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念地藏经 石晋华逃过一劫

楼主: GFDS (on diet)   2014-08-08 23:31:00
http://0rz.tw/dzkGL
死刑犯列表
我觉得也可以自己来查查看大概是谁
1996年的报导说是8年前
也就是1988年左右
行刑处是在台北
未实际参与抢案 表示是个集团
....
好像没有符合的
※ 引述《AnpingTW (七月七日安平见)》之铭言:
: 推 tvfan:我晚点再打电话卢他们...因为即使不是真的总该有传言吧 08/08 11:33
: → tvfan:这事情岂能随便放过,我会追根究柢 08/08 11:34
: → tvfan:再不行,我会请朋友用记者身分去追新闻 08/08 11:34
: t菩萨您好,阿弥陀佛!
: 国家设立监狱的目的是为了矫正犯罪
: 这代表国家编列预算、人员等等都是为了实践此一目的
: 所以在高雄第二监狱服务的公务员必须要以“矫正犯罪”为最主要工作
: 您第一次把这种文章寄到首长信箱去询问时
: 末学就觉得相当不妥当
: 但您既然宣称是为了追求真相等等的
: 末学也就保持沉默
: 而高雄第二监狱的人员也回信给您了
: 现在的情形看起来是您没得到您满意的答复
: 于是您就要继续进行所谓的“求证”
: 甚至要动用记者?
: 末学斗胆请问您
: 这件事情跟公共利益有何关系?
: 又公务员领取的薪水是由大众缴纳的税金而来
: 浪费公务员上班时间就等于浪费十方大众的时间
: 还有您所谓的记者朋友
: 如果确实是目前线上的记者
: 这则超过十年的旧闻有何专题报导的价值?
: 若真的追了又有哪家媒体的主编会上稿?
: 末学在此并建议您了解有关行政程序法对一再重复陈情的处理方式
: 抱歉,本篇文章没论及佛法,
: 如板主认为不妥请删。
: 末学忏悔
: 南无阿弥陀佛!
: 备注:
: 行政程序法第 173 条
: 人民陈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处理︰
: 一、无具体之内容或未具真实姓名或住址者。
: 二、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陈情者。
: 三、非主管陈情内容之机关,接获陈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机关陈情者。
作者: bobju (枯藤老树昏鸦)   2014-08-09 00:14:00
那看来应该是虚构的,不必太认真了
作者: d8888 (Don)   2014-08-09 00:26:00
那个表我早查过了,上面1988年的部分写着“部分”并非全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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