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经]《菩提道次第广论》布施波罗蜜 (11)

楼主: cool810 (silence)   2014-07-17 18:23:44
《菩提道次第广论》〈上士道.布施波罗蜜〉 pg266L3~pg266L10
寅一、学习布施 卯一、布施度性
初中分四:一、布施度性;二、转趣发起布施方便;三、布施差别;四、此等略义。
科判:{卯二、转趣发起布施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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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学论》说,如是至心于有情所,已舍衣食及房舍等,若受用时当作是念,为利他故
受用此等。若忘此心,爱着自利而受用者,是染违犯。若无爱着,或忘安住缘利一切有
情之想,或贪利益余一有情,非染违犯。(堕罪有二种:染违犯与非染违犯,皆堕罪)
于已施他作他物想,为自受用成不与取,若价满足,犯别解脱他胜处罪。
此中有说:以是回施一切有情,待一有情价不能满,故无他胜。有余师说︰于一一有情
皆施全物,前说非理。余者又云:虽已施他,他未摄受,故无他胜。
其密意者,谓于人趣至心回施,他亦了知执我有时,作他物想为自利取,若价满足可成
他胜,故说是为他部之义,亦不应理。
若谓受用他有情物作利他事,由作是念而受用者,悉无违犯。
───────────────────────────────────────
.《集学论》中说:如是已从内心深处对有情施舍了衣食、住宅等,如果要受用时,应
想:为了利益众生,我受用这些。如果忘失了利他心,只是爱着自己的利益而受用,则属
于“染违犯堕罪”。如果没有爱着自己的利益,但忘记要安住心缘利益一切有情之想,或
者只贪执要利益某个有情,则属于“非染违犯堕罪”(有二种堕罪)。《集学论》又说:
“对于已经布施给其他众生、已作他物想的已施物,为了自己而又再度受用,这是成了不
与取;如果价值过量,则犯别解脱根本罪。”对此句的密意,众说纷纭。以下宣说几种不
同观点。有人说:因为这是回向布施给一切有情,应当是由一切有情共同分享,每个有情
只享有其中一分,所以价值不会过量,不会犯他胜罪。又有人说:对每个有情都是布施整
个所施物,所以前面的说法不合理。还有人说:虽然心中已布施给他人,但他人并没有摄
取,因此犯他胜罪的条件不具足。(宗大师开显《集学论》中此句的密意)这一句的密意
是:对六道中的人道已经至心回向布施,他也知道并执著这是我所拥有的,这时已作了他
物想,但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又受取,如果价值过量,就构成他胜罪。所以说“这种说法
只是其他部的宗义”也不合理。但如果是受用而作利益他人的事,这样作意而受用,就没
有违犯别解脱根本戒的他胜罪。
■ 解说──
请看文,“集学论说,如是至心于有情,已施衣食及房舍等,若受用时作是念,为利
他故受用此等。”
已将一切所有施舍有情了,受用时,若忘了利他,只想着自利而使用,将成为过失。
若是菩萨就犯了堕罪。忘记已将一切所有施舍有情,也是过失。虽未想到自利,却忘记已
将这一切所有施舍有情了,这样也是一种过失。有时虽未想到自利,但为了某位或某些有
情而生起贪心,也是过失,对一切有情应一视同仁,若起贪著而分别彼此,也是堕罪。这
里讲到两种堕罪:染污堕罪﹑非染污堕罪。
请看文,“若忘此心,爱着自利而受用者,是染违犯。若无爱着,或忘安住缘利一切
有情之想,或贪利益余一有情,非染违犯。”
“染违犯”即染污堕罪。“若忘此心,爱着自利而受用者,是染违犯。”这是一种堕
罪。另一种是“若无爱着,或忘安住缘利一切有情之想,或贪利益余一有情,非染违犯。
”此中有二项,是非染污堕罪。
从内心已将所有的布施了,实际上受用时却想着:“这是我为了我自己而受用的。”
念头出现是一种跟我执连在一起的,故是有染污的堕罪。若不是想着“我要用的”,而是
想要利益某一人,为了他而产生一种贪,但是,这跟我执并没有连接,而是一种利他的想
法,但是那时也是有一种执著,如此的执著并不是补特伽罗我执﹑我爱执等等,但是仍然
是对众生没有平等的看法,如此是非染污的罪。非染污堕罪有两种,刚刚讲的是第二种,
《广论》里讲的第一种是“心里在受用时忘了这是已给众生”,这也是非染污罪。
所以,非染污的堕罪有两种,有染污的堕罪是一种。
下面引述《集学论》为能立因。
请看文,“于已施他,作他物想,为自受用成不与取,若价满足,犯别解脱他胜处罪
。”
若已布施了,也已将这些东西作他人之物想了,若取用,将会构成不与取,犯了偷窃
。一般,不与取不见得会构成他胜罪,但是使用之物的价格,若达国家法律订定之小偷标
准,就会违犯别解脱戒之他胜罪。若真的构成他胜罪,麻烦就大了,所以,一开始时心中
不要施舍比较好吧!构成他胜罪,麻烦就很大了,所以要解决问题。到底会不会真的成为
他胜罪呢?“此中”即于此下面将会解释。下面有三种不同之看法。
请看文,第一种:“此中有说,以是回施一切有情,待一有情价不能满,故无他胜。
”第二种:“有余师说,于一一有情,皆施全物,前说非理。”第三种:“余者又云,虽
已施他他未摄受,故无他胜。”
三种不同看法中,只有第二种说有他胜罪,第一和第三都说无他胜罪,这些都是大学
者说的。宗喀巴大师讲出他们的密意,不同的人想着同样一件事,解释又不相同,故宗大
师撷取他们的密意。
请看文,“其密意者,谓于人趣至心回施,他亦了知执我有时,作他物想为自利取,
若价满足可成他胜,故说是为他部之义,亦不应理。若谓受用他有情物作利他事,由作是
念而受用者悉无违犯。”
我们使用的东西都是人所使用的东西,会构成他胜罪,是物品已回施人道有情,回施
的对象知道你已将物品回施给他了,而且生起“我的”的想法,这样若私自取用,将会构
成他胜罪。只有意乐上施予,对方未生起“我的”之想,取用则不构成他胜罪。
虽无他胜罪,但不表示无过失。犯了他胜罪,会有失去僧人身分的危险性,问题就很
大了。有过失,有前面提到的染污堕罪或非染污堕罪。《集学论》说有犯他胜罪之虑,其
中密意如何,应该知道。不同学者作不同解释,宗大师撷取他们的密意,在此加以解释,
谈论构成他胜罪的问题。虽无他胜罪,但不是完全无过失。
怎么无过失?“故说是为他部之义,亦不应理”。有他部说会构成他胜罪,宗大师说
不应理。
请看文,“若谓受用他有情物作利他事,由作是念而受用者悉无违犯。”心中已将身
受用善根施舍了,受用时忘记利他,会有过失,有染污堕罪或非染污堕罪。若为利他而受
用,则绝无堕罪。为利他而受用回施他人之物,绝无堕罪。我们应如此修行。受用时,应
为利他而使用他之物。接着,引述能立之根据《集学论》。
-摘自《菩提道次第》雪歌仁波切讲授 法炬法师翻译
此文稿为自他学习而做,仅供参考,容有疏失,恳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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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1014a (正法将兴)   2014-07-17 18:48:00
随喜
作者: AnpingTW (七月七日安平见)   2014-07-17 21:31:00
随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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