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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航罢工两周年
【改革篇】劳裁无用,不如聚力下一场罢工?
文/龙建宇、吴玟嵘(《法律白话文》特约记者)
摄影/余志伟 吴逸骅
2018.6.22
近年各工会面对资方动作,常诉诸劳动部“不当劳动行为裁决”,部
分也得到“平反”;但裁决后,资方并没有真的恢复劳工权益。劳裁
制度究竟出了什么问题?能发挥什么作用?当法律不是唯一解,工会
的下一步该怎么走?
劳动部曾整理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后续状况,截至2017年2月17日,不
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受理339件裁决案件,其中作成资方不当劳动
行为的案件共160件,而当中有53件,资方提起行政诉讼救济。
若聚焦到华航,根据现有资料,自2012年起以华航为当事人的劳裁共
有15笔,其中有12笔认定构成不当劳动行为,其中华航有6件继续上
诉行政法院、2件(实为潘家洛违法调职一案)至今没有采取任何行
动(注)。
由此可见,政府原意是希望在诉讼之路外,有一个制度可以迅速回复
稳定劳资关系,但实际上却因资方在裁决后会走行政上诉,或裁决结
果并没有实质影响力,而难以有效率的保护工会,避免干部受到诉讼
之苦。
究竟台湾的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有什么问题,我们能够怎么改革?
面临法律战的工会干部又应该如何团结会员,与资源庞大的雇主争取
权益?
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出问题
我国的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主要参考美国与日本,在2011年实施时
,目的是使得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可于第一时间发挥遏止资方侵害劳
方集体权利的行为,来保障工会的团结权。
交通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邱羽凡说,虽然资方对裁决结果再
提上诉救济,看在工会眼里,会觉得旷日费时,但是站在制度面来看
,并没有办法拒绝资方上诉救济的权利;试想:如果今天是工会败诉
了,难道工会不想要上诉救济吗?
“真正的问题,是没有赋予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委员会‘司法权’。我
们可以要求提高劳裁会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同时赋予它司法权,如此
一来,劳裁决定就不需要法院核定,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邱羽凡说,当初推行裁决制度时,曾有是否该赋予司法权的辩论,但
当时并没有采行。然而此制度实行7年下来,很多案例雇主并没有遵
守裁决会所做出的决定,在这种国情下,可以重新思考有没有赋予裁
决会制度司法权的必要性。
对于此点,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教授邱骏彦也赞同要给予劳裁会司
法权,虽然日本并没有。他解释,日本不当劳动行为裁决制度分为地
方劳动委员会、中央劳动委员会两级,最后经过中央劳动委员会做出
的决定,败诉方还可以到法院再诉讼。
但跟台湾不一样的是,日本这两个委员会如同台湾的国家通讯传播委
员会(NCC)或公平交易委员会,是独立编制,且层级都比现有的劳
裁会高,效力自然比台湾附属在劳动部下强。
日本中央劳动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当事人就必须受其拘束,邱骏彦认
为,这种“准司法权”的救济比我国劳裁制度来得有效率。而且经过
了两级的检验,日本法院大多会支持委员会的见解,也因此大家其实
不太会再到法院诉讼。
邱骏彦分析,台湾情况是雇主觉得劳动部天生就偏袒劳方,所以针对
裁决结果,很多都会提起上诉;加上法院接受劳裁会的裁决比例也不
像日本那么高,雇主觉得提诉讼有机会胜诉,才会再提起诉讼。
关于台湾的改革重点,邱骏彦认为应该是让劳裁会具有独立性,不要
再隶属劳动部。而劳裁会的人选,必须经立法院通过,借由多一点筛
选,让其公正性被大家接受,提高资方接受劳裁制度的结果,也会让
法院更支持劳裁会的裁决,降低资方上诉的意愿。
委员会独立后,有独立经费,才有更多资源进行调查,或培育懂得劳
动法令的人才。此外,独立机构做出来的裁决才能强制执行,有效解
决争议。
那在制度没有变革前,劳方还可以做什么?邱羽凡建议,工会可以选
择不要提裁决,直接走民事诉讼,到了民事法院可先声请假处分,也
就是请求法院提供暂时性的救济,先防止原告的权利因为诉讼拖太久
而受到侵害;例如要求华航暂时不解雇当事人、暂时不调职让当事人
回到原本的工作岗位。之后如果工会胜诉,就会延续不解雇的状态;
倘若工会败诉,公司就会让暂时的不解雇处分回复成解雇处分。
诉讼成本高昂该怎么解决?
