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联合
新闻标题:华航七度违法让女员工夜间工作 遭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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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14:01联合报 记者赖佩璇╱即时报导
中华航空公司前年5月间,遭桃园市府劳动局检查发现,未经工会同意就让3名女员工凌晨
至隔日下午出勤,违反劳基法规定,且是第七次违反,因此裁罚30万元并公布姓名。华航
不服提告抗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查出劳雇双方并未另行约定夜间工作,认定裁罚合法,
判华航败诉,可上诉。
桃市府劳动局发现,华航在2016年5月1日凌晨4点40分起至同日下午1点22分止,让3名女
员工出勤工作。
华航主张,公司与华航企业工会在前年1月5日签订团体协约,第30条约定:“甲方不得派
遣乙方怀孕女性会员于夜间工作时段内从事工作。”反面解释,约定仅针对“怀孕女性”
而并无“未怀孕女性”特别约定,因此不须经工会同意。
劳动局则辩称,依《劳动基准法》第49条第一项规定,雇主不得使女工于午后十时至翌晨
六时之时间内工作,除非符合但书。华航并未经过工会同意,违反法规,依法裁罚。
法院指出,劳基法的立法本旨,是就各项工作条件的最低标准作规定,而基于对女性劳工
保护,原则上不得在夜间工作,除非有例外情形,如雇主经工会同意、提供必要安全卫生
设施、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宿,始被允许。
法院表示,劳基法第84条之一规定,让部分工作性质特殊者,与雇主间有合理协商工作时
间的弹性。经劳动部核定公告的工作,双方可就工时、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等事项
另行约定,不受相关法条最低标准的限制。因此,须符合“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并“报请
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两项要件。
法院认为华航将协约作反面解释,就劳基法保障劳工的立法意旨来看,已有疑虑,且华航
企业工会三度回函表示双方签订团体协约,未约定同意女性会员劳工于夜间工作。
法院也查出,华航并未与3名女员工依劳基法第84条之一,签署个别约定,而团体协约也
没约定女性会员可在夜间工作,认定华航未经工会同意就让女性劳工在夜间工作,劳动局
裁罚于法尚无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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