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键盘律师,大学跟研究所有幸在猫空大学念过一些劳动法,虽然看了这么多天歹戏拖棚有很多话想说,也对工会律师的论述…,还是先回应这次工会FB的论述。
1. 同意书的法律定位
契约双方当事人,当然是工会跟会员,会员交出三宝给工会保管,民法上属于寄托契约(民法第589条以下),而受寄人(工会)应负保管责任,应无疑问。惟就双方是否就寄托物之返还期限有约定?就目前所看到的消息,笔者以为应系约定至罢工行为终了后为合理,但并非表示寄托人仅得在期限届满后取回寄托物,而系依据民法第597条得随时请求返还,此条文属于强制规定而非任意规定,只要工会没有依约定返还三宝,当然系违约行为。
另外,工会不返还护照可能违反护照条例第32条非法扣留护照,是刑事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成立诬告罪?
犯罪行为的基本,若依学界通说的三阶段论,应检视构成要件、阻却违法事由、罪责是否符合。诬告罪定于刑法第169条“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系解释上属于国家法益,系为保护国家司法资源不被滥用。
重点来了,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必须“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并不是出于要让人受刑事处罚的意思,便不符合本项构成要件。另最高法院也表明,诬告必须事实“完全出自虚构”才符合要件,如果系出于误会或有合理怀疑者,并非当然得以诬告罪相绳。
工会若有干部要对这些会员提出告诉,必须要证明会员去警察局报案是有要让干部受刑事处罚之故意,以及所述内容完全虚构,举证责任非常沉重的。
3.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刑法第214条“明知为不实之事项,而使公务员登载于职务上所掌之公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义务律师团指出外交部官员可能触犯,但拆解构成要件后,仍有许多疑虑。
不实之事项,律师团应是指“护照遗失”的部分,因法律上遗失系指“非出于本人意愿脱离持有范围并丧失占有”,依据寄托契约寄托于工会处,应尚未脱离持有关系,非属遗失之情形,惟在经请求返还却拒绝返还的情况下,工会有易持有为所有之意思,会员应得主张遗失。
另,构成要件要求“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登记护照补发原因应对工会无直接影响,既无影响何言损害之有,当然不符构成要件。
小弟键盘法律见解如上,如有不充分或有疑虑,欢迎一起讨论。
※ 引述《fasioaoi (lovecat)》之铭言:
: https://www.facebook.com/1741021699465655/posts/2445602089007609/
: 义务律师团来罢工棚轮值的第一天,谢谢林智群律师、许绍维律师的支持,林智群律师也
: 特别上台和会员说明,长荣空服员当初都有签署同意书将三证委由工会代为保管,若再以
: 遗失或去警察局报案等理由向外交部申办重发护照,不仅当事人有诬告之疑虑,外交部公
: 务员也可能有登载不实的相关刑责。
: 本会也在此谴责长荣航空公司鼓励空服员采取这种有法律疑虑的作法,并不负责任,若长
: 荣航空公司希望空服员尽速归队、返家,应尽速开启正式协商,让罢工和平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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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姐们醒醒吧!
: 这就是口口声声说要保护妳们的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