诉讼是一个会耗费金钱、时间与心力的活动,长期被困在诉讼中,工
会将难以维持运作。
实际上,工会干部常因从事争议行为如罢工,而受困诉讼之中,或者
工会会将劳资争议诉诸诉讼。此时用来供应日常工会活动的会费,可
能不足以应付诉讼经费,若导致工会干部必须自行面对诉讼,那将会
是很大的压力。
邱骏彦回忆,中钢工会曾与雇主争执夜点费是否计入工资,当事件进
入诉讼时,他曾建议中钢工会理事长把5年来退休的员工全找回来,
每人交一万块诉讼基金,一千多名员工就有一千多万元,可以拿来请
律师打官司,“这样子的费用相信对大家来讲不算很大的负担,拿来
当作运动基金,每一次每一次,慢慢的劳工也会学习到,想要吃什么
果子就必须怎么去摘,要有一些付出才会有收获。”
他也提到,干部会被资方打压是因为他们替会员争取权益,会员应该
站出来,透过参与工会活动来保护干部。但或许是因为台湾的劳工意
识还没有这么成熟,所以才希望可透过临时征募的运动基金,举办更
多工会活动或支援诉讼,来解决这些问题。
“如果工会太仰赖司法制度,而不去动员会员参与工会活动的话,长
期来看,玩这些程序的成本,相对于雇主实在太高昂,”邱羽凡表示
,像是德国工会比较强,会费比较多,就能成立一个法律服务公司帮
会员免费诉讼。诉讼交给专业的法律公司,工会专心经营会员跟罢工
,专业分流。
她直言,工会不能期待法律解决所有争议,在国外,很多权益都是靠
动员会员争取来的。
工会运动再思考:法律不是唯一出路
邱骏彦也认为,不应该单纯依靠法律来解决资方打压工会干部的问题
,适时的采用工会活动,若有足够的支持时也能采取争议行为,以争
取社会支持、增加雇主压力,才是比较好的做法。
工会在为会员争取权益时,可以采取的工会活动十分多元,其中较为
和平的手段如发公文给资方、开记者会、进行各种劳资会议,较为激
烈的手段如怠工、示威抗议、发动消费者杯葛、占领公众场所等;此
外,工会也可以从事妨碍事业正常运作的争议行为,如罢工。
争议行为应该是劳方要采取的最后手段。举例来说,要跟资方谈判加
薪时,工会若能论述:劳工凭什么要加薪?公司营运状况如何?今年
生产多少、市价多少、赚的钱扣除人事成本后公司利润多少,因此劳
工要求加薪并不为过......,若是这些协商手段都失败,才走向争议
行为。
“当决定要争议行为时,工会干部必须要想到这不是你自己的争议行
为,后面还有一群人要跟着你,争议行为一旦处理下去,大家是会变
成没有薪水等状况,所以一定要想尽办法后才从事争议行为,”邱骏
彦进一步提醒,在进行任何争议行为或工会活动时,工会应该要让受
影响的大众理解你的诉求,并减少他们会受到的影响,民众才有可能
支持工会的决定,“今天你们支持我,下次你需要罢工我支持你。”
当工会可以将公关做得更好,劳工的向心力才能凝聚、不会被分化。
工会的命运,会员决定
邱羽凡则提到,德国没有《工会法》,德国对于工会的定义就是:如
果你没有能力罢工的话,你没有能力去取得工会的地位。工会重要的
任务就是罢工、动员,“工会干部的任务并不是打诉讼,”邱羽凡说
道。
德国工会会员,平常上班时不会参与工会活动,但是当工会下命令要
罢工时,会员会很清楚知道,今天的工作就是罢工。 基本上,德国
劳工每个人都认知到自己一定有罢工需求,好比3年就要求调一次薪
,如果不罢工,就不会调薪;既然我有罢工的需求,那为什么别人罢
工时我要有意见?
德国并没有不当劳动裁决制度,因为他们工会、会员很强。当雇主打
压工会,德国劳工知道自己将来还是需要工会、要动员,大家就会出
来向雇主进行抗争、罢工等活动。
但是反观台湾的工会会员,常常是“好喔我交会费,然后你们工会干
部要好好去罢工喔”的态度。而工会干部如果被打压,就会去法院那
边打诉讼。
“你工会的命运,怎么会是交给法官来决定呢?应该是要会员自己出
来自己决定。虽然以前我当律师,但我从来不会直接建议人家去打诉
讼,”邱羽凡说。
2016年华航罢工后,确实带来改变:更多受到不合理对待的劳工愿意
站出来,而且团结之后争取到了睽违已久的权益。但是,空服员的劳
动条件变好,工会干部处境却变差。
在台湾现行的法制下,诉诸法律途径,仍然是资源多的资方占优势。
工会能量应该放在经营会员,让劳工知道彼此命运息息相关,才是最
终争取劳动权益最关键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