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请响应阻止宗教法立案

楼主: datoguo (大头仔)   2017-07-25 13:45:17
※ 引述《hiuri (Kirsty)》之铭言:
: 以下提供沈惠珠律师的分析提供参考。
: 1. 现况是:
: 还没登记的寺庙想成为有登记的寺庙,
: 但因为不合政府的严苛规定条件,
: 而不能登记。
: 完全不是他们不想登记让政府管不到。
: 其实他们根本就希望信众的功德款
: 都能开立合法的收据,
: 请看内政部为何要订立宗教团体法的简报,
: 就可以真相大白。
其实我个人认为《宗教团体法》也有缺点,有利有弊,可以讨论。
但是用扭曲、散播不实资讯的方式来达到反对目的,很不可取。
例如法藏法师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Y0kk6bWjE0
影片内容不实。草案并未禁止未登记宗教法人者弘法,只是主管机关会列册辅导,
但这可不是禁止的意思。
而且草案是不管法师个人供养的。
这些内政部讲义都写的很清楚。
老是有人拿第五十七条瞎扯草案不许个人弘法。
草案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个人或非依法登记之团体,有经常性藉宗教信仰名义,
对外从事宗教活动之事实者,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予列册辅导。
前项辅导,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制(订)定自治法规办理之。

针对这一条,座谈会记录也有人询问:

(二)宗教团体法的对象是团体,但第57条为什么对于个人这样的宗教人士,
也授权自治法规可以来裁罚,像很多法师都是个人在外面自己说法,
将来也会因为这个法规而被行政罚,那惩罚的内容又是什么?

内政部答复:

(二)草案第57条对于个人或非依法登记之团体,有经常性藉宗教信仰名义,
对外从事宗教活动之事实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列册辅导,
如其行为有违反其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法令,
则会移请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相关规定办理。
因此法师个人有经常性对外讲经说法,基于宗教信仰自由,政府应予尊重,
一旦其行为如有违反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法令
(例如噪音管制法、空气污染法......等),
则移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相关规定办理。

草案可没有说个人不能弘法,还是可以,只是要列册辅导,
当然如果你声音太大违反噪音管制法、制造空气污染违反空污法,
那当然会有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简单说,个人还是可以弘法,
你只要不要违反其他法令(各地方政府自治法令)就好。
你如果是只有自己一个人,不加入宗教法人,
还是可以弘法,
那就是注意不要违反其他法令就好,例如各地方政府自治法令。
就好像你一个人,不是公司,一样可以做生意、赚钱,
不要违反其他法令就好。
而且列册辅导也不是禁止的意思。
很多法令也都有列册辅导,例如游民相关自治法令也有。
但那可不是说就不能有游民,还是可以,只是列册方便有需要时提供协助。
每一部法案都有其规范对象,
警察机关管犯罪,其列册辅导就是治安人口。
管游民的法令,其列册辅导对象就是游民。
宗教团体法只是行政规章罢了,其列册辅导对象就是协助宗教团体行政事务。
唉,内政部有写一篇《针对部分教界人士对宗教团体法草案疑虑之澄清》,看看好吗?
.PPT 档案:
https://goo.gl/hGK7g7
.DOCX 档案:
https://goo.gl/dTDTV6
参考网站:
http://www.moi.gov.tw/dca/01news_001.aspx?sn=12437
看看好吗?
你文章很多不实资讯,都有澄清到。
说真的,回这一系列扭曲文章挺累的,这根本是识不识字的问题。
再来,针对你文中不实资讯,回复如下。
1.
你说:

: 现况是:
: 还没登记的寺庙想成为有登记的寺庙,
: 但因为不合政府的严苛规定条件,
: 而不能登记。
: 完全不是他们不想登记让政府管不到。
: 其实他们根本就希望信众的功德款
: 都能开立合法的收据,
: 请看内政部为何要订立宗教团体法的简报,
: 就可以真相大白。

