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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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不爽!订越南来回机票 竟被航空公司取消回程票
〔记者洪美秀/新竹报导〕
新竹市消费者陈先生日前向市府消费者服务中心申诉,透过旅行社购买立荣航空飞越
南胡志明市来回机票,因婴儿签证问题改搭隔日航班,但最初的回程机票却被航空公司一
并取消,让全家延误4天才返国,经市府消保官协调处理,立荣航空仍坚持其规定,仅愿
提出美金100元购票金作为补偿。
投诉者陈先生表示,他与家人和姪子向旅行社订购机票前往越南胡志明市,但上机前
才知道,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也要办理签证才能搭机,立即在机场办理紧急签证,并央求立
荣航空该次班机能等候一下,但因其本身肢体障碍行动不便迟误10分钟,迫于无奈只好改
搭隔天的飞机。
没想到,立荣航空竟将他一家人回程的机票也一并取消,让他及家人延误4天才返国
,他强调,是被迫无法准时登机,并没有要取消回程机票,但航空公司却擅自取消回程机
票,实在令人生气。
消保官刘兴振说,市府与陈先生及航空公司进行协调,立荣航空仍坚持其规定,仅愿
提出美金100元购票金作为损失补偿陈先生一家人。
刘兴振转述立荣航空业者的说明指出,该公司依其国际线定型化运送约款第3-3-6规
定“放弃订位航班不搭时,应预先告知立荣航空,如无预告,立荣航空将可能直接取消旅
客的续回程订位。”将陈先生一家人回程机票取消并无违误。
不过,刘兴振说,依消保法第11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在定型化契约中所用的条款,应
本平等互惠原则。定型化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公司条款是
“放弃订位航班不搭”而陈先生实际是“迫于无奈”的状况下无法搭上该次班机且为公司
所明知,与自动放弃的情况完全不同,公司应本有利于消费者立场解释而先询问消费者是
否一并更改回程机位,消费者同意后才能做更改。
刘兴振说,若公司仍坚持如此解释条款,则该定型化契约条款违反平等互惠及诚信原
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依消保法第12条第1项规定是无效的,公司应赔偿消费者延误四
天回国的损害,但航空公司目前还未提出相关说明,他也呼吁有预订国际线来回机位者,
应注意此定型化契约条款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