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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1分钟遭罚55万元 长荣:航空业不宜套用《劳基法》
出版时间:2018/11/03 17:23
超时1分钟,桃园市劳动局重罚长荣航空55万元。长荣航空今年5月4名机组员待命时遭抓
飞东京,因机场流控影响,导致班机延误,机组员超时1分钟,劳检后被桃园市劳动局重
罚55万元;由于航空业服务有无法中断的特殊性,工时上需较多弹性,虽有“航空器飞航
作业管理规则”(AOR)管理,且列《劳基法》84条之1责任制可例外排除,但部分地方政府
却以行政命令要求短程航线须受《劳基法》每日工时12小时规范,对此民航局表示,将持
续与劳动部沟通。
今年5月31日长荣航空BR198、BR197班机往返桃园、东京成田机场,因4名组员待命时临时
被抓飞,再加上机场流量管控导致飞机排队延飞,机组员自当天上午6时45分报到,晚间6
时46分报离,工时为12时又1分钟,但因该案为长荣3年内被认定第5次违反《劳基法》,
即便仅超时1分钟,但遭桃园市劳动局重罚55万元。
依《劳基法》规定,劳工每日含加班工时最长12小时,每周正常工时40小时,每月可加班
54小时,但部分行业包括航空业等经劳动部公告已列入《劳基法》第84条之1的工作者,
视为责任制可排除在外,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时。
不过部分地方政府包括桃园市却以行政命令,订定区域短程航线仍受《劳基法》每日工时
含加班上限12小时规范,不但与航空业已列入《劳基法》第84条之1责任制出现冲突,且
以“日”为计算工时单位标准,也让民航局订定的“航空器飞航作业管理规则”(AOR)以
“连续24小时”(可跨日)内飞时8到10小时、执勤期间最长12至14小时的限制等规定形同
虚设。
此外,《劳基法》每日计算结算在子夜12时,也无法保障下午跨日飞行的组员,因工时将
以2日认定。
长荣航空表示,长荣公司空勤组员派遣均符合《民用航空法》、“航空器飞航作业管理规
则”(AOR)、《劳动基准法》等相关规范,然而,空勤组员的工时偶而会因不可抗力因素
而受影响,如天候、军演、机场流管,或其他突发状况如地震、乘客突发疾病而须转降航
班等情形,航空公司实无法事先预知、避免,且其工作有无法中断的连续性,概难与一般
定时、定点之上班类型相比较。
长荣航空指出,《劳基法》承袭工厂法、传统定时定点上下班型态,一般服务业都难以完
全套用,遑论航空业具全球、跨国特性,须配合各国旅客需求及不同机场时间带,长程航
线、短程航线、夜间航线须混合排班,欲一体套用现行的劳基法,实有窒碍难行之处。
长荣航空强调,虽然《劳基法》将空勤组员纳入84条之一的工作者,以因应航空业营运特
性,惟地方政府又以行政命令,限缩了航空器作业管理规则(AOR)对短程航班工时的弹性
,恢复适用一般上班族的工时规范,导致纷争不断,无法因应航空业的实际需求,尤其是
未如《船员法》一样,针对与一般无法定时、定点之特殊工作型态的劳动者另立专法,实
属可惜。
长荣表示,台湾为东南亚重要转运中心之一,与邻近之东京、首尔、香港、上海、广州等
城市竞争激烈,因应国际航空产业发展趋势,对照国籍航空公司受限国内法令的綑绑而无
法有效提升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期盼相关主管机关能够制定专法、或至少于民用航空法明
定空勤组员的工时等劳动条件,如此才能接轨国际民航规范,以符合航空业的特殊形态。
不具名航空业人士则表示,地方政府用行政命令规范,要求短程航线要被排除在《劳基法
》84条之一,但遇到雷雨导致机场关闭、军演或机场流量管控,有时一延误就是2到3小时
,飞机需在地面等候,原本飞机可在12小时内飞回,也可能因此超过12小时,若让机组员
于当地休息12小时或另派一组人过去,旅客可能要多等一天或要过夜,但各国航空公司多
遵守AOR规定,我国国籍航空却得受《劳基法》管理。
该人士指,陆航或外籍航空在我国遇到一样的情况并无违法,但国籍航空面临受罚可能延
隔天飞,先不说过夜一晚会有超过数十万人事成本,航班因此延后一天飞也易引发民怨,
要国籍航空如何与其他航空公司竞争。
民航局表示,航空业工时规范问题,将持续与劳动部沟通,基于政府一体合作,希望可以
找到解决法规冲突的两全其美作法。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谢倩蒨说,《劳基法》是最低劳动基准,不管是航空器
飞航作业管理规则或《劳基法》,航空公司都需要遵守;民航局修订法规时,或劳动部修
订《劳基法》时, 都有互相征询对意见,若航空公司不清楚法规,劳动部会来协助。(
李姿慧、唐镇宇/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