现况是:目前宗教团体型态大多只有“财团法人”、“寺庙”与“社会团体”三种,
也正因为只有这三种,
而寺庙的登记主要是依据《监督寺庙条例》,
可是这个条例有违宪争议,所以才会立《宗教团体法》,
“于现行以财产为集合之财团及以人为集合之社会团体外,
创设兼具人与财产之宗教法人”,
这在内政部《宗教团体法》总说明就说明的很清楚。
再来,你说严苛规定条件,根本是瞎扯。
目前寺庙有不能登记吗?有吗?
目前寺庙的登记,依据的就是《监督寺庙条例》,还是可以登记啊。
只是这个条例有违宪争议,所以才会立《宗教团体法》,
提供除了财团法人、社会团体之外的宗教法人选择。
现在寺庙可以登记啊,你要不要去问清楚。
你说严苛,现有法令哪一条严苛,你说说看?那一条?
你说:“其实他们根本就希望信众的功德款,都能开立合法的收据”,
你在说什么?目前就能开了啊。难道你不知道目前寺庙捐款收据可以抵税吗?
你说:“请看内政部为何要订立宗教团体法的简报,就可以真相大白。”,
我也这么觉得,内政部简报很清楚,让大家看看。
2.
你说:

: 寺庙不怕财务公开,
: 怕的是被绑架来抢寺庙,
: 政府能够保护到所有
: 几万座寺庙的人身跟财产安全吗?
: 这样财务公开之后,
: 可能被勒索、被绑架的后果,
: 算是保障寺庙、保障信众的师父跟道场吗?

你在说啥?你真的有看草案吗?事实上可以不公开的,没有你说的问题。
先澄清,
草案所谓财务透明,可不是什么都要公开,事实上它是有条件与范围的,
所谓透明,
主要是指向主管主管机关备查、以及提供组织内部成员阅览。
请搞清楚涉及所谓公开的部份,主要是《宗教团体法》草案第 25 条,
但也不是什么都要公开,而且给你特例:

第二十五条 宗教法人办理宗教活动对外募集财物,
其收支报告与提供宗教活动款项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额或内容清册,
应于该次宗教活动结束后之次日起三十日内,选择下列公开征信方式之ㄧ为之,
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一、刊登于所属网站或发行之刊物。
二、刊登于新闻纸。
三、陈列于第六条规定之场所,提供查询。
前项提供宗教活动款项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额或内容清册,
提供者事先以书面表示反对;
或公开将妨碍或严重影响宗教法人运作,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不公开。

它的说明如下:
“二、第二项明定关于提供宗教活动款项或物品者之姓名、金额或内容清册,
倘提供者事先以书面表示反对; 或公开将妨碍或严重影响宗教法人运作,
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不予公开。”
其实目前大部份山头道场、宫庙公布捐款收支情况,早已行之有年了,
大部份更是大方刊在刊物最后面。
这一条只是把现有大部份山头道场、宫庙作法法制化而已。
如果捐款都有妥善运用,行的正坐得端,有什么好怕的?
很多山头道场、宫庙也大方在自己刊物公布捐款收支情况,也活的好好的。
第 25 条给你 3 个选择,
其中第 3 选择规范收支报告陈列于第 6 条所规范之场所,
如果真的有去看第 6 条,所谓场所是负责人自行指定,它说明很明确是在说:

明定宗教法人运作之登记文件、财产管理及组织运作等重要文件,
应置放于主事务所或负责人指定之场所保存,
当有职务交接、宗教法人合并、解散或其他争议等情事,
作为凭办佐证、厘清权责及定争止纷之依据。

