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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试着用台湾的法律现况来解释这问题。
首先公司法与证交法有没有劳工董事的设计,现状下是没有的。
公司法192条规定董事的产生是股东会选任出来,因此以现状而言,公司的管理阶层怎么
可以代替股东会决定。
当然以现状上,台湾许多公司的经营团队=管理阶层=大股东。因此长荣航空有没有可能让
出一席董事给劳工?我们来看一下长荣的董事会组成:
https://i.imgur.com/ag89Bpp.jpg
看起来是有空间的,但唯一的操作方式是几个法人中退出一席,改派法人代表。
但是实情上,这位董事只是位具有员工(工会)身分的资方法人代表。
更不用提公司法这一条被许多人诟病,诟病的原因是股东会在投票时投的是当选的法人代
表,为何法人可以在之后随意更换代表,只是去年度公司法修正争议太大,最后没有修成
。
接下来我们来思考独立董事可否有劳方代表?
首先独立董事一样是由股东会投票产生,但当缺额时只能补选产生。
更重要的是独立董事的设计就是要有外部人参与公司治理,需具有独立性,因此不能是公
司和关系企业的受雇人,因此法令现状不通。
有人可能会问那公营事业为何可以有劳工董事呢?因为这是国营事业管理法的要求。
请注意,这法令要求的是股东(政府)的行为,因此在此规范下公股必须投票支持工会代
表当选。但对非公股就不适用。
结论:因此此状况下,法理上不可能推派劳工董事。经营团队也不能同意此条,违反是有
可能产生诉讼风险的。
因为,经营团队如何答应一个法理上不应该答应的事情(经营团队和董事会等管理阶层)
怎可替股东会决定董事人选?独董在证交法有选任资格的限制,国营事业管理法规范的是
股东政府,无法适用在长荣。
因此空服员若把这当作罢工原因是无理由的。
至于实务上有没有可能办到,就是要看大股东的慈悲了。
注:法条没有一一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