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一下
先说我国研究公司法的学者有:
刘王曾方林 这五位学者
其他要马没有影响力
要马就是这五位的徒子徒孙
留学国分别是美美英美日
其中曾方据说是当今圣上的闺蜜
刘则是赖前大法官的得意弟子
离题了 反正这五位主导台湾目前的公司法的修法及解释方向 台湾公司法解释通常首要参
酌美国学说实务 另外用英国及日本法做补充
换句话说
拿德国法的董监工人代表席位
套用在我国公司法就显得格格不入
首先董事是公司的负责人
依据我国公司法23条规定
公司的负责人应对公司负忠实义务及善良管理人义务
什么是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的内含在于“ 处理公司事物的时候 ,应出于公司最佳利益 ,不能利用职位图谋
自己或第三人利益 ”
而何谓公司利益?公司利益当然不全然是股东的利益,但系以股东利益为主,并得考量利
害关系人的利益,这边的利害关系人就包含债权人和劳工等
违反公司法23条很简单,除了对公司必须负赔偿责任另外还要刑法背信罪,如果搞到股票
赔钱,股东向该董事求偿不是没有可能的
如果长荣真的为空服员工会增设一席劳工董事,而该席劳工董事究竟是为谁服务?是为个
人的利益还是公司的利益,这就是为什么金管会对强设劳工董事态度会有所保留的根本原
因
而台湾有真正有劳工董事的只有国营企业
国营企业的主要目的在于履行行政任务
而不在于维系公司利益
拿国营企业和民间企业类比根本就不恰当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