也就是要你自己找个场所保存收支文件备查而已,
而且所谓场所还是由负责人自行指定(这已是不公开了)。
而且,第 25 条也很明确规范如果不方便,也可以不公开。
注意:《宗教团体法》第 25 条非常明确明订也可以不公开。
针对《宗教团体法》草案第 25 条,目前草案是这样规范的,要分成 2 种情况讨论:
(注意:是草案,也就是还在研拟与座谈沟通阶段,未来还会再修改)
(1)
如果你是“捐献”(也就是第 25 条的情况),也就是辨理募集财物、劝募活动,
那事后要公开,方式有 3 种,在此就不再赘述。
而且其实这 3 种,特别是第 1 种,目前老早行之有年了,
现行山头道场、宫庙就是采取将捐款收支印于刊物后面公开的作法。
第 25 条规范的活动捐款收支本来就要公开,就算是慈善团体劝募活动也一样,
事后要公告捐款明细,这是现有法规就有规范的,例如公益劝募条例。
(另可以参考台北市政府社会局说明: https://goo.gl/mXiLVa )
现行法规本来就有规定捐款、劝募活动,事后要公开明细。
但是宗教团体法第 25 条也有给你特例,
如果你不想公开,那就是要去报备。
因此根本没有这篇文章误导的问题。
(2)
如果你是营利收入(例如纳骨塔以及功德箱),或其他各种宗教服务收入,
那么要纳入财务报告。而这种财务报告,是可以不用公开的,注意:
可以不用公开。
可以不用公开。
可以不用公开。
但是要报主管机关备查,以及可以提供内部组织成员浏览。
请参考第 23 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宗教法人应于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检具年度财务报告,
报主管机关备查。
经主管机关备查之财务报告,宗教法人应置放于第六条规定之场所,
提供该宗教法人各类组织成员阅览。宗教法人除因保管年限届至,
或有法令规定事由外,不得拒绝。第一项财务报告之格式与内容,
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

你只要事后做好会计、财务报告,给主管机关备查。
以及提供内部组织成员阅览。
不用公开。
不用公开。
不用公开。
因此根本没有这篇文章误导的问题。
第 25 条可不是说什么都要公开,不要被误导了。
它只是规范捐款收入(也就是有辨理募集财物、劝募活动)的部份而已。
要特别注意:
这里的收入,不包含给宗教师个人的供养金。
也就是说,给宗教师个人的供养金,可以不用列入财务报告,不用公开。
这对宗教师的生活、日用、传教,根本不会有问题。
草案针对的是法人,而非个人,
公开的部份是法人的财务,而非个人财务。
而且所谓公开也不是完全公开,甚至也可以不公开。
再说一次:个人财务不用公开。
事实上,外人要知道财务是有困难度的。
再来,你说:

这样财务公开之后,
可能被勒索、被绑架的后果,
算是保障寺庙、保障信众的师父跟道场吗?

按照你这逻辑,那么上市公司大老板因为有可能会被绑架,
所以上市公司财报也不用公开了,你这种说法根本是因噎废食。
更何况《宗教团体法》草案明确给你特例不用公开。
PS:话说出家众有不捉金银戒,本来就不该有个人财产。
而且草案也没管个人财产如何。
哪来公开个人财产问题。
3.
你说:

: 宗教团体法草案明白规定
: ‘财务报表要事先查核’,
: 如果不是政府认定的支出,
: 财务报表就不能备查,
: 什么是政府认定可以支出的标准?
: 政府还没有说明白,
: 修行人不是为作帐来修行的。

假议题。你说“财务报表要事先查核”,
哪一条?举出来?
哪一条?举出来?
哪一条?举出来?
你说不是政府认定就不能备查,
哪一条?举出来?
修行人当然不是为作帐来修行,但是如果连信财都管理不好,也挺好笑的。
再说如果整个道场没有人会会计,也可以请会计事务所帮忙,费用并没有很高,
一年也只有一两次。
谁告诉你要把时间都花在会计上。
你拿作帐耗时来说嘴,根本不能作为反对理由。
你说:
“什么是政府认定可以支出的标准?政府还没有说明白,”
宗教团体法的目的是组织登记等行政规范,只是叫你:
(1) 如果你有辨捐款活动,那事后要透明。但是如果你不方便公开也没关系。
(2) 每年财务报告要做好,然后备查。财务报告不用公开,但要可以提供内部阅览。
请搞清楚,它并不干涉你收入与支出是什么。
如果有涉及到侵占等非法问题,那是另有现行相关法令规范。
而且那一部份也是要走司法程序,不是政府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
另外,收入与支出等会计项目,约定俗成本来就有会计学定义。
会计项目就那些。
你到底在瞎扯什么?
4.
你说:

: 十几年来,五进立法院的宗教团体法,
: 为什么都没过?是经由宗教界的努力所挡下的。
: 那时不在台湾、年纪小的修行人不知道,
: 那是多悲壮的立法历程,
: 都是喊出违宪的声音,
: 这一次也完全相同的主张,
: 完全没有不同,
: 网络都可以查到很多报导文章与法律论文。

