此根现前,
因此,瓶是此根现前的所缘缘。
再者,所缘缘唯是以根现前而建立,诸分别知没有所缘缘,因此,所缘缘必定是色,
且必定不是无为。
例如,虚空是所缘,但不是所缘缘,因为,虚空不堪能成为生果的因缘,也就是说,
不堪能以虚空为因缘而产生任何法;如以执虚空的认知而言,彼是依于意根、自法的等无
间缘所生的,并没有依于所缘缘。
此处本文,总相的以“执色之根现前”作为事例,因此,所缘缘是色,若是更换为其
他的事例,则是如下:
“执瓶(色的事例)之根现前”的定义:依于自之“不共增上缘──眼根”及“所缘缘
──瓶(色的事例)”所产生已离分别且不错乱的明了。
“执柱(色的事例)之根现前”的定义:依于自之“不共增上缘──眼根”及“所缘缘
──柱(色的事例)”所产生已离分别且不错乱的明了。
再者,执声之根现前(耳知)、执香之根现前(鼻知)、执味之根现前(舌知)、执
触之根现前(身知),各自的定义皆是以此类推。
“执声之根现前”的定义:.....
(....待续....)
作者: ykkdc (ykk)   2017-11-24 16:37:00
随喜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