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tacoyo (ˋ(′_‵||)ˊ)
2014-01-11 12:59:39其实龙王是可以抗辩的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11 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就整个讨论串看来,似乎是龙王先被影射妈宝
才跳出来为自己辩白,应属自辩或保护自己合法利益(名誉)
再者,对造上过不只一次电视节目(前文有版友提供连结)以及拥有粉丝专业
则对造为公众人物,属“可受公评”之对象应可确定。
这是本事件前题应先确定之事,之后再讨论适当评论与否
个人认为龙王可以抗辩下列几点:
1.龙王有充分证据证实自己说话内容的真实性
2.内容虽涉及对方私德,但是也涉及数名男性同胞之名誉与利益(绿绿der?)
("三人以上"在法律上就叫"公然"或"众"了,要说是公共利益也无不可)。
3.对方是公众人物,属可受公评之事,自己亦无不当之评论(日前有则新闻,有人骂对方
“不要脸”、“贱人”、“肖查某”也被判无罪,相较于此,龙王的言论也很难说有过当)
以上是一点点浅见,如有误也欢迎各位纠正
也请各位手下留情,谢谢
==
补充一下
网络发表任何文章与言论,虽然并未指名道姓(没有指明龙王姓名或ID)
但若于文章或是言论内容,在客观上明显可推测出其文章所针对之对象为何人
(事实上也就是明显可特定出文章所指是龙王,才会有人去指责龙王)
因此龙王主张自辩或保护自己利益是没有问题的
反而对方文章因为可得特定龙王,并且使龙王名声受损(被网友指责)
对方仍有可能构成毁谤罪。
※ 引述《lovetiti (爱太太)》之铭言:
: 就我的看法 她应该告你“加重诽谤”才对
: 因为加重诽谤比较严重 而且应该会成案
: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
: 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 后面这段 很多人会误会
: 以为只要我说的是事实 就不会被罚
: 但法条的意思其实是:
: 如果你讲的东西是私德 无关公众利益 但却会损害当事人名誉的话
: 就算你说的是事实 也是违法的
: 所以大家以后发文 还是注意点比较好.......
: 补个例子给您参考
: http://tinyurl.com/6tbt2p2
: ※ 引述《blsy4300145 (亚洲桶神)》之铭言:
: : happy4124 怒提告妨害名誉
: : 我礼拜二要去警察局作笔录了QQ
: : 纠竟会不会变成法院认证呢?
: : 还请大家谨慎发言
: :
作者:
canon6d (6DII)
2014-01-11 13:42:00推用心
作者:
nonoway (Wei)
2014-01-11 13:59:00在备份~
作者: JGZ (安静策) 2014-01-11 14:15:00
龙蛙之战~精彩万分
感觉抗辩应该不难 只要能举出文章内容是在讲自己就好了
作者:
blsy4300145 (一日統粉 終生統粉)
2014-01-11 14:23:00老实说若不是牵连者众 我实在不是很想和她纠缠
这么长的故事很好奇要做多久笔录 如果单靠警察打字速度
所以警察会一直劝和 但是原告很坚持的话还是要接 因为会被告 应该可以带电子档去做笔录
要带的话还是把内容用纸本印下来吧 如果笔录的警察是年纪较大的人的话 他们看电脑应该颇痛苦XD
作者:
Sechslee (ï½·ï¾€â”â”(゚∀゚)â”â”!!)
2014-01-11 15:13:00就有人看出来然后去LOL版酸龙王啊www没人看得出来也不会有今天这事了
作者:
blsy4300145 (一日統粉 終生統粉)
2014-01-11 15:13:00lol板29103 下面嘘文看一下....我也是被爆料才知的
蛙文没明指,可是龙友与蛙友都知道他们俩人在交往;后来蛙友跑去骂龙结果大家都知道,以为龙玩弄蛙,龙王名
誉受损,饱受对友指责,不堪精神苦痛才回文说明,蛙还有
作者:
Bifrost (Gui)
2014-01-11 19:06:00那她如果告重伤害罪呢?
楼主: tacoyo (ˋ(′_‵||)ˊ) 2014-01-11 19:11:00
假设龙王被"擒抱",这个擒抱似有刑法第304条强制罪之嫌
楼主: tacoyo (ˋ(′_‵||)ˊ) 2014-01-11 19:12:00
那龙王为了阻止擒抱之不法侵害而推倒对方应可主张正当防卫
作者:
blsy4300145 (一日統粉 終生統粉)
2014-01-11 20:08:00.....重伤害? 她当初只是跌坐在地上 根本没伤阿= ="
作者:
blsy4300145 (一日統粉 終生統粉)
2014-01-11 20:09:00就像小朋友赖皮那样 四肢巴在地上不肯起来 囧
重伤害得要致残.龙王最多最多就是过失伤害.而龙王是
被擒抱(强制罪)下的自然反应,根本连违法都难以成立
作者:
Bifrost (Gui)
2014-01-11 20:50:00重伤害是我开玩笑那篇打脸文的qq
两个人可私下和解的事情还闹到法院去 无聊两边都很无聊
作者:
vickalex (专职投机者)
2014-01-11 23:54:00一点都不无聊啊就是有怎样都没事的想法现代人才道德沦丧
作者: PhosphorK (K) 2014-01-12 01:16:00
比较认同此篇论点
作者:
lovetoo (too)
2014-01-12 09:54:00第三款很难拿来抗辩吧!至于原文内容提及那些"伤害"内容,如超过六个月告诉期间也没用
作者:
chien17 (加加减减)
2014-01-12 20:46:00专业推
作者: SelTek (ToFu) 2014-01-15 00:35:00
推楼上XDDDD
作者: STUCHU (初初A++) 2014-01-21 11:03:00
可能严重影响到他日后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