事实上宗教界分成正反两派,除了中台外,其他山头是支持的喔。
当初除了中台惟觉和尚明确强烈反弹外,
星云大师与圣严法师其实是支持宗教团体法的。
事实上当初订定时,本来就有参考过山头老大的意见。
法鼓山圣严法师之前更是表态支持。
而且星云法师更狠,他是希望连宗教住持资格都要管 XD
参考:
《星云大师:应立宗教法,不依国法,佛法难立》:
https://goo.gl/g5crgZ

星云大师也对内政部拟定的宗教法草案提出几点主张:
第一、寺庙住持身分应该受资格限制,
包括须有相关的宗教学院研修的学识证明,
或受宗教团体或寺庙诸山长老的认证才算数。
第二、寺庙财产为寺庙所有,不得为住持的俗家眷属所有,
继任的出家弟子应该有合法的继承资格。
第三、只有“宗教士”(神职人员)资格人士,才能参与宗教信徒大会。
第四、寺庙纳骨塔收入,不同于经营商业者,只要用于公益,可以不必缴税。
第五、尤其宗教人士犯法,适用一般法令,不须在宗教法人法中另订罚则。
第六、寺庙的住持之外,不须另设管理人,以免一个寺院两个头,引起争端。

《星云:宗教法简单就好》:
https://udn.com/news/story/11331/2597794

星云表示,宗教本身有它自己的律法、戒法,
政府只要对社会世俗上的财务、税法、建筑、宗教师资格认定、寺庙住持升等,
给予一点规范就好;
其他弘法的、传教的、灵修的活动,政治就尊重‘僧事僧决’,
由教界自己制定的仪规来解决就好。”
注意:其所言“其他弘法的、传教的、灵修的活动”,
事实上宗教团体法是不管的。
《法鼓山支持宗教团体法草案》:
https://www.ddm.org.tw/maze/139/1-2.htm
嗯,是真的很悲壮。
嗯,是真的很悲壮。
嗯,是真的很悲壮。
再来,哪里违宪?你要不要说说看?
说宗教团体法违宪有点莫名其妙。
释字第 490 号:
“宗教行为之自由与宗教结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内,
仍应受国家相关法律之约束,非可以宗教信仰为由而否定国家及法律之存在。”
释字第 573 号:
“宗教团体管理、处分其财产,国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规范,
惟应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比例原则及法律明确性原则。”
注意,第 573 号释宪说国家不是不能以法律规范管理、处理财产,
只是要符合比例原则。
而 573 释宪正是因为旧法《监督寺庙条例》过去不符合比例,
所以才会有 573 号释宪。
它指的可不是新版《宗教团体法》。
宪法宗教自由保障宗教之教义、精神、仪式等自由,
但是如组织方式、财务等仍要受法律规范,
可不是可以让你拿着相对宗教自由当幌子,瞎扯绝对自由。
即使政府基于管理、监督或防弊角度,要求宗教团体进行公开征信、财务透明,
都是一种责信的表现。而这样责信是可以促进公共利益的。
何况《宗教团体法》给你特例,让你可以不用公开,
只是要你先去报备(针对你第 2 点误导的回复,你看懂了吗?)。
再说,有没有违宪不是你我他在这里嘴砲说了算,而是大法官说了算。
5.
你说:

: 105年民进党执政将国民党104提出的法案撤回,
: 105年12月办理3场全国北、中、南三区座谈会,
: 所拿出的版本,除了少掉财务公开、法会收支
: 必须会后30天报备公开的一条条文外,
: 其他全部延用国民党的版本,
: 会中也宣布立法的时程是 今年1月准备送立法院,
: 没参加的人完全被蒙在鼓里。

