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是法律系 只是帮忙查查资料
请法律人一起讨论看看 指教一下 这段到底在说什么
https://reurl.cc/rOYjk
。本件上诉人于105年6月22日进行罢工投票通过罢工,原对外宣布于7月暑假择期罢工,
嗣于隔日即105年6月23日18时01分于工会脸书宣布自105年6月23日24时开始罢工,
上诉人从宣布罢工到开始罢工,期间仅6个小时,确实属突袭性罢工,
面对上诉人此种突袭式罢工行动,衡情参加人须采取紧急应变措施作为因应,
以维持营运,避免严重影响旅客权益,是以参加人在罢工之前,
即宣导或说明希望员工可以选择不参与罢工或给予罢工期间出勤员工若干奖励金,
此系参加人合法、合理对抗手段,不应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等语,
经核并无违工会法第35条第1项第1款、第4款、第5款
之立法意旨。上诉意旨主张华航空服员于罢工进行期间便已得知,倘若不配合罢工,
便能在事后获取更有利的差别待遇,故参加人所为之行为显然系不当劳动行为甚明,
原判决错误引用学者林佳和及及德国法院之见解,
且未说明未参予罢工之空服员为何不影响上诉人之罢工活动,
显有判决不备理由之违法云云,不足凭采。”
另外
这维基百科写的 我也不知道对或错 烦指教
不利益待遇 雇主以劳工身为工会之会员、欲加入工会或组成工会、
进行工会之正当行为为由,解雇此劳工或为其他不利益待遇时,
将成立不当劳动行为。此外,如雇主对特定劳工并没有积极的不利益行为,
改以对其他劳工有利之待遇,使相对之特定劳工有不利益时,
亦会构成此条所规定之不当劳动行为。
补充一下:
我是指罢工后 全部的人的年终都取消
然后再以奖金的名义 发给没有参与罢工者
这样会不会构成 不利益待遇
(这跟华航那个不太一样 华航那个是事后把没罢工的人加到跟罢工的人一样)
※ 引述《safy (Ty)》之铭言:
: 事件全文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284951
: 我非法律科系出生, 如果有键盘律师或专业律师愿意一起讨论
: 大家一定都很开心, 就算有提出另一种见解, 那就一起讨论
: 这个诉讼全名
: 106年度诉字第782号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与劳动部间不当劳动行为争议事件
: 而这个是台湾最高法院的判决, 效力胜过地方法院, 也就是在法界中仍有一定地位
: 公告日是2017/09/12, 距离今年差不多快两年
: 而这个事件让某工会败诉, 费用自掏腰包全出, 这案件可以上诉
: 不过这件事情已经快满两年了, 真的有上诉吗?
: 原告 = 某工会
: 参加人= 华航
: 被告 = 劳动部
: 我简短解释一下这事件
: 当初某工会要求的是, 华航替非会员提高薪资, 违反团体协约法
: 也就是禁搭便车的部分, 这边引用工会法35条
: 无视禁搭便车, 为影响了工会的运作
: 然后要求根据禁搭便车条款约定, 要再往上补差额(此案件是2美元)
: 举例来说: 日支费90->150, 如果某公司把非会员提升到150元, 那工会会员就要210元
: 中间是引用各法条内容, 不用另外再查
: 我也不另外复制贴上占用版面
: 里面最重要的一个就是缔结团体协约有规定, 如果有违反
: 那么就不能算"团体协约"而只能当"一般集体性协议",也就是民事诉讼的部分
: 那到底违反了什么? 依照文章直接描述
: 原告另有非属工会会员之林佳玮秘书长、毛振飞顾问、吴俊达律师 及刘冠廷律师等人
: 实不符上开团体协约法第8条所定工会推派之团体协商代表需以工会会员为限之要件
: 就是战犯四人, 导致这个禁搭便车的性质不是团体协约
: 所以只能用一般性集体协议, 而不适任团体协约法,而且因违规在前
: 即使事后开会认定他是团体协约也没用, 这不是民间承认就能算的
: (哀...这里面还有人要选2020立委...)
