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感谢其他朋友帮忙挑出小弟先前po文的一些bug
包括马公20跑道虽无精确性进场,但不该说是“目视”等等
这一方面当然是小弟的专业度还是不足,
二方面是当初为把事情写得比较浅显所致。
不过对于段宜康委员的发言,我还是觉得,
连跑道数量与号码指向都不知道,实在很难想像他对这件事情的认识
(至少那时的看法,不是后来修正版)能有太高建设性
另外,立委往往第一时间发表意见(结果也因此付出代价)
不过反正他们有言论免责权,而且社会大众大概也很习惯立委信口开河
但是检察官起诉书可是正式的法律文件
代表检方对本案的调查结果
是用来证明某人有罪或无罪的
结果却出现如此离谱的错误,实在很难令人想像为何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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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安会的调查,开宗明义就强调,“探因”不是为了刑事追诉
而是为了避免再度发生失事
因此飞安会的调查,其实是不强调责任的,会把所有的因素都举出来
包括他们认为并非导因此次事故,但值得改进者
但是检察官的起诉,就是要“究责”,找出哪些人得要为这件事情“付出代价”
因此要列上清单,标准绝对比飞安会调查严格的多
荆元武拒绝让班机由02反跑道降落,
后来20跑道天气变好,飞机便由20降落,其中一架飞机摔了
摔掉的原因(根据飞安会报告),是天气又变坏、飞行员看不到跑道还硬降
因此如果荆元武准许GE222以02跑道降落
的确不会发生后来坠落在20跑道以东村庄的事件
纯就因果关系,这是说得通的
不过我们以日前内湖女童命案为例:
如果“小灯泡”的妈妈决定早五分钟出门
如果她们决定在家等待亲人
如果亲戚不是那时候从花莲回台北
如果她去上一般的幼稚园....
结果惨案都不会发生
所有事件的发生,其实都是一条长长的链子
切断了其中一截,结果就会变得完全不一样
但是能否因为最后结果是个悲剧,就归咎每一个炼结?
小说家可以感慨于what if,飞安会或民航局应该把所有系统内的bug都揪出来
检察官不行,检察官只能管,谁要为‘GE222砸下来、死了48人’负责?
这里的“负责”代表的是,国家必须要对其进行惩罚
(先不讨论一般非蓄意犯罪空难,需不需要起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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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是,到底当时02跑道能不能降?
根据马公机场的作业规定,尾风达到五浬就必需换跑道
如果飞行员认为必要,可以申请反向起降
(所以李姓督导跟荆元武说“责任由飞行员负”)
在每年夏季天驹(战斗机)驻防期间,由部队高勤官核准
复兴自己对ATR的规定是:顺风最大降落限度是10浬
虽然有网友表示,事实上即使20浬,即使跑道是溼的,也降得下来
我不是机师,对此只能尊重
不过这样绝对已经违反该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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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上次文章发出后,很多人因此觉得:荆元武“苦口婆心”或“至少救了一架飞机”
对于这种回响,老实说超出本意
我没有任何要捧他的意思,只是要声明在逻辑上,
“荆元武拒绝02降落”绝非“GE222坠毁”的充分条件
不谈逻辑谈现实
以当时状况,如果准许飞机用02降落
也可能发生“尾风太大,还是转20跑道”
甚至“尾风太大,降落失事”
另外那场12分钟对谈(1837~1849),只能展现荆元武坚持不让飞机顺风降落
理由当然是怕出事不愿负责,但是否也代表他对飞安的观念?
但事实情况是,立荣与复兴在他继续碎碎念的同时
都已经接到新的气象报告,转往20跑道进场了
因此“12分钟对话”一事,对于空难的发生,更是一点关系都没有
(不仅是“责任有无”,甚至连故事的因果都谈不上)
真正的受害者,大概只有听训听到耳朵长茧的李督导(哈)
荆元武是否可能不清楚ATR的性能、各项操作限度?可能不清楚。
是否可能不知道马公机场允许飞行员申请顺风降落(并自行负责)?可能不知道
但若说他犯下过失致死,该为48条人命负责?
若说他巴拉巴拉和李督导讲了12分钟电话,因此导致GE222摔掉?
都不是公平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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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进一步说,
先进国家似乎很少对这种一般性空难(有蓄意犯罪者情况不算)提出刑事追诉?
通常即使有人员疏失,当事人即使没死
也都是行政惩处(停职),或是求偿(例如控告公司维修不当、训练派遣有问题)
我国的检座与监委却总是很爱插一脚?
问题是,飞安调查是何等专业的学问,这些调查者到底懂得多少?