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afy (Ty)
2019-07-01 17:37:57※ 引述《notepad67 (甄姬拔剑)》之铭言:
: 一、25人旷职:
单就这一点来说, 长荣的立场有提到一个很重要的东西
"法院判决",这是今天提到的,也是今天坚持提告到底的理由
法理的部分, 有兴趣的去GOOGLE ,我在这边解释也没GOOGLE清楚
这就是这次案件的问题点-法理
1.
工会的版本是
罢工发动已经宣告4点开始
即使四点罢工, 不影响飞安, 所以没问题
这是以"现实未发生因此合法"为诉求
理论上是成立的, 这点并不需要否认
2.
长荣那边的见解是
原本工会提出的内容是4点以后报到的情况不需要值勤
也因此原本工会的版本不会有飞安问题
有问题的是工会为了保护会员而产生的新见解
无论是否有工作,四点一到就可以停止勤务, 因为工会只能用这招保人
如果四点可不需要提供劳务这点成立
同样的飞行中的组员也可以不提供劳务
工会提出的见解是"具有飞安风险"的
也就是用"危险的概念"去否定这一个工会的命令
= =
这两点在这个时间点 "都是没问题的"
因为台湾尚未有先例可巡
这也是大家常举例:护士如果不工作, 医生如果不动手术等问题
真的罢工当然不可能这样做
当然是不可能,因为这就跟恐吓类似
所以工会法里面对于这些机构有做出限制
而工会法里面的法源是从哪边来的, ...很抱歉我非法律科系出生, 我不清楚
但是, 举个例子来说
刑法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
生危害于安全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刑法的法律有没有大于工会法, 这个我也不清楚
但刑法的法律位阶也大于干部命令
工会的管理和命令就算不牴触工会法, 也不能牴触刑法
如果今天工会坚持这种理论
等于是承认空中值勤的人随时都可发动罢工, 造成飞安问题
那工会的干部就该死了, 竟然拿飞行中的旅客来威胁公司...
但我认为, 工会命令牴触到刑法, 基本上应当无效
这边工会也可以反咬
长荣如果觉得危险那应该是要停飞而不是继续给人带来危险
但是所以工会提出的观点才会转成, 个案由个案管理
不把飞安问题连结到命令上
这也是为什么长荣打算用法理去处理, 其实工会顺我这边走也说得通
所以, 都有各自的道理
但是罢工投票到协商破局后, 到开始罢工中间的时间
一般法律上是否允许会员任意停止工作???
如果任意允许, 就代表每个会员都是不定时炸弹, 反正工会可以个案处理
那就真的是不爽不要做了
应该是双方人马上法院跟法官说看看, 这部分还跟工会法有点关系
法官可以很贼的支持工会, 并通过解释把工会法的部分作填补
BUT....这个基本上也不会对工会有利就是了, 因为限制通常只会增加...
所以说
长荣提告下去
胜诉的情况, 劳权不会变更, 但劳工可能怕, 不敢搞工会
败诉的情况, 只会提高未来罢工难度, 对劳权来说只有退步的分
只为了包庇会员
(-_-")
更何况讨论到政治议题的时候, 假设, 我是说假设法官并不公正的前题下
蓝绿两党各有民间企业等著被这工会修理, 为什么要帮时代力量...
作者:
laechan (挥泪斩马云)
2019-07-01 18:20:00工会自己开记者会自爆18铜人有打电话问工会"可不可以"民航局对工会的回复应该会很有兴趣我之前就说了,按照常理,收到短信后一定会联系工会再确认因为她们的时间点很微妙,她们一定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