很高兴你点出了一个事实:目前草案其实就是照抄国民党版本。
于是这牵涉到一个问题:
宗教团体法议题在 KMT 时代就有在谈了,
甚至现在草案其实大部份还是抄 KMT 政府的,
可是为什么 KMT 执政时没什么人理,也没引起巨大反对声浪?
反而现在引起一堆佛教团体串联反对?
答案很简单:
执政党颜色不对。
本来台湾佛教界就是深蓝倾向,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
甚至老早被共产党渗透了。
佛教师也会在传教过程灌输深蓝思想,甚至拑制信徒政治思想,
有些佛教师还灌输支那比较好、比较进步、鼓吹统一的思想
(这里就不再点名某些法师公开说习近平是菩萨)。
而佛教信徒本来就盲信比较多,
大多也只会佛教师说啥就信啥,盲信权威,
没什么思辩能力、只会人云亦云,
老一辈佛教徒特别明显。
这些深蓝倾向佛教团体只是趁机反 DPP 而已,
以及有红色倾向的佛教团体也顺势反对,
让中共看到他们是反 DPP 的,以此表示忠诚。
以前阿扁执政,佛教团体大多都嘛在反对与唱衰,换马英九执政就万事 OK ,
现在蔡英文执政,当然要出来反对。
如果今天是 KMT 执政,推行一模一样的法案,
我相信这些佛教团体声音就会非常小了。
法藏法师不惜用扭曲的方式出名,碰巧现在是 DPP 执政,颜色不对,
于是一堆本来深蓝、深紫倾向佛教团体趁机反对而已。
为了反对政敌,扭曲在所不惜。
不过他的目的达到了,恭喜 ^^
而且最好宗教团体法财务规范会这么容易造成法难,
那么那些严格奉行不捉金银戒的南传佛教僧伽怎么辨。
同样草案在 KMT 时代不出声,现在跳出来反对,政治颜色不对而已。
6.
你说:

: 现在出来喊违宪的宗教人士,
: 如果不算第一线的人,
: 什么叫第一线的人?
: 宗教有分阶级吗?
: 尤其是佛教,中国佛教会、台湾省佛教会
: 都已经连署反对,他们都是第一线的人。

宗教不分阶级,但有分政治颜色。例如:
《净空法师:习近平主席是菩萨再来,再来人,菩萨化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PJsAHULaHQ
再来,你想知道“中国佛教会”历史背景吗? Wiki 介绍:

中国佛教会(英语:Buddhist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缩写:BAROC,简称中佛会),
是一个于1911年成立于中国北京的佛教宗教组织,原名‘中华佛教总会’,
1928年改名为‘中国佛教协会’,1929年再度易名为‘中国佛教会’。
1949年总部迁往台湾后复会,
在党国体制支持下进行全台僧侣、寺院、信徒的登记,
将各乡村寺院、僧侣、居士纳入其各县市支会管辖。
1953年起,每年选择一座佛寺主办的三坛大戒的传戒活动,
改变日本佛教‘肉食带妻’的遗风。
只有经由中佛会的受戒仪式,才能成为合法的僧侣、才能居住或住持寺院。
中国佛教会在戒严体制下是台湾佛教的最高组织,配合政府政令宣传佛法,
透过‘监督寺庙条例’迫使台湾佛教纳入其管辖,压制斋教、一贯道等宗教团体。
1950年代。部分僧团推动“神佛分离’,排斥融合佛、道的民间信仰。
近年来,随着台湾法鼓山、中台山、佛光山、慈济(四大山头)等大寺院的兴起,
该会在台湾的影响减弱不少。

中国佛教会历史可是带有国民党政治目的的泛蓝宗教团体。
宗教团体法议题在 KMT 时代就有在谈了,
甚至现在草案其实大部份还是抄 KMT 政府的,
可是为什么 KMT 执政时没什么人理,也没引起巨大反对声浪?
反而现在引起一堆佛教团体串联反对?
答案很简单:
执政党颜色不对。
执政党颜色不对。
执政党颜色不对。
同样草案在 KMT 时代不出声,现在跳出来反对,政治颜色不对而已。
不然你说说看,同样草案,在 KMT 时代佛教人士也有参与,当时没人有意见,
怎么换了执政党,就如雨后春荀冒出?
本系列文章第一篇发布连署的时间点,
正好也是很多佛教朋友 LINE 讯息疯狂收到宗教团体法要三读通过的谣言时间点,
这些谣言,被泛蓝广为流传,
而且也被指出有中共统战在背后主导: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137775
同样法案, KMT 时代就有在谈了,甚至还进过一读,
有些佛教团体仍没有声音(别说他们不知道这草案存在);
但到了 DPP 时代却如雨后春笋冒出来。
这样的双重标准,令人不得不怀疑没有政治动机在。
7.
你说:

