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爱到妈宝男友卡惨死 怎解?

楼主: tacoyo (ˋ(′_‵||)ˊ)   2014-01-11 12:59:39
其实龙王是可以抗辩的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11 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就整个讨论串看来,似乎是龙王先被影射妈宝
才跳出来为自己辩白,应属自辩或保护自己合法利益(名誉)
再者,对造上过不只一次电视节目(前文有版友提供连结)以及拥有粉丝专业
则对造为公众人物,属“可受公评”之对象应可确定。
这是本事件前题应先确定之事,之后再讨论适当评论与否
个人认为龙王可以抗辩下列几点:
1.龙王有充分证据证实自己说话内容的真实性
2.内容虽涉及对方私德,但是也涉及数名男性同胞之名誉与利益(绿绿der?)
("三人以上"在法律上就叫"公然"或"众"了,要说是公共利益也无不可)。
3.对方是公众人物,属可受公评之事,自己亦无不当之评论(日前有则新闻,有人骂对方
“不要脸”、“贱人”、“肖查某”也被判无罪,相较于此,龙王的言论也很难说有过当)
以上是一点点浅见,如有误也欢迎各位纠正
也请各位手下留情,谢谢
==
补充一下
网络发表任何文章与言论,虽然并未指名道姓(没有指明龙王姓名或ID)
但若于文章或是言论内容,在客观上明显可推测出其文章所针对之对象为何人
(事实上也就是明显可特定出文章所指是龙王,才会有人去指责龙王)
因此龙王主张自辩或保护自己利益是没有问题的
反而对方文章因为可得特定龙王,并且使龙王名声受损(被网友指责)
对方仍有可能构成毁谤罪。
※ 引述《lovetiti (爱太太)》之铭言:
: 就我的看法 她应该告你“加重诽谤”才对
: 因为加重诽谤比较严重 而且应该会成案
: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
: 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 后面这段 很多人会误会
: 以为只要我说的是事实 就不会被罚
: 但法条的意思其实是:
: 如果你讲的东西是私德 无关公众利益 但却会损害当事人名誉的话
: 就算你说的是事实 也是违法的
: 所以大家以后发文 还是注意点比较好.......
: 补个例子给您参考
: http://tinyurl.com/6tbt2p2
: ※ 引述《blsy4300145 (亚洲桶神)》之铭言:
: : happy4124 怒提告妨害名誉
: : 我礼拜二要去警察局作笔录了QQ
: : 纠竟会不会变成法院认证呢?
: : 还请大家谨慎发言
: :
作者: canon6d (6DII)   2014-01-11 13:42:00
推用心
作者: petrinet (派大星)   2014-01-11 13:54:00
赞哦
作者: nonoway (Wei)   2014-01-11 13:59:00
在备份~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14:13:00
又备份囉~龙王加油!
作者: JGZ (安静策)   2014-01-11 14:15:00
龙蛙之战~精彩万分
作者: HydeTseng (H.T)   2014-01-11 14:19:00
感觉抗辩应该不难 只要能举出文章内容是在讲自己就好了
作者: blsy4300145 (一日統粉 終生統粉)   2014-01-11 14:23:00
老实说若不是牵连者众 我实在不是很想和她纠缠
作者: jimmy8343 (键盘批踢踢观察家)   2014-01-11 14:32:00
这么长的故事很好奇要做多久笔录 如果单靠警察打字速度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14:35:00
所以警察不爱接这种案,好像没积分呢.
作者: jimmy8343 (键盘批踢踢观察家)   2014-01-11 14:37:00
所以警察会一直劝和 但是原告很坚持的话还是要接 因为会被告 应该可以带电子档去做笔录
作者: HydeTseng (H.T)   2014-01-11 14:41:00
要带的话还是把内容用纸本印下来吧 如果笔录的警察是年纪较大的人的话 他们看电脑应该颇痛苦XD
作者: snow5wave ( )   2014-01-11 14:52:00
加油!
作者: calllmedady (...)   2014-01-11 15:02:00
可我看原文没暗示是指龙王吧?
作者: Sechslee (キタ━━(゚∀゚)━━!!)   2014-01-11 15:13:00
就有人看出来然后去LOL版酸龙王啊www没人看得出来也不会有今天这事了
作者: blsy4300145 (一日統粉 終生統粉)   2014-01-11 15:13:00
lol板29103 下面嘘文看一下....我也是被爆料才知的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15:32:00
蛙文没明指,可是龙友与蛙友都知道他们俩人在交往;后来蛙友跑去骂龙结果大家都知道,以为龙玩弄蛙,龙王名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15:33:00
誉受损,饱受对友指责,不堪精神苦痛才回文说明,蛙还有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15:34:00
脸告?纯粹赌运气或是想逼和解吧.
作者: jimmy8343 (键盘批踢踢观察家)   2014-01-11 15:39:00
可能女方没想清楚吧 互告女方被诉的机会还比较大
作者: ooyy5566 (继续潜藏)   2014-01-11 17:38:00
这样很好啊 法院认证的____
作者: Zhang97226 (小槟)   2014-01-11 18:17:00
推 龙王加油
作者: Bifrost (Gui)   2014-01-11 19:06:00
那她如果告重伤害罪呢?
楼主: tacoyo (ˋ(′_‵||)ˊ)   2014-01-11 19:11:00
假设龙王被"擒抱",这个擒抱似有刑法第304条强制罪之嫌
楼主: tacoyo (ˋ(′_‵||)ˊ)   2014-01-11 19:12:00
那龙王为了阻止擒抱之不法侵害而推倒对方应可主张正当防卫
作者: blsy4300145 (一日統粉 終生統粉)   2014-01-11 20:08:00
.....重伤害? 她当初只是跌坐在地上 根本没伤阿= ="
作者: blsy4300145 (一日統粉 終生統粉)   2014-01-11 20:09:00
就像小朋友赖皮那样 四肢巴在地上不肯起来 囧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20:31:00
重伤害得要致残.龙王最多最多就是过失伤害.而龙王是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20:32:00
被擒抱(强制罪)下的自然反应,根本连违法都难以成立
作者: rottenrotter (trash)   2014-01-11 20:41:00
就算过失伤害好了,罚金五百送她买药吧~
作者: Bifrost (Gui)   2014-01-11 20:50:00
重伤害是我开玩笑那篇打脸文的qq
作者: osmanthusjo (观念快扭曲了)   2014-01-11 22:33:00
两个人可私下和解的事情还闹到法院去 无聊两边都很无聊
作者: shiningwing (热血高校中肯番长 飞小羽)   2014-01-11 23:02:00
我想看法院认证XDDDDD
作者: vickalex (专职投机者)   2014-01-11 23:54:00
一点都不无聊啊就是有怎样都没事的想法现代人才道德沦丧
作者: PhosphorK (K)   2014-01-12 01:16:00
比较认同此篇论点
作者: eddiesun (QAQ)   2014-01-12 04:45:00
不能行使权力喔 管真多
作者: lovetoo (too)   2014-01-12 09:54:00
第三款很难拿来抗辩吧!至于原文内容提及那些"伤害"内容,如超过六个月告诉期间也没用
作者: chien17 (加加减减)   2014-01-12 20:46:00
专业推
作者: GIMIKING   2014-01-14 22:04:00
伤害...被打脸文打的脸太痛了要告伤害吗XDD
作者: SelTek (ToFu)   2014-01-15 00:35:00
推楼上XDDDD
作者: STUCHU (初初A++)   2014-01-21 11:03:00
可能严重影响到他日后____
作者: ilikebrandy (我不爱白兰地)   2014-03-17 08:13:00
推法院认証、妈我上台湾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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