: 所以华航不鸟禁搭便车跟团体协约没关系, 这只能从一般协约的债务履行来看
: 接着就来扯工会法的部分
: 这边有一个很重要的关键, 我把名词置换一下
: 华航对于某项与工会间之协议之法律见解
: 不能因与工会主张不同即被认定为构成不当劳动行为。
: 简单说, 不当劳动行为不是工会说的算, 还是要从法院和契约来认定
: ==
: 所以, 从工会法来看, 这事件也不会构成不当劳动行为
: 接着是, 华航在罢工期间提高员工福利的部分, 工会又拿工会法35条来嘴
: 罢工之争议行为发起时,工会本得尽力宣扬、争取员工与社会认同
: 。同样地,雇主也当然可以争取员工认同,争取员工不参与罢工,
: 此系雇主合法、合理对抗手段,不应认定为不当劳动行为。
: 先不说那个什么...不需要社会认同的什么鬼
: 提供罢工期间员工的福利, 也就是让劳方在两个团体中择优而居, 这是合法合理的
: ==
: 另外突袭式罢工, 在文章内也有相关描述
: 原告从宣布罢工(105年6月23曰18时01分),到开始罢工(105年6月23曰24时),
: 期间仅5个小时,确实属突袭性罢工。
: 5小时预告的都被最高法院认定是突袭式罢工
: 2小时预告的那肯定比突袭式罢工还猛阿
: 所以什么投票通过开始算, 法院认定上 "完全是鬼扯"
: ==
: 这份判书, 有几个重点
: 1.我国只要通过团体协约法, 那禁搭便车是允许的
: 华航那次是因为有X队友导致出局, 如果没有人犯错, 依照团体协约法就不会有这蠢事
: https://youtu.be/FJNX043doQ8?t=449
: 精彩重播, 106年的案件到现在108年还分不清楚状况....
: 真的是严重驳斥....
: 律师被嘴外行...
: ...这跟政治无关了, 请你们黄老师修理一下你们党员好吗...
: 2.公司针对罢工期间维持公司运营, 提高工作的员工福利是合理的
: 但其实这个也只有针对"罢工期间",长荣应该也知道这件事情
: 也就是说, 未来进入长荣的新人没参加罢工的情况
: 会变成和罢工的空服员享有相同待遇(没有机票 优待票 年终)
: 如果长荣对未来新进员工提出这些福利, 那么就是违法的行为
: 这个是对于这次要报考长荣航空的人必须要先清楚的事情
: 好好地感谢一下你们的学姊...
: 至于如果我是政府, 其实我会认为上法院最好, 理由有几个
: 1.长荣告下去这个, 这个案子法院受理可以替国库增加千万收入
: 反正不管谁赢谁输,国家都收的到钱, 你是政府妳要不要赚?
: 2.因为有这次的判决, 下次起争议的事情会变少, 这样才能增进劳权争取
: 或是从判例找出要求不合劳权的法律
: 才能让法律更加保护劳工
: 民间人, 八卦乡民, 自然不会挖这个
: 我是因为看节目才去找原文出来
: 反而都是某工会"应当知道法院的判决而仍以相同的手法企图闯关"
: 毕竟诉讼费都有出, 可别说不知道
: 那个工会顾问我们就不用管了..因为钱也不是他出的
: 然后要上诉, 当然是可以拉
: 告的人也是劳动部, 你还想搞劳动部? 这我是不清楚就是了
: 而且在上诉未完成前, 这个判决持续有效
: 而判决有效的情况, 纵使未来上诉逆转, 长荣的案例也不会自动改判
: 也就是要两次上诉才能把长荣的问题给解决掉, 诉讼费用可说是天价
: 当然, 为了台湾的劳权, 我相信不管怎么样法院都必须要走一回
: 否则根本称不上是为了劳权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