: 58条规定,现在草案版本是57条,
: 那是规定要来管没有登记的宗教团体和‘个人’,
: 但是管什么?
: 管烧香烧纸钱要移给另外的主管机关罚钱,
: 不是管他有没有开收据、财务公开、作帐。
: 大家关心的事,
: 合法要管,不合法的管不到,
: 这样规定做什么?
: 自己一个人弘法的要列册辅导,不知道要辅导什么?

你都不知道要辅导什么?那还能反对一个你不知道的东西,很不简单。
你说:
“不是管他有没有开收据、财务公开、作帐”
草案当然不是在第 57 条管,而是在其他条文有规范。
你真的有看过草案吗?
───我是分隔线───
提一下,
你不想当宗教法人,也可以不登记。只是改发“寺院、宫庙证”而已。
座谈会有人问:

(二)无办理登记为宗教法人,而改发‘寺院、宫庙证’一节,
其证书有效期限有规定吗?亦或无限制?是永续运行的。

内政部回答:

(二)未来登记有案之寺庙若依宗教团体法改领‘寺院、宫庙证’,
又宗教团体法对‘寺院、宫庙证’无规定有效期限。

内政部宗教团体法人法讲义 PDF 第 21 页也有说明:

宗教团体法所谓‘寺院、宫庙’,
系指于该法施行前登记有案之正式登记或补办登记之寺庙,
因监督寺庙条例配合本法施行后3年内废止,
其未能于期限内成为宗教法人,
则改领‘寺院、宫庙’证。

