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immy7645 (G米)》之铭言:
: 各位前辈好
: 小弟有轻微的妥瑞症
: 想请问能否当机师
: 因版上没有相关资讯 发文提问
: 烦请各位帮忙解惑。谢谢
第二章 甲类体位标准
第 十五 条 航空人员体格列为甲类体位者
,应符合本章之标准
。
第 十六 条 航空人员之身体与精神状况
,应无任何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疾病及先天或后天之机能违常。
第 十七 条 精神及神经系统
检查标准如下:
一、精神疾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之病史或经鉴定确定:
(一)有精神病现象。
(二)人格或行为失常,其严重性已达反复表现之程度。
(三)药物成瘾、依赖,或慢性酒精中毒。
二、神经系统疾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见诸病史。
(一)癫痫发作 。
(二)意识障碍其原因不明。
(三)脑血管病变。
(四)偏头痛或其他头痛合并神经功能障碍。
(五)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进行性或非进性之中枢、末梢及自律神经系统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