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龙王是可以抗辩的
中华民国刑法
第 311 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就整个讨论串看来,似乎是龙王先被影射妈宝
才跳出来为自己辩白,应属自辩或保护自己合法利益(名誉)
再者,对造上过不只一次电视节目(前文有版友提供连结)以及拥有粉丝专业
则对造为公众人物,属“可受公评”之对象应可确定。
这是本事件前题应先确定之事,之后再讨论适当评论与否
个人认为龙王可以抗辩下列几点:
1.龙王有充分证据证实自己说话内容的真实性
2.内容虽涉及对方私德,但是也涉及数名男性同胞之名誉与利益(绿绿der?)
("三人以上"在法律上就叫"公然"或"众"了,要说是公共利益也无不可)。
3.对方是公众人物,属可受公评之事,自己亦无不当之评论(日前有则新闻,有人骂对方
“不要脸”、“贱人”、“肖查某”也被判无罪,相较于此,龙王的言论也很难说有过当)
以上是一点点浅见,如有误也欢迎各位纠正
也请各位手下留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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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
网络发表任何文章与言论,虽然并未指名道姓(没有指明龙王姓名或ID)
但若于文章或是言论内容,在客观上明显可推测出其文章所针对之对象为何人
(事实上也就是明显可特定出文章所指是龙王,才会有人去指责龙王)
因此龙王主张自辩或保护自己利益是没有问题的
反而对方文章因为可得特定龙王,并且使龙王名声受损(被网友指责)
对方仍有可能构成毁谤罪。
※ 引述《lovetiti (爱太太)》之铭言:
: 就我的看法 她应该告你“加重诽谤”才对
: 因为加重诽谤比较严重 而且应该会成案
: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
: 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 后面这段 很多人会误会
: 以为只要我说的是事实 就不会被罚
: 但法条的意思其实是:
: 如果你讲的东西是私德 无关公众利益 但却会损害当事人名誉的话
: 就算你说的是事实 也是违法的
: 所以大家以后发文 还是注意点比较好.......
: 补个例子给您参考
: http://tinyurl.com/6tbt2p2
: ※ 引述《blsy4300145 (亚洲桶神)》之铭言:
: : happy4124 怒提告妨害名誉
: : 我礼拜二要去警察局作笔录了QQ
: : 纠竟会不会变成法院认证呢?
: : 还请大家谨慎发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