你不成为宗教法人,就领寺院、宫庙证,
还是可以生存啦。
还是可以生存啦。
还是可以生存啦。
个人弘法也没问题,注意不要违反各县市其他法令就好了。
最后,
要反对没关系,本来就有言论与表达反对意见自由,
其实我也认为这草案有很多问题,可以讨论与改进,
但不是用扭曲、散播不实资讯的方式瞎扯草案内容。
: 2.寺庙不怕财务公开,
: 怕的是被绑架来抢寺庙,
: 政府能够保护到所有
: 几万座寺庙的人身跟财产安全吗?
: 这样财务公开之后,
: 可能被勒索、被绑架的后果,
: 算是保障寺庙、保障信众的师父跟道场吗?
: 3.宗教团体法草案明白规定
: “财务报表要事先查核”,
: 如果不是政府认定的支出,
: 财务报表就不能备查,
: 什么是政府认定可以支出的标准?
: 政府还没有说明白,
: 修行人不是为作帐来修行的。
: 4.十几年来,五进立法院的宗教团体法,
: 为什么都没过?
: 是经由宗教界的努力所挡下的。
: 那时不在台湾、年纪小的修行人不知道,
: 那是多悲壮的立法历程,
: 都是喊出违宪的声音,
: 这一次也完全相同的主张,
: 完全没有不同,
: 网络都可以查到很多报导文章与法律论文。
: 5.105年民进党执政将国民党104提出的法案撤回,
: 105年12月办理3场全国北、中、南三区座谈会,
: 所拿出的版本,
: 除了少掉财务公开、法会收支
: 必须会后30天报备公开的一条条文外,
: 其他全部延用国民党的版本,
: 会中也宣布立法的时程是
: 今年1月准备送立法院,
: 没参加的人完全被蒙在鼓里。
: 6.现在出来喊违宪的宗教人士,
: 如果不算第一线的人,
: 什么叫第一线的人?
: 宗教有分阶级吗?
: 尤其是佛教,中国佛教会、台湾省佛教会
: 都已经连署反对,他们都是第一线的人。
: 7.58条规定,现在草案版本是57条,
: 那是规定要来管没有登记的宗教团体和“个人”,
: 但是管什么?
: 管烧香烧纸钱要移给另外的主管机关罚钱,
: 不是管他有没有开收据、财务公开、作帐。
: 大家关心的事,
: 合法要管,不合法的管不到,
: 这样规定做什么?
: 自己一个人弘法的要列册辅导,不知道要辅导什么?
: 8.23场的说明会,
: 拿出来的版本跟去年12月的一模一样,
: 那么去年3场说要广纳意见回去修订的承诺在哪里?
: 去参加的人都说了废话吗?
: 突然又要连开23场,
: 如果开完仍然不纳入宗教团体意见修订
: 就送进立法院,
: 那时候再来反应,
: 不就要跟一例一休、年金、前瞻、同婚等法律一样,
: 再来上街头抗争吗?
: 没有这些出来表达声音的宗教人士
: 不又是跟过去5进5出一样吗?
: 9.政府从下周起的座谈会全部停办延后了,
: 最最重要也最正确的是,
: 大家一起踊跃去参加政府的说明座谈会,
: 把疑问问清楚、把意见说出来,
: 亲自听听各方的说法,
: 不要在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各自解读,
: 网络发生错误资讯的讯息,
: 就是听了还是不清楚造成的误会。
: 要杜绝这个误会,
: 就要宗教界及护法居士共同参与关心宗教立法的事,
: 不要只听少数人或是少数所谓专家学者或是政党立委的说法!
: 关心宗教立法前途就请大家踊跃一起参与弄清楚弄明白!
: #宗教自由
: #拒绝国家机器把黑手伸入宗教
: ※ 引述《datoguo (大头仔)》之铭言:
: : (....中间恕删....)
: : 针对会计制度我要补充说明。
: : 我发现反对理由有些是说啥会计很复杂、会造成道场负担、太过严苛之类。
: : 这根本是假议题。
: : 文章说:
: : “
: : (五)会计制度强制统一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增加宗教团体作帐之财务负担
: :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为尊重宗教团体之自主权,
: : 似应由其自行决定选择何种会计原则。
: : 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会计专业素养,其所得原则上享受免税优惠,
: : 也免除结算申报义务。
: : 因此,应尊重宗教团体之宗教活动收支特性以及习惯,
: : 在一般寺庙,或许应采取简易会计记帐方式,
: : 采取现金收付制原则,达到相当大规模以上之宗教团体,才要求采取权责发生制。
: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强制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
: : 但一定规模以下或采权责发生制显有困难并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
: : 得采现金收付制(草案第22条)。此一管制规定似过于严苛。
: : ”
: : 是这样吗?
: : 《宗教团体法》第二十二条:
: : “
: : 第二十二条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
: : 但一定规模以下或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
: : 前项一定规模,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 宗教法人之会计年度起迄,以历年制为准,并应设置帐簿,
: : 详细记录有关会计事项及凭证;其会计帐簿应保存十年,凭证应保存五年。
: :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总额达一定金额以上者,其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
: : 前项一定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 : ”
: : 权责发生制可是会计学基本原则,它是国际公认标准,可以有效防止造假,
: : 也是所得税法及一些法规规定的团体组织会计基础。
: : 会计基础主要就 2 种:权责发生制与现金收付制。
: : 二选一,一点都不复杂。
: : 目前法规所采之会计原则主要也是这 2 种。
: : 简单说明:
: : 现金收付制:交易事项在收付现金时,才认定交易已发生而入帐,
: : 其收入及费用亦归属于收付现金之会计期间。
: : 权责发生制:凡交易发生时,不论是否收付现金,均应列帐,
: : 而其收入与费用亦于交易发生期(而非现金收付期)认列;
: : 换言之,凡当期已发生之收入费用,不论是否已收付现金,均认为是当期之收入费用

: : 如果有确实作好会计,财务金钱流向清清楚楚,根本不会有问题。
: : 哪里严苛了?
: : 拿会计复杂、宗教团体不能负荷为理由反对,
: : 就好像在说因为宗教团体不会作帐,所以不用监督财务流向,
: : 根本就是因噎废食、本末倒置。
: : 那同样的逻辑,也可以说会计对于政治人物很复杂,政治人物不会作帐,
: : 所以不用监督财务流向。
: : 一定规模以上,会计基础使用权责发生制,这是现有法规规定。
: : 例如现行财团法人的会计基础,就是权责发生制。
: : 老早行之有年了。
: : 人家财团法人宗教团体就可以适应的很好,没有问题。
: : 有因此发生困难吗?有因此造成法难吗?
: : (有不少佛教团体其实是财团法人喔,可是用权责发生制一样活的好好的)
: : 而一定规模以下,《宗教团体法》第 22 条也很明确让你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制。
: : 第 22 条很明确说:
: : “
: : 第二十二条 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
: : 但一定规模以下或报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
: : ”
: : 现金收付制就是记载实际现金的收入与支出。
: : 一般简单记帐,以及金流不大的情况,用的就是现金收付制。
: : 最基本就是要记好现金收入多少、支出多少,
: : 如果整个道场没人会会计,大可以请会计事务所帮忙,费用其实不会很贵,
: : 一年也只有一两次而已。
: : 《宗教团体法》第 22 条明确让你如果是一定规模以下,可以选择现金收付制,
: : 只是你要先跟主管机关报备。
: : 第 22 条说明就写的很清楚:
: : “
: : 一、第一项及第二项明定宗教法人之会计基础,原则采权责发生制,
: : 但属于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一定规模以下或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得采现金收付制。”
: : 现有一定规模以上的财团法人宗教团体会计本来就是用权责发生制,
: : 一定规模以下的本来就是用现金收付制。
: : 这一条是现况的法制化,哪里会对宗教团体造成困难?会造成严苛?
: : 哪里严苛了?
: : 放心,这草案不会灭了佛教。
: : 没听过因为帐记清楚而灭的 XD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13:49:00
感谢大德为佛教界付出
作者: Pietro (☞金肃πετροσ)   2017-07-25 14:03:00
等你好久了佛教会反宗教团体法很久了 两年前也有开过研讨会只是现在执政党颜色不对 导致一堆新警察出来帮腔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5 14:10:00
大概等一下有人又会跳针,捐一百块,看财报...(都不用依据条文的跳针)
作者: MartinJu (荒谬人生)   2017-07-25 15:59:00
嫌作帐麻烦可以不要收钱啊,不知道是谁的问题
作者: ppt51543 (不要五四三)   2017-07-25 17:06:00
阿弥陀佛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7-25 19:22:00
列册辅导说不是禁止 那是要辅导他可以传教?一定是辅导他不能传教 软性跟硬性差别在法律位阶我也不是宗教人士 当我跟别人说佛法概念的我叫要被政府列册辅导 板上九成都需要列册辅导连你也要开始列册辅导了 好好笑
作者: kalestorm (没心情)   2017-07-25 21:18:00
为什么要辅导不能传教啊,让自己没事找事吗 XDQ17写列入那条,是因为“宗教辅导”是地方自治事项。地方制度法就有那条。
作者: scarfman (大天使卯月的笑容最棒了)   2017-07-26 01:23:00
推详尽分析 都说明这么清楚了 怎么还有人能不断跳针?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7 21:38:00
不会禁止 那列册辅导的作用是什么? 现在空污噪音不能罚?
楼主: datoguo (大头仔)   2017-07-28 10:58:00
你瞎扯列册辅导是在禁止,拿空污法出来讲很好笑。你传法过程如果制造空污,那当然会被罚钱。可这与你扭曲所谓的禁止传法是两回事。就算非宗教活动,制造空污也一样罚钱。请搞清楚,不同法案目的不同,列册辅导目的当然也不同。宗教团体法的目的是宗教法人的设立与登记,以及行政规章,是故草案列册辅导是交给地方政府自治规范,也就是宗教辅导,这是地方制度法本来就有的项目。..而宗教团体法的列册辅导(也就是地方制度法的宗教辅导)是什么?其实就是辅导登记与统计。你可以看一下内政部民政局定义的宗教辅导好吗?http://www.moi.gov.tw/dca/02faith_001.aspx它可不是指禁止传教,不要瞎扯,这很好笑。你可以举证宗教团体法哪里明确有禁止两字?不要一直瞎扯好吗?也看看人家内政部规范好吗?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1:59:00
希望H大能真的了解人家说什么而不是完全以错误资讯先入为主否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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